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基层民警含冤受屈的声声血泪 民警办铁案惨遭陷害 检察官办案滥权枉法 本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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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基层民警含冤受屈的声声血泪
民警办铁案惨遭陷害 检察官办案滥权枉法
本案当事人范某,系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张金派出所民警,联系电话13098323019。
2019年4月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刑讯逼供罪将民警范某逮捕。2019年12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对范某作出判一缓一的刑事判决。宣判后,范某提出上诉。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两次审理本案,2020年7月16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罪事实部分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20年8月4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2020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12月14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对范某再次作出判一缓一的刑事判决,宣判后民警范某认为受到了莫大的冤屈和不公正处理,现将本案诉讼情况及相关事实对媒体进行公开。
本案事情经过如下:
2018年9月20晚上10点多,民警范某与民警王某等人抓获盗窃累犯彭某(1971年4月29日出生,2005年因盗窃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因盗窃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因本案零口供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1日凌晨对彭某审讯。因彭某态度顽劣,协警林某用手拍了彭某头部两下,民警王某扇了彭某两巴掌,均被民警范某制止。在范某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彭某仍然态度顽劣,出言不逊,用头撞击审讯椅,与民警讲狠话,还质问民警能把他怎么样,民警范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要协警们将其铐在审讯室护栏上面,铐上脚链,把脚链往上提了几秒钟,之后范某意识到这个行为不当,就马上终止了这种行为。
9月21日上午8时许,民警范某按照所长陈某的安排,外出以零口供办案的方式进行侦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http :t。cnA6qFf6Qq ,范某进入审讯室与彭某核对他另外一名同伙身份信息时,彭某不理睬,协警林某对着彭某审讯椅后面靠背上蹬了一脚,被民警范某当场制止。然后,民警范某专门把协警林某叫到派出所院内谈话,要求他不许对彭某有任何过激行为,协警林某答应。http :t。cnA6qFf68i ,市局通过民警范某搜集的证据,批准了对彭某的刑事拘留手续。于是,范某向所长陈某汇报,拘留证已经批准,不需要再审讯,建议送押至看守所。所长陈某指示,要求继续审讯。之后所长安排交班给民警许某等人。
9月22日上午10点多钟,民警范某没有接到任何接班通知,但是出于责任心和职业习惯到审讯室去查看这个“老油条”交代了没有,发现审讯室没有正式民警,只有协警孙某等人在审讯室。民警范某与犯罪嫌疑人彭某讲话,彭不理睬,协警孙某擅自打了彭培钦一耳光,被民警范某当场制止并发脾气斥责,后协警孙某离开。之后民警范某再次询问协警林某,在其来审讯室之前,是否有人动手打过彭某,协警林某说没有,范某再次警告提醒协警林某,绝对不允许动手打彭某,彭某不愿主动交代问题随便他,林某承诺得很好,且情绪稳定,当时没有发现任何殴打、伤害彭某的异常情况,民警范某还专门交待协警刘某和谢某,要求他们在审讯室认真看护好彭某,如果发现有谁动手殴打彭某,立刻向所长汇报,或者打其电话。之后民警范某便到办公室分析彭某的活动轨迹。下午1时左右,民警范某再次到审讯室,发现协警林某、谢某等人在对犯罪嫌疑人彭某灌水,民警范某当着彭某的面非常生气地斥责协警林某等人,并质问他到底是怎么回事,协警林某非常暴躁的回答,说是所长陈某进去审讯室与犯罪嫌疑人彭某说了十多分钟的话,彭某不理所长陈某,所长出去之前交待,要彭某的眼睛皮子眨都不许眨一下,否则就要唯他是问。说完,协警林某准备动手殴打彭某被民警范某制止,民警范某出于责任心又把协警林某叫到派出所院子做工作,协警林某才情绪稳定。
