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料:宝钢书记同居分手费133万1月9日二审开庭
  二审公开开庭: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西214庭,1月9日(周五),下午3点整,主审法官孙斌,请您出席旁听。开庭完毕,邬华良律师及原告蔡国颖接受记者采访。各位作家记者,这个故事绝对精彩,可以写特稿或写长篇纪实小说,联系:律师邬华良56665977 56666778 ,13301780656。连接相关专业网站获取全部庭审资料 http :blog。sina。com。cnbbb444333222 《苏飞虎蔡国颖同居16年分手》。
  原告:蔡国颖,女,原告与前夫端木生有一个儿子,1989年,前夫被抓进监狱,此时,前夫的好友——苏飞虎经常来我家问寒问暖,很快,他说他爱上了我,接着,我们开始了同居生活,两人好得如漆似胶。1996年我的前夫出狱,见到自己最亲密最信赖的好友已经上了自己老婆的床,悲愤到极点,和我离婚。苏飞虎和我共同生活了16年后,2005年底,苏飞虎在外又有了其他的女人,因而提出要与原告分手,原告受此打击后生病住院。苏飞虎多次委托其助手徐山与原告协商,要求彻底了结原告与其之间的关系,并愿意作出经济补偿。在知道苏飞虎已于2006年元旦时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后,原告在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同意彻底了结。经过双方的协商,由于苏飞虎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其愿意支付给原告133万元人民币,用以弥补对原告身心造成的伤害。徐山作为苏飞虎还款的担保人于2006年6月11日亲笔书写了一份欠条给原告。然而苏飞虎在付了23。5万元欠款后,就反悔拒不付款了。
  附青年报:宝钢下属公司党委书记身陷两性纠纷成被告
  宝钢集团下属某公司原党委书记舒先生(文中人名系化名)和阿颖同居16年,却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16年后,舒先生和别的女子领证成婚,阿颖悲痛万分。分手时,舒先生提出补偿阿颖120万元,并以其朋友的名义向阿颖写下一张欠条。但是,在支付了13。5万元之后,舒先生反悔了。气愤之下,阿颖向普陀区法院起诉,追讨剩余的钱款。普陀法院两次审理后均判决阿颖败诉。阿颖不服,12月12日,她提起了上诉。
  为结束同居男方愿意支付巨款
  1989年,阿颖的前夫因为经济问题被判入狱,同年她的父亲也生病去世,双重打击令阿颖大病一场。阿颖向记者讲述说:“舒先生是我前夫的朋友,当时在我前夫手下做事。在困难之际,舒先生给了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并帮助我妥善料理了父亲的后事。”经此之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阿颖的年纪比舒先生还要大一些,而且还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一子,两人的关系遭到了双方家庭的强烈反对。阿颖说,“尽管如此,舒先生还是坚定地与她走到了一起。1990年元旦后不久,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
  据阿颖介绍,1996年,她的前夫出狱,他很理解自己与舒先生之间的感情,平静地与她办了离婚手续。此后,阿颖及其家人开始催促舒先生,希望正式登记结婚。“他总是答应说,‘你放心,到时候我自然会做安排的’。”阿颖告诉记者,两人相处期间,舒先生的表现称得上是个模范丈夫。对待阿颖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舒先生视若己生,还送孩子去国外留学。而对于阿颖的家人,舒先生也十分照顾,“一家三口,生来就像一家,还被里弄评为‘五好家庭’。”
  同居期间,舒先生的事业节节向上,从办事员一直做到宝钢集团下属某公司的党委书记。1998年起,原本在商店做营业员的阿颖也辞掉工作,回家相夫教子,做起了全职太太。“丈夫”在家庭中的良好表现,以及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都让阿颖觉得,要是自己一直揪住结婚登记这件事不放,那实在是太不信任对方了。于是,在阿颖与前夫离婚一段时间之后,面对亲朋的不断询问,阿颖开始称:“结婚证已经办过了。”
  两人甜蜜的好日子在2005年7月结束。“一个女人打来的电话,让我渐渐意识到舒先生几年来周末不是要学习就是要培训的说词全都是一派谎言。2006年元旦,舒先生和另外一名女子正式登记结婚。”
  提出分手之际,舒先生答应会给阿颖一定补偿。根据法院后来认定,2005年底,舒先生委托朋友徐山与阿颖协商,要求彻底了结双方关系,并愿意支付120万元,由徐山于2006年6月11日写下一张欠条给阿颖。欠条主要内容为:“我徐山欠阿颖壹佰贰拾万元正,从2006年一月起每月还阿颖壹万伍千元,年底多还贰万元,每年还款贰拾万元正……”上述欠条写下后,阿颖收到舒先生支付的9个月费用计135000元,而其余的款项,却迟迟未见舒先生前来支付,阿颖为此闹到了对方单位,但依旧没有结果,最后提起诉讼。
  普陀区法院两次判决原告败诉
  案子首先由普陀区法院民二庭审理,案件缘由定为“保证合同纠纷”。民二庭经过审理认为,由于舒先生与阿颖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欠款关系,按照合同纠纷来看的话,阿颖要求舒先生支付钱款的请求缺乏依据。
  “有趣”的是,不久此案件又转到了普陀法院民一庭,按照“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案件缘由再次进行审理。不过,法院依旧判决阿颖败诉。理由是:不能证明舒先生实际存在欠阿颖120万元的事实。而两人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舒先生为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其性质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强制舒先生兑现“承诺”,而对于已经支付的13。5万元,法院认为这是舒先生的自愿行为,予以认可。
  昨日,记者拨通了舒先生的手机,就他和阿颖两人曾有的关系向其求证。舒先生表示,“对此不想再多说什么,也没有什么好核实的。”并且他认为自己“该承担的都已经承担”,阿颖是在“无理取闹”。
  新闻延伸
  “补偿承诺”可否受保护存争议
  对于因为同居分手作出的“补偿承诺”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界人士意见不一。
  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邬华良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承诺”,要看作出“承诺”的双方是否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诺内容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的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之处,“承诺”的表现方式上有没有瑕疵。如果这些要素都符合规定,那么“承诺”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也有观点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非法同居,欠条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也并不存在,并且因为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在现行法律中缺乏依据,法院不应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如果是已婚者婚外与人同居产生的补偿承诺,就更不能支持。
  此外,记者查阅相关案例了解到,在实际审判当中对于因为同居分手而产生的补偿诉请,判决情况不一,视具体案件而定。记者搜索得知,重庆、北京等地都有判定类似“补偿承诺”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实际案例。来源 :青年报 作者 :陈鹏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