江西:区房管局不给喊痛的机会补充以下内容
  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在《关于黄剑平反映玉带河工程南通公司地块拆迁补偿问题的回复》(见附件1)中,区房管局处心积虑地规避正面回答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委托过区拆迁办进行该地块的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我根据该回复函的全文的字里行间分析可以完全确定:前者没有委托,前者(现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关于黄剑平同志反映拆迁情况的回复》中指证自己“从未参与玉带河西支相关工作”的说法符合事实。

  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出具的《关于黄剑平信访问题的回复》(见附件2)中写:“黄剑平(原名罗建平)反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经我办核实,现回复如下:我办于2002年8月受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开始对市政府重点工程玉带河(西支)改造房屋拆迁工作(于此同时该工程取得了合法房屋拆迁许可证洪拆许字2002第036号),所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

  但是,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关于黄剑平同志反映拆迁情况的回复》(见附件3)中写:“1、玉带河西支工程于2003年开工,工程业主为南昌市八湖两河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从未参与玉带河西支相关工作。”

  区房管局局长王本德当面指着附件3上面的一段话念到:“原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现已撤销,现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只是办理原投资公司遗留工程的结算工作,并未继承原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王局长的意思应该是:现在的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不了解情况,错了:其原班人马和办公楼全部原样继承,比如朱百乐同志就是其元老,他在其办公室当面告诉我:原投资公司承建了玉带沟北支的改造的工程,但从未染指玉带沟西支或称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的任何事宜,其相关事宜均由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包大揽。

  2、附件15为落款时间为2006年元月23日的 ,即: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林远亲笔写给南昌市国资公司汤副总的 ,信中写:“(2)、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非拆迁单位,也未拆罗建平(备注:我的曾用名)、钟华金(备注:我妻)二人于九十年代末擅自搭建的私人住宅;(3)、罗建平等人已找过青云谱区拆迁办。青云谱区拆迁办已写函叫其带至其所在单位省一建公司,声明拆迁办所拆罗建平九十年代末擅自搭建的私人住宅为‘违章建筑’,因此,不可能由政府给予补偿,但考虑到罗建平住房困难,要求省一建公司‘妥善解决其住房问题’。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向罗建平作上述解释与工作并多次反复后,已无任何‘妥善解决’的办法。因此,请汤总回复国资公司领导及上级领导。”

  林远董事长在以上书信中的意思应该是:南通公司没有拆我家的房屋,征收并拆除我家私人住宅的单位是区拆迁办,不过,假如区拆迁办不乱弹琴,他会想办法!

  3、《关于黄剑平反映玉带河工程南通公司地块拆迁补偿问题的回复》中,区房管局承认:2003年8月区拆迁办对该地块的房屋进行了征收和拆迁,与南通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同时与完成了房改的私有房屋的户主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05年5月办理了安置补偿结算。”

  根据南昌市工商局提供给我的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见附件4),其在宗旨和业务范围一栏中写:“执行房屋拆迁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拆迁代办处 负责辖区拆迁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拆迁安置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可见区拆迁办的以上行为超出了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况且,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否认委托过区拆迁办对该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区拆迁办的行为完全可以定性为非法征收和非法拆迁!

  4、《关于黄剑平反映玉带河工程南通公司地块拆迁补偿问题的回复》中写:“你所反映被拆迁的南通公司地块房屋于2002年被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南昌市八湖两河指挥部对该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迁,由区拆迁办予以拆迁(拆迁许可证:洪拆许字2002第036号)。”

  我对以上这段话的理解是: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也没有直接给予过区拆迁办针对此地块的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委托书,如区房管局不同意我的理解,请举证反驳我,请将这两份委托书的复印件提供给我。我的问题还有:

  (1)、拆迁许可证:洪拆许字2002第036号是否真实存在?为什么不作为回复函的附件复印给我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当时适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已废止):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我敢肯定,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均提供不出以上第七条规定的无份资料,我没有看到区拆迁办根据以上第八条公示过,根据以上第十条,区拆迁办作为拆迁管理部门,本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2)、区房管局原主管拆迁办的副局长(女,25岁左右,名字我忘了,据说后来调街办工作去了)给我看过一份文件,拆迁范围为玉带沟的1米红线内,我当时说:“实际拆迁情况远远超出了核准的拆迁范围!”女副局长说:“超出拆迁范围是因为施工机械开不进去!”截流并抽干玉带沟,从沟底挖掘、施工,施工机械不就能够开进去了嘛!况且,拆迁范围也不是超出了一点点,以我家房屋所在地点为例,单边拆迁范围在四十米左右,横向拆了三排房,我家房屋在沟边第二排之列,距离沟边起码有十八米,两者之间的空地被我岳母开垦种菜,现在,这个地点开辟成了一个小公园供人休憩。假如这份文件就是所谓的洪拆许字2002第03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那么,区拆迁办擅自超出其核准的1米红线的拆迁范围导致我家房屋被拆,同样属于非法征收和非法拆迁!

  (3)、“南昌市八湖两河指挥部对该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迁”,这句话大有问题 :1、“南昌市八湖两河指挥部”的公章名称为: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无编制,工作人员全部由一伙退休的老干部组成,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没有取得任何正规批文(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立项报告的批文等),这伙老干部以原市政府秘书长曾帆晓、原市建委副主任戴天明为代表,他们私自雕刻“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章(未持市政府的介绍信、未呈报公安局审核、批准、备案并到公安局指定的单位雕刻),他们利用退休前积攒的人脉资源,挟裹市建委、市房管局产权科、区拆迁办等等政府机关招摇撞骗,持“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的部分批文,前后共骗取市财政局对“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的拨款约三十亿元,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基于落款时间分别为2006年3月15日、2006年3月23日、2012年11月5日加盖了南昌市财政局公章的三份书面答复(见附件4、附件5、附件6)。

  5、《关于黄剑平反映玉带河工程南通公司地块拆迁补偿问题的回复》中写:“拆迁过程中依照洪常厅【1999】39号及洪府文【1999】50号《南昌市朝阳洲道路改造及城市排渍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请问区房管局:每个征收案的情况千差万别,这两个文件中写了其适用以后所有的南昌市辖区内的征收个案吗?!请区房管局将这两份文件的复印件完整地提供给我考证。

  6、“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是在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完全未参与的情况下有人制作的,因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现称南昌市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在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实际签收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加盖公章为南昌市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的《情况说明》(见附件7)中写:“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可研报告的批复》(赣计投资字【2000】88号)提到该项目法人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系我办前身,经了解,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参与该工程有关的任何事项,”

  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可研报告的批复》(赣计投资字【2000】88号)(见附件8)中写:“四、项目法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综上,该批复是有人假冒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呈报的,该工程是有人假冒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财政拨款并发包建设的,该工程的建设利润和施工利润应该均落入了某位高官的腰包,该工程竣工结算后,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居然再次持该工程的部分批文再次骗取财政拨款!

  7、落款时间为2006年5月17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书面答复中写:“2004年10月南通公司改制,其整体经营资产(含工业用地)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拍卖其土地,向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补偿款,南通公司不涉及缴税。”

  本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获悉,市国资公司不是南通公司(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东,从不持有南通公司的股份,更不是控股股东,两公司之间是平等的企业法人关系,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市国资公司根本无权接收南通公司的土地拍卖款,市国资公司根本无权掌控南通公司、江东机床厂等四家企业的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

  2013年11月26日上午,南昌市水务局监察室刘彦柏主任说:“国家赔偿需要我们打报告向市财政申请拨款,没有资料,我们以何理由向市财政申请拨款?到底是政府组织的拆迁还是个别单位擅自拆迁,到底补偿了没有,补偿了多少,这些我们都不知道,没有资料,我们能怎么办?”根据以上情况,我把刘彦柏主任的话解读为:有关南通公司的房屋、土地的征收、拆迁,其实是由南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运作的一个大案,南通公司的土地的拍卖款没有按规定进入市财政局的专户再拨出,提示这笔土地拍卖款极有可能被人从市国资公司的帐上转走并进而被人贪污了,市国资公司的主要领导同时一并涉嫌贪污了南通公司、江东机床厂等四家企业的改制安置费43307万元,以上判断基于结合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6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复核决定书》。该案我已经向市检察院报案了,市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送达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和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通知书后,我于2016年4月20日书面向省检察院提交了申诉状及一系列附件(证据),省检察院控申处转侦监处办理,侦监处承办人胡女士当面告诉我:省检察院非常重视我的检举,但由于涉案单位权势熏天,调卷工作进行得很艰苦,耽误了许多时间,省检察院一定会尽快书面答复我,但至今十个多月过去了,省检察院至今没有给予我书面答复,其详情见公开发表了的《江西:省检受理四个月未出具书面答复!》和《江西省:一起来见证检察院的机关作风有多糟糕!》。

