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离奇的离婚案以及离婚案带来的连串官司,发生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在2007年6月26日由荆州市法院作出的(2007)鄂荆中民一终字第20号夫妻离婚案的终审判决中,在未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将价值155万元的财产和住房都判给了女方高某,而仅判给男方徐某价值15万元的一间亏损累累的卡拉OK厅的部分股份,而且男方还有一百余万元的举债购买上述财产形成的债务(由于在离婚案一审男方没有提供债务的原件,只提供相关债务的复印件,证据不足)没有被认定,也就是说男方不但一分钱财产没有还要承担近百万的债务,且居无定所。
  事情的起因是由于女方出轨,因此导致夫妻经常吵架,最后要离婚,两人都是工薪阶层,有个女儿,财产为在公安县城的9间门面(价值145万元),一间卡拉OK厅的部分股份(价值15万),一套住房(价值10万),男方为了家庭四处举债购买了上述资产,背负了100多万的债务,而女方在2003年就已分居,举债购买上述资产都是在分居后男方一人办理的,女方没有管过也没有帮男方借过一分钱,在2006年5月女方把男方告上了法庭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查封了男方一人名下的所有资产。
  因为男方没有打过官司,什么都不懂,在当地请了一个童律师,就完全信任了律师,然后就认为所有的事情都可以交给律师去办,把所有的资料都交给律师,因为他觉得自己的真实情况是资不抵债,但是律师什么准备工作也不做,还是男方经常打电话给他问什么时候开庭以及还需要准备哪些资料,但是该律师说开庭的时候他会说的,但是等到开庭的时候,律师在庭上基本没有怎么说话,而且百万余元的借条及债务都没有拿原件质证,也没有要男方通知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因此在法院后来的判决因为所有借款及债务因为没有提交原件都不予认定,在没有对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况下居然把价值155万的门面和住房判
  给了女方,女儿也判给了女方,而仅将亏损的价值15万元的卡拉OK厅部分股份判给了男方,而且是因为在庭上男方说卡拉OK厅一直在负债经营,而且女方知道状况不是很好在庭上直接说不要卡拉OK厅。这样女方判得了100多万的财产,男方判得了一个不到15万的卡拉OK厅部分股权,这样就还有一百万元的债务没有被法庭认定,女方得到的是巨额财产,男方得到的是巨额债务,女方得到的财产就是男方要承担的债务,女方等于是把一百万余元的债权人的钱通过法院的判决弄到了自己的口袋里。这么大的资产怎么来的?不会是天上掉下来的,购买这些资产的资金来源都是男方四处举债购买的,而两个人都是工薪阶层,根
  本不可能形成这么多财产,一审庭审避过了这点,根本不审资金来源,只管现在有多少财产。在离婚案的二审中,因为男方意识到自己被黑心的律师所蒙蔽,换了一个律师,以财产分配极不公平且对财产没有评估为由上诉到荆州市中院要求发回重审,在开庭前男方找了主审荆州市中院民一庭的余泽敏法官沟通,她说如果我认可了你的那些债务的证据,那女方就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了,可能知道如果这些确凿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女方不利吧,在二审的时候男方提供了相关债务的原件,但是法庭认定不是新证据为由不予质证,最后的结果是维持原判。在二审判决还没下来之前,男方又找主审于法官沟通,事实没查清请求她将案子发回重审,她说不可能,男方说要是判决不公的话会到省里到北京去上访,而于法官说你到北京又能怎么样,顶多我把你接回来还是我处理。当时一个朋友私下去打听才知道中院的主管民一庭的杨副院长和法官打过招呼了,从这两次的审判结果来看是女方想要什么就能得到什么,在还没有开庭前女方就说判决结果会怎样怎样,结果果不其然。离婚案导致财产全部到女方手上,在眼看找男方索要债务无望的情况下, 2007年元月至六月男方经手举债的多位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分别在公安县法院起诉夫妻双方,并且出示了债权原件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原件,债务纠纷案一审公安县(2007)公民初字第117号判决书认定债务真实,但是二审荆州市法院鄂荆中民三终字第85号判决竟然以一审认定的债务真实与“离婚案的生效判决书中男方徐某未向法庭提交债务原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相矛盾,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作出了撤销公安县一审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把判决书拿给别的法官和律师看都说太离谱了,这样的判决等于是把债权人的诉讼权力都剥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案子,在离婚案中债权人可以说是毫不知情的,没有提供原件那是男方的问题,在债务纠纷案二审提供了原件,凭什么不认定?在债务纠纷案二审开庭的时候荆州中院民三庭主审法官鄢学柏法官就先摆明了自己的态度,说婚姻案已经对财产做出了处理,该怎么执行的就执行,债权人还起诉有什么用,根本就没必要开庭。后来才知道女方的亲戚高某在荆州市检察院任监察室主任,给主审的鄢法官打过招呼了以至于出现了枉法裁判。
   债权人一百万的血汗钱就这样没有了吗?连找谁要都不知道了?找男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全判给了女方。找女方,法院的判决又不支持,债权人欲哭无泪,难道就这样让所有债权人百万元的血汗钱就不翼而飞了吗?如果这样的话债权人的钱去哪里能要到?中国的法律
  是看谁会拉关系,谁的后台硬?难道就没有一个主持公道的地方吗?
  
   该案的主审法官是县法院民一庭的陈士俊庭长,二审主审法官是荆州市中院民一庭的余泽敏法官和民三庭的鄢学柏法官,为何会作出这样的判决?男方的代理人是童德安律师,当地比较有名的一名律师,怎么会犯不交原件质证这种低级错误?债权人从头到尾都没有参与他们的离婚案,为什么他们所提交的证据不经审理就认为不予采信?——所有这一切,当然都是有背景的,背后都有一串曲折的故事。这虽然是一桩不大的案子,却反映了中国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艰难,具有一种标本意义。欢迎全国各地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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