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起不起诉案例中看诈骗罪20个无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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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汉律师按: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缺乏任一构成要件支撑,就不能认定某行为构成诈骗罪。
实务当中,诈骗罪的成立阻却主要为客观当面阻却与主观方面阻却;客观方面阻却主要是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虽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等;主观方面阻却主要是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具体表现为不明知或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下正文是笔者从200份有价值的诈骗罪不起诉案例中归纳出的20个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以期对诈骗罪的实务辩护提供些许指引。
无罪辩点1: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不能确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参考案例: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2日从在微信发布卖口罩信息的3日内收取被害人预付买口罩款合计3880元,并在淘宝网订购口罩发送给被害人的行为。2020年2月4日其卖口罩的微信号被腾讯公司封停,导致王某某与被害人无法取得联系,王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能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2:行为人供述与“被害人”供述相矛盾,且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供述不真实,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存疑
参考案例:海美检刑不诉〔2020〕21号;
现有在案证据中仅有叶某某指控梁某某私自透支其涉案信用卡,但叶某某自己透支涉案信用卡的行为已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该判决中所载明的各项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实叶某某在本案中的陈述不符合常理和事实。另查明,本案中杨某某亦指控梁某某涉嫌冒用其信用卡,但梁某某予以否认且经一次退查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双方的辩解(陈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梁某某有诈骗的行为,经审查也不能认定其构成其他犯罪,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3:涉案自己系借款,还是投资款不清
参考案例: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本案涉案的700万元是李某乙借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还是向其购买公司3股份的对价仍然没有查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4:仅一名同案供认行为人教唆其诈骗,行为人否认,其他同案人员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证实,证据链不完整
参考案例: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付某某认为李某某、伏某某、张某某三人在合伙欺骗自己,伏某某供述是在李某某的教唆之下才欺骗的付某某;被不起诉人对此持否认态度,另一名案件当事人张某某也无法证实,是否存在有李某某教唆伏某某欺骗他人的的情节。其他人的言辞证据对该环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相关情节也是从伏某某的言语中听说而来,没有实际证明效果。
无罪辩点5:同案未到案,共谋证据仅行为人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
参考案例: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目前陈某某尚未归案,在扣押的姜某某手机中未提取到与陈某某两人共谋诈骗的证据,姜某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姜某某犯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6:行为人虽借着服务商的旗号而为其公司牟取私利的欺诈行为,但其公司也提供了对等的或者期待性的服务,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故该行为只是民事欺诈
参考案例:忻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本案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诈骗罪要求主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案卷材料反映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忻州市实际经营人,其存在将个人账务与公司账务混同使用的情形,而本案中潘某某安排高某、李某、贺某某等人以某某某名义收取服务费之后,该服务费均用于单位工资等日常支出,非潘某某个人非法占有;该罪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须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某某某的合同约定潘某某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而其实施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隐瞒事实,但根据晓军所公司方与某某某方双方合同约定“按即某某某方培训内容,协助已签约商户完成方案上线,并负责方案上线的咨询指导等线下服务工作”,该合同约定晓军所公司的职责仅限于协助商户上线、咨询指导等线下服务工作。据潘某某本人辩解其收取服务费的本意是在履行其与某某某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发现商户存在更改信息、业务推广等服务需求,而该服务按其本人理解不属于其与甲公司所签订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其公司又有经营该业务的资质,故收取某某某商户服务费提供服务属于其公司正常业务范围;同时根据案卷中报案人材料及陈述、晓军所公司与商户的聊天记录也可证实该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给部分某某某商户提供了相应服务并在街上大屏做了推广广告;对于甲公司而言,仅存在潘某某所经营公司与美乙公司之间就的合同内容理解及纠纷问题;对于商户而言,确实存在潘某某借着某某某服务商的旗号而为其公司牟取私利的欺诈行为,但其公司也提供了对等的或者期待性的服务,即潘某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故该行为只是民事欺诈,尚未达到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程度。
