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安置房非法涨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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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建湖县人民政府开展“退宅还耕”购买安置房并下发3份安置房规定价格文件,上冈镇政府交房时擅自涨价300元平方米,我不服诉至法院,建湖法院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理,后又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法院没有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二次开庭没有组成合议庭,被告也没有出庭应诉,仍然由曾书明独任强制劝解,劝解不成不经合议庭审理枉法判决,判决书中曾书明法官谎称组成了合议庭。案件审结了1年零23天。2017年5月23日在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听证,原定由张晨阳担任审判长,与孙曙光、曹荣组成合议庭审理。开庭时审判长张晨阳没有出庭主持听证,审判员曹荣也没有出庭参审,由审判员孙曙光独任主持听证。未经组成合议庭审理程序直接判决。一审、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1、原告是肢体壹级重度残疾人也是农村低保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可以免收诉讼费。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当事人的司法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原告符合免交诉讼费用条件,一审、二审法院却判决要求原告负担全部的诉讼费,也没有向原告书面说明不予司法救助批准的理由。一审、二审法院违反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一审、二审法院也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案件审结期限的法定程序、严重违反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没有组成合议庭审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案件申诉到高院已1年多还在审查中!唐为全在最高院网站举报法院的法官违反程序法行为,建湖法院、盐城中院、江苏高院都不予处理。请求检察部门领导监督查处!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终230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高院民事再审告知单案号(2017)苏访14472号、(2018)苏申1737号再审告知书、(2018)苏申1737号裁定书。2019年5月16日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不予受理,要求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不知道究竟到哪里申请民事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