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沪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局):
   举报人:历经三年举报 ,检方不于受理,公民没有检举的权利。
  被举报人 :第一、民事枉法裁决案,陈X、女、骨干审判长、书记员,杜XX,在民事行政、(1998)杨民初字第3896号行政审判活动中,以官压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的民事枉法裁决。
  第二、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袁XX,女,清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曹XX和徐X 员蒲X,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以官代法,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强制执行裁定撤诉。
  第三、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袁XX,女,沪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审判长,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官官相互、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强制执行驳回再审。
  举报辖区法院,审判长(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她们故意违法勘察、鉴定之程序,不履行法定的执行职责。公然违法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定职责,本人认为她们徇情枉法行为,她们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三款之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案),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案),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因她们的违法、违规渎职侵权行为,致使举报人的意志,脆弱得病造成重伤一人,需终生服药(费用)情节严重造成个人直接损失471370元(有据可查),间接经济损失XXXXXX元以上【(无法估算)请你们认定】。
  现再次请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局、)立案,高检发释字【2006】2号。来源于正义网http :www。jcrb。comzywfilesca531402。htm。quot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quot ;。有案可查的上述卷宗,立案调查法官的违法,枉法,渎职行为,请检察官履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的法定职责,是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 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彻底纠正冤案。关注司法腐败。
  二、 维护社会法制统一和尊严、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三、 对大桥街道居委会协调会作笔迹鉴定和指纹司法鉴定。
  四、 对下水道多次改道分流需进行现场勘察。
  五、 对当事人人身伤害鉴定。深挖黑势力的保护伞。
  六、 对践踏亿公民意志的法律个人,给予严惩。
  伟大正确的共产党,第三代,第四代领导集体,江泽民,胡锦涛,主义号召全国依法治国,国家维护法制统一。举报事实与理由、线索及证据举报如下:举报人履行宪法给予的权利,言论,出版政治权利。吾做到合法有序,是有序制度。拒吾以千里之外。母亲只生我的身,党的关怀……照亮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因线路问题密码4301A5DB781FCC46,没有音讯,依法作出处理的实名举报,04年10月21日上午至、沪检察院有管辖权,第二分院拒绝受理举报书,检察院答复 :第二分院受理局(处)(部)级以上的官员,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只能向杨浦检察院举报,如答复所述,区检察院,接待人利宗祥,区人大夏女士。多次写信给区法院,院长施进才,2000年4月9日上午沪二中院,副院长应新龙和民厅,厅长两位接待,上访目的是期盼,上级领导政府能尽督促之职,尊重法律及法定程序,依法办案。向社会公众媒体寻求帮助解决积水问题(不再举例),都告知法院行使独立的审判权,任何团体不得干涉。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不忘阶层苦,牢记血泪恩,何时、何地、如何把冤申??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财产损失、举证责任倒置”。执法有度,这是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重要保证。国人所熟知,《以法治国》温暖的春风吹拂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是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人要做到“真实、真情、真挚、真切”。享有平等的待遇,既是人性的一般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公民的基本权力。可同一件事、同一样的案例,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这就违反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也是我无法接受的。举报只是望你(们)派人调查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同在一片蓝天下,同属一个政权,用的是同一个法律。他她们精心策划了一台“同室操戈”剧,这怪事发生在上海杨浦区。
