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治论坛朋友们,你们好。我2002年从开发商手购买房子,交齐款后,开发商给出具所有手续(向国家纳税的不动产发票、预售合同、现金收据、大修理费等等),并于当年该楼竣工就交付我使用,到2005年没有任何权属争议,有内蒙经济台调查开发商诈骗表为证。2004年开发商由于诈骗批捕入狱,原告进监狱找开发商签合同,将合同时间写在2001年8月30日;2004年5月27日到房产伪造登记(有2006年及2007年两级行政判决书及调查盖章人证据);房产将2002年11月14日才启用的专用章,盖在原告的合同上,注明是2002年7月24日盖章;三年零四个月的2005年原告起诉。一审以被告开发商(监狱服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以原告合同上有房产印章,在房产登记对抗第三人胜诉。(2005)赤民一终字第604号判决: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重审、终审没有新的证据仍以原告合同上有房产印章,在房产登记对抗第三人胜诉。(2006)松行初字第71号、(2007)赤行终字第12号判决查明:原告合同上的签字人(死于2001年10月2日)的笔迹与生前遗留笔迹不同;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批复时间是2001年10月18日,原告合同签署时间是2001年8月30日,是无效合同;原告提供给法院的《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备案表》前后页时间顺序颠倒;签字人登记栏没有登记人的身份证号;此一栏登记三个厅;有涂改刮痕;标注两个时间 2002年7月24日、2004年5月27日。调查盖章人得知:原告来房产登记是2004年5月27日,以前没来过,当时领导领一个男的非让在合同上盖章并注明2002年7月24日,因为单位批准成立是2002年9月29日,为澄清自己故注明是2004年5月27日所为。判决原告造假,合同无效;房产违反法定程序,具体登记行政行为无效。2007年11月6日的(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判决,将行政判决的无效换成“撤销”;将原告在一审、重审、终审都说亲自到房产登记,改成“原告从未到房产登记,不能将这一过错强加于原告”,以‘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仍判原告胜诉。2009年9月10日高院两名法官到监狱调查开发商证明涉案房子只卖给我。有《调查笔录》为证,2009年9月17日开庭,最后审判长宣布:“鉴于三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停下不再做调解工作。”在我的申诉书上写有“发回赤峰重审”,结果2010年2月1日第三人拿到原告20万后,到高院撤诉。2010年4月16日我接到(2009)内民提字第113号撤诉裁定,维持(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判决。2013年中院来了潘院长,非常重视,重新听证,2014年4月1日红山区法院到内蒙女子监狱开庭,4月5日作出(2014)红民初字第183号判决,我胜诉。在执行回转房子时,执行局告诉,你的房子是(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判走,需要撤销后才能执行回转。中级法院作出(2014)赤民申字第240号裁定,决定再审此案。2015年1月28日中级法院到监狱开庭,开发商陈述与《调查笔录》4月1日开庭一致。中级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赤民再字第7号判决将高院2009年9月17日开庭;第三人2010年2月1日撤诉挪到(2007)赤民再终字第70号判决之前,以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判决;高院让抗诉。半年后赤峰市检察院不予支持;高检2016年12月5日受理,快三个月时我打通一次,负责此案的王敏说:材料在我这,没时间看。没等问话,挂断电话。至今死不见尸,活不见人。我亲自去高检两趟,都说‘此人出差了“;长青办事处书记、主任打电话;政法委书记打电话;赤峰市法院立案二庭打电话通,就是无人接。最高检、最高法等等部门说只能等高检结果。
  这样久拖不决,我该咋办?请您指点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