无罪辩点7:涉案具体投资项目不清,行为人收款后有实际投资行为,其非法占有目的尚不明确
参考案例:雁检诉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虽与被害人吕某某约定投资演唱会,但具体投资项目是否为“李宗盛2014‘既然青春留不住’世界巡回演唱会”相关事实不清,且李某甲收取吕某某资金后存在实际投资行为,其非法占有目的尚不明确。
无罪辩点8:借款时行为人的资产情况未查清,借款用途未查清,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表现形式存疑
参考案例: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犯罪嫌疑人米某某向被害人靳某某借承兑汇票时明知自己尚有其他欠款未归还,且于2015年8月底改变住址和联系方式逃匿,但其借承兑汇票时本人及公司的资产情况未查清,且其曾主动归还靳某某欠款200万元,因此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确定。从事实方面看,其所借款项是用于购买钢材还是有其他用途未查清,因此无法认定其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表现形式。
无罪辩点9:因多名中间人未到案,行为人是否实施诈骗行为存疑
参考案例:兴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因多名中间介绍人未到案,兴仁市公安局认定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0:经营牛场时向他人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清,向在案五名被害人借款及携款潜逃仅行为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
参考案例:汶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对郭某某逃跑前养牛场的经营情况,向村5户借款、用牛抵账情况,及有无携款潜逃的状况等,只有郭某某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在认定郭某某向朱某甲、朱某乙、孟某某三人借款,归还其牛场经营期间向他人借款,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方面,也缺少证据证实。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1:仅被害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
参考案例:八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虽然十八名被害人均陈述向吴某甲借款都是虚高本金和利息,本金虚高率在50至几十倍之间,但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2:行为人仅按指示实施相关行为,未参与其他诈骗环节,其主观上明知同案人诈骗被害人的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丽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在案证据仅证实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根据钟某某的要求陪着叶某某去将叶某某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自己办的银行卡账户,再根据钟某某的指示将钱款转回给钟某某。金某某仅参与过一次走虚假流水,未参与其他诈骗环节,主观上明知钟某某实施诈骗叶某某的证据不足。综上,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钟某某共同实施诈骗叶某某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难以认定金某某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3:行为人虽有虚增债权的行为,但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存疑;且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在签署借条时对高利息是明知的,行为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存疑
参考案例: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1040号;
本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客观上虽实施了将利息转为本金签订借条虚增债权的行为,但根据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林某丙在签订借条过程中对于高利息、利息签为本金等均是知情的,在无其他借款人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套路欺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4:行为人虽然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其将涉案款项用于生产作业,无挥霍行为,无法认定其有以非法占有之主观目的
参考案例: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Z42号;
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江某某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以投资入股为由,骗取陈某甲22万元。但江某某在取得该22万元后(其中7万元系原借款转化为投资款),将部分钱款用于购买出海经营所需物品及其他准备工作,且将该船用于生产作业,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江某某有存在将投资款用于挥霍、藏匿等行为。故认为,目前证据下,江某某虽以欺诈方式取得陈某甲钱财,但无法认定江某某有以非法占有之主观目的。
无罪辩点15:虽存在取现及回款情况,但钱款性质不清,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存疑