  法制社会有案可查案例(一)如果我们尊重历史的事实和证据,就能证明当事人的无辜。证据(1)来源于《民主与法制画报》证人:澎冰,证言:“我国延续几十年住房公有制,使住房的流通犹如死水一潭,职工住上公房后除单位调房,想改善住房条件别无其它渠道不少居民只好一房伴终生,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因与福利分房无缘,只得望房兴叹quot ;!历史的事实及“强势群体”声音,呈现在你们面前的是公正的法律,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为何在法制社会,违法亵渎法律的人得到奖励,为何无辜的人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国家的法制尊严、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本人1962年生、至2000年间,38年家居危棚简屋,周围地势较低容易造成积水。造成这些主要的原因 :quot ;是由于房前屋后,没有合格的下水道。唯一的下水道是草民出资,亲手开挖铺设下水道的事实。作为养家的男人下岗6年左右,月收入仅仅280元要供养初二的儿子念书,谈何容易啊?多少兄弟因此收入水平而找不到对象,证明了一句真理:人往高处走,水往底处流……生我养我的土地啊!有法律颁行天下,取信于民,教民守法,38年在租赁公房生活时,(财产所有权)与相邻上无廿三厂将土地转售,给开发商造房。建筑单位将原由的下水道毁坏,为了建房的需要15吨卡车进出的里弄,运输建材,车辆压陷地面造成下水道严重毁坏。下水道严重淤塞造成当事人,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天情积水,这是由于沪机床齿轮厂,排放生活污水,所造成的 、天情积水。38年期间、被突然发生天降大雨,造成“水漫金山”环境污染,导致屋内进水,拷浜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但辖区的法院,违反该履行法定职责时,却因种种原因(借口)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当事人败诉。区法院依据《民诉法》第64条所做出判决。开庭至判决,故意违反勘察、鉴定的法定程序,施工单位缺席,这样判决显然是被搞定的。只有知法人才能敢违“宪”违“法”,只有满怀绝技得、骨干“法官”的作主,而我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利,被非法剥夺。执法者枉法裁判。造成侵权现场灭失!是早有预谋得。法官用我的签名字样、提供给居委会,串通居委会、干部伪造协调会内容,冒充本人签名、手段卑鄙,情节恶劣、令人发指。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当事人无福受用。判决后,请沪白玉兰律师事务所东区部、刘成智主任律师,刘主任在询问我家经济情况后。向二中院,写申请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分析案件说:“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你当时精神损失费太高。”“上诉标的重新(变更)拟定,国家法律规定:“法院是按实际争议数额收费的!”法律没有规定二审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刘主任索要9000元代理诉讼费。期间多次询问取证情况。至2000年1月18日、2月15日法院二次谈话,也没有取到当事人所需证据(1)上无廿三厂土地转让书。(2)开发商公件执照报道(无法取得录像)。星期四,区长接待日,请人民公仆下基层,看纳税人是怎样生活的。于是杨浦区,区长岑富荣,副区长沃永光1999年6月11日,有线台播放,区长淌水没膝的水走进431弄,慰问居民(录像)无法取得。然而法院是按起诉标的收取上诉费。当事人对收费有异议,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是违法,被二审法院裁定撤诉。袁月全清官,向律师事务所交涉后,退半4500元律师费。所以他们有恃无恐地骗下岗工人的养命钱。我对结果表示不服。执法部门办事不公证。(3)1996年8月周家嘴路长浜路防洪墙缺口上千户人家进水,电视新闻录像无法取得,甚至因人因事而异,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又文过饰非,压制群众,使群众有理无处申。我提出申诉。沪第二人民法(2000)年沪二民监字31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所谓的复查和一审判决如出一辙,她们按照事先拟好的提纲,向我提问,然后叫我签名。她们无视法律明确规定的:故意法定勘察、鉴定之程序!申请诉讼保全!不履行法定的执行职责!
  案例(二)最近,我在报纸上、看到两篇一样案例后,气血攻心,口吐鲜血,病来如山倒。经过多家医院,医生诊断、患有多种疾病,判决结果,使我就难以平复的心再起波澜。证据(2)来源于《解放日报》证人:李铭,2003年10月20日刊登了、一偏报道,证言:“说的是杨浦区法院,判决离奇索赔案。去年8月27日晚,一场暴雨袭击本市。平凉路一幢六层房屋的楼顶露台上,一只一次性茶杯堵塞下水道,造成楼下几家住户 “水漫金山”,由此引起邻居一场纠纷。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将六楼晒台用栅栏封死,事实上已占有及使用了该晒台,对此应负有妥善照看,护理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尽到注意及管理职责。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两原告物品损坏部分进行了评估鉴定,据此做出一审判决:农垦公司分别赔偿五楼,四楼人家25027元和12010元”。
  如果一场暴雨、一只一次茶杯堵住下水道,造成楼下居民“水漫金山”的话。根据证据(3)来源于《解放日报》证人:马晓青、秦武平,证言:“上海每当大滂沦,沪共有179条道路严重积水,本市每每天降水100毫米,就在200多条马路积水,近3万户家中进水5至40厘米,许多人抱怨沪市政设备太落后,也是情由可原的、除了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除外,有的是建筑单位,将原有的下水道毁坏,又将建筑泥浆排入下水道,造成下水道严重淤塞”。(是无法原谅的)相邻一方可以被迫采取,第一次改道分流措施,向它方土地排水,是由于排放污染方,上海机床齿轮厂、生活用水的排放,造成当事人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天晴积水,就是下水道严重淤塞影响了下水道正常的、排水功能。(34户无辜家庭受苦受难的、生活写真给韩正市长)证据(4)来源于34户联名信,证人、证言、详见卷宗“我们周边的住房条件比较简陋,解放50年,房屋漏雨严重,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被子、家具都漏湿了。严重的、还因屋漏,导致漏电,简直无法生活,房管所称“无法维修”。其次是积水,一下雨就积水严重,很多人家都进了水,严重的时候,房屋浸泡在水中,两天两夜水也排不出去。家里积水达60公分之深,家具、床、冰箱、洗衣机等浸泡在水中。夜里还无法睡觉,真是非常痛苦。一年以来进水已达六次多”。可以用“哪吒闹海”来形容吧!关于积水情况,证据(5)来源于1999年6月11日〈〈新民晚报〉〉曾给予如实的报道。证人:巶宁,崔以琳,证言省略。