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 ;img original等于quot ;http :img15。tianya。cnphoto200811161083996220393052。jpgquot ; alt等于quot ;重庆二轻老职工 高院门前等青天quot ; onload等于quot ;javascript : imgautosize(this,500,true) ;quot ; align等于quot ;middlequot ; boder等于quot ;0quot ;gt ;lt ;brgt ;
  行政起诉状和行政赔偿请求状
  
  原告:永川、璧山、荣昌、合川、铜梁、大足原二轻系统退休老职工(名单附后)
  代表人:代德树、陈枝禄、袁昌泉、尹正兰、杨胜举、伍洪菊
  委托代理人:郑建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办公地址:沙坪坝区沙杨路85号。联系电话:13101351043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
  法定代表人:王鸿举,该市市长。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按照《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将原告等纳入社保统筹。
  2、在确认被告已经不能依法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的情况下,判决被告给予原告国家赔偿12291121500等于221238000元(自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暂计至起诉时止,按照依法纳入社保统筹正常退休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赔偿额,并随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最终以社保部门依法核准的基本养老金为准)。【计算说明:总工龄121500】
  3、在确认被告已经不能依法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79400000元。【计算说明:原告起诉总人数100000】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原二轻系统退休职工,在《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前,均在各自的企业按当时的规定,向主管局上缴有劳保统筹基金,以确保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被告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lt ;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暂行办法gt ;的通知》【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乡镇集体企业中全面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重府发(149)号,1993年7月31日】等政府文件将原二轻企业定性为乡镇企业,进而将原告划定为乡镇企业的农民工,认为原告不符合《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参保条件,拒绝原告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参保。最终导致原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在近20年的时间里,原告的基本生存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直到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该行政错误导致对原告的侵害仍在持续发生。
  自2003年起,原告多次推荐代表通过信访、走访的方式,从地方到中央请求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彻底纠正政府当年犯下的历史错误,客观公正地解决将原告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历史问题,使原告“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切实保障原告的基本生存权,维护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中的正面形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注下,被告认识到【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重府发(149)号,1993年7月31日】等政府文件中将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部门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认定为乡镇集体企业属于错误的行政行为,虽然纠正了该错误的身份认定。但是,在具体解决因该行政错误导致原告未被依法纳入社保统筹问题上,被告再次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只解决江津、巴南、合川太和镇(重庆市社保局副局长宋成的家乡)等部分区县原二轻系统退休职工参保问题,不解决原告等同为原二轻系统退休职工参保问题,造成一个政策,两样执行,并以超过退休年龄、企业破产无力缴费等理由,不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而只给予原告处予城镇低保线的生活补贴。再次制造社会矛盾和不公正。
  原告认为:不是原告不愿意参保,而是政府认为原告不符合《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条件,不同意为原告办理参保,不将原告上缴的劳保统筹并轨造成的。对于造成原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状况,原告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是从不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为此,原告于2008年5月 12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提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纠正自己作出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原告等按照江津、巴南等已经解决原二轻系统退休职工参保问题的区县所依据和执行的政策,纳入社保统筹的书面请求,但被告在60个工作日届满后,并未对原告的书面请求作出任何的书面答复,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但是,被告通过自己的行政不作为,表明了被告不愿意尊重历史,不愿意实事求是地彻底纠正和承担当年政府对原告犯下的历史性错误的责任的主观意愿。被告采取行政不作为的方式,坚决维持当年政府作出的侵犯和损害原告基本生存权利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采取行政不作为的方式,坚决地侵犯和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生存权!用实际行动抵制“三个代表”精神的贯彻和否定“执政为民”的执政方针。
  由于被告始终不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乃至原告这些风烛残年的老人长期陷于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有的甚至只能躺在床上等死的悲惨境地。造成这一严重社会后果的根本原因是:【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重府发(149)号,1993年7月31日】等政府文件中将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部门管理的城镇集体企业错误认定为乡镇企业,被告进而据此错误地认定原告为乡镇企业农民工,不符合《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中的参保条件,不同意将原告按城镇职工纳入社保统筹。被告政府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生存权。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并责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纠正历史错误,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 并在确认被告无法将原告纳入社保统筹的情况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对自己因作出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行政赔偿,并对该历史错误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望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永川、璧山、荣昌、合川、铜梁、大足原二轻系统退休老职工
  
  2008年8月8日
  
  联系电话:1320615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