参考案例: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本案虽存在取现及回款情况,但钱款性质不清,证实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6:行为人一直在还款,未逃匿,为实现承诺实施了积极行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参考案例: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45号;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虽有欺诈行为,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方面证据不足。第一,赵某某2015年在王某乙的代理人魏某某催要钱款伊始就一直在还款,截止立案前,已还款224。5万元;第二,赵某某没有逃匿行为;第三,赵某某在西村土地整理一事上确实请托邵某某办理,且曾促成村刘某某和王某乙签订了土地整理协议书。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7:被害人损失已由担保人清偿,不能确定其收到财产损失
参考案例: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188号;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诉人丁某某诈骗公司经营者郝某某。2016年11月4日,被申诉人丁某某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以租赁的甘F黑色帕萨特轿车作质押向公司经营者郝借款70000元,并由姬某某、张某某作担保,所得借款60000元用于偿还姬某某、10000元被丁某某自己使用。该笔借款到期后是否由保证人姬某某清偿,以及车辆是否被保证人姬某某赎回,现有证据之间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故不能确定郝某某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害,即该起事实不符合诈骗罪“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的基本特征。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诉人丁某某诈骗公司经营者郝某某。
无罪辩点18:行为人不承认参与共谋,同案人亦不指认
参考案例: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因王某甲否认参与诈骗共谋,而马某其又拒不供述诈骗的犯罪事实,亦不指证王某甲,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马某其实施诈骗仍然提供帮助。本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不能收集到印证王某甲犯罪的充分证据,故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19: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同案人员实施犯罪行为还为其提供帮助
参考案例:寻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认定杨某甲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杨某甲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在览众公司用工合同、工作证明、工资花名册上签杨某甲的名字、盖公章”据现有书证上,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并且加盖王某的私章。王某某辩解览众公司的用工证明等材料是当事人找杨某甲盖章,涉及的当事人陈述只给了王某某住院资料、事故认定书,从未到览众公司上过班、盖过章,据王某第二次笔录证实,览众公司的钥匙只有一把,自己2016年到保山工作后,就将钥匙交给了自己的叔叔王某某,公章和私章都在办公室抽屉里未上锁;另览众公司房屋所有人马某杰笔录证实与王某签订了三年租房协议,王某交了一年房租后,自2016 2020年房租是王某某交纳,与杨某甲辩解的自己从未拿过览众公司的公章、私章等能够印证,杨某甲在法院卷宗中显示的览众公司法人处签字并盖章的事实无法认定。第二,杨某甲在涉及的三桩览众公司提交的工资花名册处签了名字,其辩解自己系文盲,在与王某某处男女朋友期间,不知内容的情况下签字,王某某辩解所提交法院的用工材料均是当事人自行提供,杨某甲主观是否明知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提供了帮助,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第三,从银行流水来看,王某某在高某美一桩中既遂后,用高某美的建行卡转账给杨某甲建行卡账户55064。50元,杨某甲及王某某均供述是还欠款,其余有转账记录的三次(1。5万、4。5万、2万),杨某甲辩解自己和王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自己的身份证、信用卡、建行、农行卡都在王某某使用,建行卡给王某某使用时账户中无钱,经流水显示,在高某美转账之前确实余额为39。28元,以上转账流水无法推定杨某甲主观上明知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第四,在旁证中,邱世明陈述自己陪同李富祥到王某某办公室(览众公司)拿钱时,杨某甲在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供述王某某给自己2000元请客吃饭,杨某甲和王某某一起参与饭局,李富祥陈述有一次在览众公司的时候有个女子在泡茶,应该是王某某媳妇,该女子不参与他们讨论,不讲话。综上所述,据现有证据,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客观上在览众公司工资花名册“杨某甲”领取工资处签字,与王某某有经济转账往来,主观上无法认定其明知王某某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20:属于借贷关系中债务转移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调节范畴,上升不到刑事犯罪
参考案例: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综合以上事实和全案证据证明,600万元债务转移是基于三方协商,在预期可折抵利息现实存在的情况下姚某运向张某妮签署折抵预期债务的借据,李某甲、王某法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如期冲减姚某运600万元利息债务。其间无隐瞒、欺诈和诱骗行为,李某甲、王某法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诈骗手段和行为,更没有因此获得和占有姚某运财物,最终该转移债务仍由李某甲、王某法承担还款义务,姚某运又与李某甲达成还款协议,姚某运并未因此债务转移遭受任何实际损失,本案事实应属于借贷关系中债务转移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调节范畴,上升不到刑事犯罪。故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存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王某法的行为不涉嫌犯罪。
梁汉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重大复杂的毒品与诈骗等刑事案件辩护。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诈骗案件,多起案件取得证据不足不批捕、变更罪名,不起诉,以及重大轻判的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良好评价。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