证据(6)来源于2000年7月29日《新民晚报》报道最高法院:对没钱交诉讼费的当事人有规定: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无其它收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获司法救助。清官的裁定撤诉,可见证据、证实他们的自圆其说,全部尽不起时间的检验。显而易见证实她的违法!一年被官“判”,十年怕“准绳”。据此举报人在没有勇气拿起《行政诉讼法》来维护自己权益,而被迫放弃诉讼。诉诸法律。用赚的都是血汗钱呀,是拼着青春、拼着生命换来的;38年可是在自己的住房里。会遭受如此持久、如此残烈、如此毁灭性的摧残,她们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但抢走我家的养命钱,而且quot ;公正无私quot ;的法律,还要掠夺独生子女费及房贴。请调阅一审、二审的剧终卷宗。国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他们敢于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那里来的胆量敢于顶风作案。法院工作人员明知法律规定:“勘察、鉴定之程序”无视国家法律现行规定,却敢故意触犯法律的渎职侵权行为。
  那么我的真实情况从第一次争执后, 下水道被迫改道分流,到第二次由区河道管理所确定、第二被告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后下水道再次改道分流,堵住下水道而给住户造成的巨大损害(铁证34位居民的联民信)。所受到的损失应该是有目共睹的:证据(7)来源于当事人,请核实卷宗(1)从96年连续侵权至今,根据《解放日报》和《文汇报》分别记载,至止1999年6月7日,市区天气雨天共486天左右。(2)15吨自重卡车进出里弄,通行在没有吨级、标志、通道通行,地面(层)压陷是否会造成下水道脱节的、鉴定作为依据。《解放日报》和《文汇报》、天晴积水加上486天的雨天,邻居证实已经非常清楚了,造成财产损失,延续至今淌水进出家门,所造成人身伤害鉴定与上述相关的、合法顺序不该再等了 。当堂提示( 杨浦区人民法院)!我认为:沪大桥物业管理经营公司和沪汇盛房地产有限发展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为了查清申诉人、提供照片、室内墙壁多处霉烂,需进行现场勘察、鉴定。请法院依法根据《民诉法》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指定专门鉴定部门、依法进行鉴定。以上申请望批准为判。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这个民族千百年前一直崇尚信奉礼仪,讲究道德,讲究诚信,提倡和谐社会。此乃中国文化之可贵之处,毕竟,雷锋已远去,可万不必去用无辜人的不幸,来作为向上爬的阶梯,自己观赏吗?而八十年代的中国,由于改革开放的大潮汹涌,人们要面临多少新的课题呀?陀思妥也夫斯基的《少年》一书主义公言:“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不被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可以说这段话到道出了政府必须提供最基本的服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保护公民平等的权益。良好的社会服务(含公共产品)和社会、公正都是人民所欲的、人民为此而交税。
  综上所述法制记实:《依法治国》谁给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抹黑呢?事实败诉即被处罚的基本情况,理由部分尽我所能提供有关证据,证实以上几个方面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而上访必经之路,都是人都会生气着急、遇到压力。下岗六年左右,月收入仅仅280元,在国际大都市生存情况、不言而喻。1999年10月29日,第一次走访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大接待室序号(0003550)单,期间多次反映一审判决违反勘察,鉴定的法定程序。二审不安实际争议标的数额收费(无果)。99年11月1日静坐申请“自由的权利被限制,执掌权柄人,失去理性”。2000年5月15日再次向高院,人大讲述事实序号(004646)单,她玩忽职守。恳请政府予以监督。以确保法律能够实施!向政府求助,人大工作人员打电话叫广场警察抓人,高院门口静坐材料被没收。他们说 : “现在是共产党领导,公、检、法是一家,你到北京去反映、于事无补”。什么叫矛盾化解基层,你懂吗 ?2001年10月10日高院转(2001)、沪中法信字第(10096)号、已经证实了他们的高论。市人大高院接待人员的工作作风,令我百思不得其解?当时一恐惧。。。。。结果受惊吓下得了高血压等疾病。这就是人和人的不同,人和人心理承受能力、精神、性格和意志各不相同。我说:“为什么政府对我这么不公平!”人世间很多事不公平,42岁轮到这么多要命的疾病,这么我这样“幸运”。这社会太可怕了,所以杜甫说:“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花鸟多好啊!为什么要流眼泪,(袁月全知道),为什么要心惊肉跳呢?从而报道证实表明当事人的无辜,不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撤诉、驳回再审、申请自由时,没收材料的处罚。中国优秀炎黄子孙前赴后继,推翻了“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末进来,人吃人社会。 ”天地何容啊!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才是必经程序。遵守法定勘察(调查)鉴定(取证)才不会显失公正。同一样的案例,故意掩盖事实,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难道你们能容忍这样几个无视国家 和法律尊严的案例,在你们眼底发生而保持沉默吗 ?请上述了解历史事实的人证,履行公民的义务到检察院作证。
  现特将这两出情节2样,而结果却完全相反的案例呈现在您(们)面前。公道自在人心,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明镜高悬,“求真务实,纠正冤案”!国家维护法制统一!!!!
  此致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厅、局)请你们根据lt ;lt ;刑事诉讼法gt ;gt ;总纲第一章第2条,第13条的第399条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号。来源于正义网http :www。jcrb。comzywfilesca531402。htm。quot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quot ;。立案查办。(附证据7份)
  举报人 :吾燮荣
  2005年4月29日
  2007年4月23日发送上述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