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民告官行政违法侵权、乱作为大案,我于2016年2月2日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公安分局行政违法侵权、乱作为,非法拘留举报人;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侵权、乱作为,驳回我的复议申请两案,老边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开庭审理,于2016年5月24日判决非法驳回我的起诉: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杨锡华的起诉”。
  我不服老边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行政庭长审判长于忠晨、人民陪审员赵广和、孙艳君、临时工书记员孟维维合议庭驳回我的起诉,于2016年5月30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上诉,2016年8月25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9月22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8行终156号行政裁定书,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依法作出裁定:
  一、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
  二、指令老边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发回继续审理”结论足以证明:一审法院于忠晨、赵广和、孙艳君、孟维维驳回起诉判决完全错误,是滥用职权、乱作为、枉法裁判、制造冤案、损害原告利益!此案被法院踢皮球10个月了!
  老边区人民法院定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老边区人民法院开庭继续审理民告官大案,法庭上原告将继续提供大量的事实证据,质证被告“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职权违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一步质证两名被告主管重大责任人:老边区副区长公安局长王绍忠、区长冮志宇、常务主管区长吴杰、法制办主任杨振凤、副主任董威严重违法违纪,违法犯罪,制造冤假错案,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实证据!
  在一审法庭上和二审法庭上两名被告律师和委托代理人,被原告质问的很尴尬,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事实证据!
  希望老边区人民法院院长和法官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落实 的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讲话精神!
  本案已经引起营口市纪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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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锡华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