  8、区房管局的机关作风恶劣,不给老百姓喊痛的机会和渠道。

  2017年2月24日上午,我在其办公室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李青常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当时该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局长、局长均不在办公室,据李青常说均开会去了,经常开会),对国家赔偿申请书的主要内容简单介绍后,我指给她看并说:“《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李青常表示理解,当即在电脑键盘上敲打收条内容,快要打完时,办公室副主任黄丽琴回来了,她要求将国家赔偿申请书中把她的姓名和手机号码从被申请人电话一栏中涂掉,我没同意,她很不高兴。(以下省略1千字左右)
  李青常应我的请求再次通过QQ向办公室魏荣波主任请示,魏荣波主任回复:申请国家赔偿是要宣判的,请上访人去向法院诉请,房管局无权受理。我说:“他不懂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要不,你再请示一下,区房管局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区房管局不接收我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于是,李青常再次请示,魏荣波主任回复:只口头答复,不出具书面答复。之后,我再要求李青常请示,她就不肯了。办公室副主任黄丽琴说:“办公室有两个副主任,我只负责信访和党务方面的事情,行政方面的事情由另一位办公室副主任管理,主任上面还有副局长、局长,你找他们投诉去。”按照办公室副主任黄丽琴的说法,区房管局的机关作风如此糟糕,作为分管纪检的办公室副主任,她也应该督办一下吧?!至于主任上面还有副局长、局长,我连他们的人影都找不到。老百姓就是可怜呐,处处被人欺负被人踩,喊痛都不知道往哪里去喊,没有喊痛的渠道!!

  对了,补充一点,期间,有人站在门口说:“不要受理。”说话的应该是那个三十岁左右、相貌英俊的男士,他跟我自称是外单位的,李青常说他是在家的最大的领导,我估计他应该是该局副局长,国家赔偿申请书的内容早就公开发表了,以装萌玩赖的方式拒绝接收我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应该是该局最高领导的决策和布局!

  我请同志们再次来看一看《国家赔偿法》是如何规定的,特此跪请上级和好心人帮忙监督和声援,对区房管局办公室魏荣波主任装萌玩赖的恶劣行径进行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备注:以上法规均写“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但没写“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但经三思,还是决定先向区房管局提出,试探区房管局是否愿意主动赔偿,起码能为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此案做一些有益的铺垫。不过,只要我决定向区房管局提出国家赔偿的书面申请,区房管局就必须无条件接收并出具接收凭证,请看《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10、《关于黄剑平反映玉带河工程南通公司地块拆迁补偿问题的回复》中写:“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原名罗建平,”“你原被拆迁房屋是在市通用机械厂直管公房边自搭建房(1995年自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有任何建房手续,2006年你领取9900元补偿金,签下了保证书不再为拆迁房事宜进行上访或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并保证“有违此约,甘愿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附:保证书)。”“多年来,你重复向我局和区拆迁办反映通用机械厂拆迁和你本人自搭房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我局与区拆迁办也多次给予你答复和解释,望你对既定的事实予以理解。”

  (备注:实际没有附保证书提供给我)。区房管局办公室副主任黄丽琴于2017年2月24日在其办公室说:“这份保证书是南通公司提供的。”我说:“那就更不对了!(我何时何地与南通公司签过这份保证书?非怪始终不肯将保证书的清晰的复印件提供给我!!)”以下,我以摆事实、讲道理的客观态度,冷静、理性、忠实地考证这份所谓的保证书:

  (1)、2003年被征收和被拆迁,当时没有签订征收协议书。(2)、过了三年,即2006年才给予了九千九百元材料费,当时没有签订谅解备忘录或谅解协议书,没有证据表明接收这九千九百元补偿款是我的真实谅解意愿!相反,假如我拒绝接收这九千九百元补偿款,他们一分钱都懒得给我!(3)、保证书没见有原件。保证书上没有任何见证人签名。(4)、保证书全文是打印的,只有签名是手写的,而签名他们完全可以描摹,故该保证书不具备鉴定的价值!(5)、这就是我一直觉得很憋屈、冤枉、纠结的原因!(6)、最关键问题是:所谓的“9900元补偿金”来源于何处?真是从南通公司的改制成本中列支的吗?:

  2016年10月1日上午,我与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陆武斌书记在三店西路(区法院斜对面)的南昌市青云谱区推进旧城改造工作第四指挥部的其办公室见了面,他给我看了三份材料,其一是所谓的《保证书》,其二是《收条》,其三是有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两位领导(曾帆晓、戴天明)手写签名的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是支付给我的被征收房(被拆迁房)的材料补偿款从南通公司的改制成本中列支。《保证书》是复印件,《保证书》上的落款时间为2006年8月18日,《收条》上的落款时间为2006年9月6日,我请求分别复印一份给我,陆武斌书记不同意,我请求将其内容全部抄写一遍,陆武斌书记也不同意,我问《保证书》的原件在哪里?陆武斌书记假装没听见,没回答这个问题,只是再三要求我去做笔迹鉴定,以确定《保证书》上的签名是否是我亲笔所签。我判断:以上三份材料,有两份是伪造的,《收条》是真实的。我说:“《保证书》上的落款时间比《收条》上的落款时间早,由此更加说明《保证书》是伪造的,因为根据我的性格,绝对不可能在没有收钱之前就在《保证书》上签名。”批复是伪造的,原因在于:被征收房的材料补偿款为什么不从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列支,而从南通公司(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本中列支?这里面一定有问题!我判断该拆迁项目未取得专项资金,纯属非法上马工程!

  陆武斌书记说:“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被征收房)一律不予补偿!”我说:“这可是你说的,我将区检察院的书面答复(见附件7)中的一段念给他听:‘2003年因玉带河建设需要对南通公司在玉带河西支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因历史原因,南通公司在拆迁房屋中有建筑面积3517。42平方米的住宅和非住宅无产权证,经房管局和拆迁办丈量确认认可,并补缴了规费,其中1682。22平方米非住宅面积按规定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并冲抵了南通公司应缴青云谱区拆迁办的费用,其余1835。20平方米被确认为82户拆迁户的住宅面积。’”陆武斌书记说:“算我说错了,你可别紧抓住这一点不放!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瑕疵。”

  陆武斌书记说:“这个工程当年是熊晓凌主任(区拆迁办前任主任)承包的,我没有参与。”我说:“你确实没参与!你不在场!你不知情!”陆武斌书记听完很高兴,其实,他把我的意思给听岔了,我的这句话是反着说的,是一个反问句:“你确实没参与?!你不在场?!你不知情?!”我拿出一份《玉带河房屋拆迁安置期房协议书》{青拆协字(27)号}(见附件11),这是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与我岳父家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说:“这上面还有你的亲笔签名呢!(你怎么说你没参与?你全程参与了!而且是主办!)”我说:“这上面写:“南通公司给予每位职工拆迁户9600元拆迁补贴”,请问:南通公司是国有企业,每一分钱都是国家的,是要经过审计的,这拆迁补贴以何名目列支?”陆武斌书记大惊失色,要过去认真阅读后,说:“我还真不知道,你去问南通公司!”我听后惊诧不已!:这份协议书上有你陆武斌的亲笔签名,有你拆迁办的公章,却没有南通公司的公章,南通公司完全没参与,而你居然不知其缘由!真是整个征收过程中处处都浸淫着欺骗的心机、心思和算计!

  在场的还有一位中年男士和一位中年女士,这位中年女士长得蛮漂亮,看其相貌,很有可能是熊晓凌的妹妹或姐姐,她不停地搅局,她说区房管局汤副局长没有权力调查此案。我请她通报姓名、单位和职务,她不肯,说自己只是无关人员!无关人员你跟我争得面红耳赤?莫非就是你家调包、霸占了我家的征收安置房,霸占四年后,经多方斡旋,支付了九千九百元材料费给我家,企图就此蒙混过关?!

  陆武斌书记说:“已经跟你谈了半个多小时,我不再回答你的问题!”他应该是害怕言多有失!我告辞出来时特意看了一下手机,当时的时间是10时30分。请求区房管局将以上三份材料复印给我!(以下省略1万字左右)
  此致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申请人:黄剑平、手机13687919248 、电邮hao13027241181at 163。com、2017年2月27日补充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