在几次开庭过程中以及在相关案卷材料上面,已经记录的非常清楚,并且有彭某本人的陈述。其身上的软组织损伤是由所长陈某进去审讯室对协警们交待离开之后,协警们持皮带、棍棒等器械疯狂殴打所造成的,还给他灌水,并且彭某还指认说是民警范某进去制止的。但汉江检察分院的检察官程某平(系汉江检察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用以押代侦的方式逼迫民警范某认罪。如果不认罪他们要把所有的手段用全用尽,要重判,还说要民警范某对所有的行为负责,免得到时候翻供。在程某平的负责下,他们扬言如果民警范某不认罪,汉江检察分院把案件倒来倒去,可以关一年多,还说协警林某等人打人民警范某是故意的就是刑讯逼供罪;不是故意的就是玩忽职守罪,要其自己选择罪名,硬要把他人做的事情强加其名下,逼其违心认罪。按照这种说法,检察机关就可以用不断关押一个人逼迫其就范认罪,被逼认罪还可以不根据事实随意选择罪名?更为恶劣的是,本案的第一审至2020年7月16日发回重审,8月4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为了不愿承担错捕错判的责任,为了所谓的政绩,利用职权强制干预、施压仙桃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干扰司法公正。另外本案鉴定和庭审过程中也存在部分问题,同时提出几点疑问:
1、彭某是2018年9月22日被送押至看守所的,但检察机关在9月27日才对彭某进行拍照。且汉江检察分院是在2019年2月28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后出具的鉴定时间则是为2019年3月29日。经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人员说是以2019年7月24日出台、9月1日才施行的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第18条为标准,从而以轻微伤可以通过来源可靠的照片鉴定指导意见对是否构成轻伤来进行鉴定,远远超过了其鉴定权限,并且在该指导意见出台前就已经做出了相关的鉴定。也就是说鉴定机构鉴定时,湖北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指引还没有出台,出台后也是仅仅指轻微伤可以通过照片进行鉴定。而彭某进入看守所五日以后所拍照片上的伤情与健康档案上的伤情不符,其病历资料上面也没有任何有关彭某被打伤的记录,无法排除彭某在看守所被同监室人员殴打的可能,而软组织损伤属于原发性损伤,原则上是应该在损伤恢复前作出鉴定,检察机关为什么不及时调取看守所监控视频,为什么没有及时鉴定 ?是故意还是失职?检察机关有没有违法要求鉴定机构做超越权限范围的鉴定呢?
2、无论是整个卷宗材料,还是多次的庭审均表明,民警范某没有任何与其他民警、协警有对犯罪嫌疑人彭某进行肉体侵害的通谋意思表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民警范某指使、授意、暗示或者纵容了协警林某等人对彭某进行殴打,恰恰依照协警林某当庭供述证实,当其要对彭某意欲殴打时都遭到了民警范某的制止,但是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对其所有的陈述都不管不顾,依旧不顾事实进行错判,硬要把范某不在场不知情协警们殴打彭某的事情算成是范某与协警们共同犯罪。
3、多次的庭审查明,协警林某表示没有人指使其殴打伤害彭某,法官针对协警林某对于所长陈某跟他说要彭某眼睛皮子眨都不许眨一下、如果眨一下我就唯你们是问是如何理解的?协警林某回答说他的理解:就是打。这明显就跟事实不符,且跟范某不存在任何因果联系。
4、2019年12月20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拿着判决书到看守所对民警范某一审宣判,要求当场签署庭审记录,经查看,庭审记录与庭审事实不相符,2020年7月,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到仙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2020年8月4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10月12日开庭审理,在未宣判前,民警范某多次致电仙桃市人民法院询问何时签署庭审记录,未得到明确回复,2020年12月14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携带庭审记录和判决书向民警范某宣判,经查看庭审记录,庭审记录与庭审情况不一致,民警范某拒绝逐页签字,在庭审记录最后一页注明庭审记录不属实,收到判决书之后查看,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20年11月24日,而且合议庭审判人员名单与开庭时合议庭人员不同。有法律规定,合议庭组员确定之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除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如果更换,应当将更换情况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那么这个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四个月有余,远远超过了正常的审理期限,而且两次宣判都是未经当事人签署庭审记录就已经下达了判决书,庭审的严肃性已经受到了严重质疑。
5、根据事实和法律民警范某无罪,第一天凌晨的审讯,因当时辖区内发生多起正三轮摩托车被盗案件,严重影响了群众生活生产秩序,群众反映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根据对彭某活动轨迹以及手机上面分赃的记录,确认彭某系一名系列盗窃案的主犯,可是在审讯过程中彭某态度极其恶劣,用头撞击审讯椅,还与民警说狠话,范某才对其采用约束性措施将其铐在护栏上5、6分钟,也仅仅是因为对其反复盗窃群众财产反而态度恶劣的气愤,才将脚链提了一下,也没有想去逼取口供,其本人意识到了行为不当就终止了这个行为。
却被认定成了犯罪的主要证据,被强加指控要对所有的行为及后果负责,难道真的是多干事多尽责的人就越得不到好报吗?检察机关执法时是否考虑过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的嫌疑人彭某与民警说狠话的场景?案卷材料中连彭某本人也认可其与民警说狠话的事实。最基本的事实证据不讲,此案的办理已经与当前的法治进程和法制环境严重脱节,与老百姓期待的司法公正距离太远。
6、如果硬要把协警林某等人打人的行为追责到民警身上,参与办案的民警有多人,为什么只追究民警范某的责任,另外协警林某在法庭上表明不是他一个协警动手打人,询问检察官为什么别的参与人员没有被追责,出庭的检察官为什么不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这里面有什么内幕呢?按照当初彭某审讯的过程,时间、人物、工作任务安排清晰的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民警范某与民警王某9月21日凌晨1时至4时对彭某审讯,之后彭某在审讯室休息,如果有责任应该由民警范某和民警王某共同承担。第二阶段,民警范某按照零口供办案的方式获批了对彭某的刑事拘留手续,按照所长安排交班给了下一班民警许某等人,范某休息后进行外围侦查工作,第二班也没有交接班,这一期间如果有什么后果应该由第二班民警承担。第三阶段,在没有民警的看护阶段,所长陈某进去审讯室讯问后对协警安排交待工作,协警们殴打彭某,应由所长和协警共同承担。检察机关却以范某是主办人为由,出了什么问题都要找范某,牵强的将不属于范某承担的责任强加其身上,这显然不合理,无法让人信服。
7、检察机关强加协警打人的行为后果到民警范某身上,却又放纵、放任了其他民警、协警的客观行为事实,很多问题都是围绕范某在不在?范某是否知情?范某在做什么?甚至是所长对协警们安排工作之后协警们打人的事情,检察机关还在问范某在不在?可见检察机关为了要把这个案件往范某身上扯,带有人为的违背事实法则。甚至是包括所里的一张日常接处警值班表也被检察机关搜集过去当做了范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证据,有一班值班人员的带班领导写的是民警范某的名字,而所长却成为了普通的值班民警,难道谁是领导,检察官心里不清楚吗?退一步讲,一份普通的日常接处警值班表跟本案的事实又有多大关系呢?这其中是否存在另外的隐情?是不是有种不让范某承担全部责任不罢休的意图?
按照2019年2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
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民警非因故意违法违规履职,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或者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建议。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明显存在诸多疑点,明显的破坏了司法机关执法严明、执法公正的形象。且不说民警一线执法环境的凶险,现在还要面临随时可能被检察机关非法侦办的风险,如此以来,民警因“畏惧风险”而不作为的情形将剧增,社会治安毫无疑问的也将面临严峻威胁,这是对公安民警群体形象的损害侮辱,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肆意放纵,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本案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已经涉嫌引供、诱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可是检察机关出了问题,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呢?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