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因其错误给我造成的损失。
  纠错不尽,维权路上何其艰
  ——原荆门市沙洋区检察院徇私枉法给孔令好维权带来阻碍
  1991年9月3日,因遭人诬陷,我被所在单位原荆门供电局以群众反映我有经济问题为由进行审查,后又被其以莫须有的罪名辞退。我不服提出异议,荆门市供电局提请沙洋区检察院裁定,该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罗列虚假事实强加于我,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供电局根据其建议下达了维持原辞退意见的文件。自此,我开始了长达十七年的维权之旅。然而,这段的历程并不顺利,而是写满了坎坷和艰辛。2008年10月30日,在多年的奔走申冤后,沙洋检察院终于行文自行纠错,但却拒绝
  遭陷害,工作15年被辞退
  我从1978年就进入荆门市供电局,在该局烟垢变电站工作。1991年9月3日,让我铭刻今生的黑色星期天,这天荆门供电局以据群众反映我的经济问题为由对我进行审查,后又于10月4日把我叫到局机关隔离审查至11月20日。审查中,调查人员拿出一份材料让我签字,材料中说我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并哄我说:只要签了字就没事了,可以回去上班。我以“均不属实”签了字。
  供电局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只好让我回变电站工作。回站后该站负责人徐必银着了急,想方设法拉拢人向局领导写信诬告我。
  徐必银为什么要和我过不去呢?是因为此前他曾因贪污一处泵站上缴款被局纪委监察部门查处过,所以他对我们三个外勤人员中的两个耿耿于怀,另一个人是他拜把兄弟的弟弟所以没遭到打击。之前一刘姓职工也曾遭徐打击,但刘的一亲戚是局系统内一名技术人才,所以刘被调往他站。徐必银把他贪污被查处的怨气又一次撒在我身上,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动员多人,给局领导反映假情况,终使供电局于1992年3月14日通过荆供电劳人(1992)06号文以“多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的经济收入”为由将我辞退。
  检察院徇私枉法,助纣为虐
  我在收到供电局辞退我的文件后,当即提出文件中所称“多次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经济收入”应明确次数和金额,不能含糊其词。供电局拿不出理由,就提请原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裁定。1992年4月29日,该院马某和万某两人对我做询问笔录,同年5月13日经调查后给我的结论材料认定我无贪污牟利,并要我签字、按手印。由于当时我法律意识淡薄,以为签字按了手印就应该没事了,就没有要求留一份副本作为证据。
  我把检察院的结论向供电局长书面反映后,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而我后来才得知供电局局长与检察长是同乡)。1992年6月5日在检察院门房,供电局纪委副书记赵某、监察科长蒋某和检察院马某递给我两份文件,一份是检察院于1992年5月12日下达的沙检经不立字(92)第01号不立案决定书,书中认定我“利用职便侵吞公款”,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另一份是供电局于同年6月5日下达的《关于对孔令好同志经济问题的处理意见》,意见中写道“根据沙检经不立字(92)第01号文,对孔令好同志的处理,仍按荆供电劳人(1992)06号文处理执行。”
  
  申冤
  结果下来后,我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受到严重的打击,亲人朋友还有原来同事鄙夷的眼光自不必说,家里主要的经济支柱突然坍塌,更让我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处处申冤无门,让我的意志日渐消沉。起初,我除了想早日让有关部门还我清白,其它什么都不想做。但是后来我想到家里经济负担大,2个孩子还要读书,我决定重新振作,把精力投入到负担家计上,勤奋工作,然而,我没有一天忘记过要为自己洗刷冤屈。
  随着我国民主制度化进程的推进,法制越来越健全,公众媒体越来越透明,我从报刊、电视上看到很多和我一样遭受冤屈的人一朝沉冤得雪,这给了我很大的鼓舞,我看到了希望,下定决心一定要让萦绕我这么多年的噩梦消失。
  我到沙洋检察院上访,该院却说:对于不立案案件中的被控告方不服要求复查的问题没有相关文件规定,检察长还说这是法律盲区。我又向市、省检察院反映,得到了省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市院领导亲自过问,并召开检委会专题研究决定要沙洋检察院纠正其错误。
  而沙洋检察院却迟迟不给我纠错文书,还要我写承诺保证今后不得再到上级检察部门上访,遭我拒绝。
  2008年10月30日,荆门市检察院控申处魏处长途经沙洋时,现场督促沙洋检察院,但该院仍要我写下不上访承诺,为了得到这份求索10多年的纠错文书,我不得已签下了承诺。此书全名《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申诉复议决定书》,即沙检复字(2008)01号文,称“沙检不立字(92)第01号文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不妥,现予全部纠正。”
  坚决维权
  2008年11月4日,我据沙检复字(2008)01号文,书面向沙洋县检察院提出:由于该院错误决定及不妥建议已被供电局所利用,给我造成伤害,阻碍了我的维权,现该院自行纠正了错误,还应敦促原荆门供电局现荆门市电力公司纠正其根据检方的建议给予我的处理意见,直至撤消荆供电劳人(1992)06号文,但遭到沙洋县检察院拒绝。
  2008年11月5日我向荆门市政法委、市检察院书面反映沙洋检察院拒绝我的要求,市政法委领导批转到县政法委要求其为我主张权益,县政法委又转给县检察院,县院以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称我的诉求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
  2008年12月2日我进京上访,得到国家信访局对我诉求的认可并按照程序转回地方,12月8日我书面向市委书记反映,市委书记极为重视,亲自批转,要求沙洋县书记办理。同时这一天我和地方政府安排的陪访人员来到市信访局,要求他们给我主张权益,贾副局长竟以电力公司为垂管企业而拒绝,我指出电力公司虽然是垂直企业,但也要受地方领导,受人民的监督,贾仍不受理,我又列举吴天祥和咸宁信访局长黎柱才等人乐于为弱者仗义执言,为党为民分忧解难的先进事迹时,贾说那都是报纸上的。
  市委书记批转的信件于2009年1月9日到沙洋县委后,我多次要求县领导找荆门市电力公司为我主张权利,到2月17日由县政法委牵头,信访、检察院、电力公司、镇政府五家单位一同到市电力公司与其交涉,市电力公司抛开1992年6月5日根据检方文件而给我的处理意见,称1992年3月14日以荆供电劳人(1992)06号文辞退我在先。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1992年3月14日荆门市供电局未经仔细调查就发文辞退我,文件中写道我多次利用职便牟利含糊其词,多次究竟是几次,具体数额是多少呢?我提出异议后,荆门市供电局提请沙洋区检察院裁定,同年6月5日供电局又根据沙检不立字(92)第01号下达了《关于对孔令好同志经济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沙洋县检察院已发文纠正其错误,还我清白,供电局的说法还站的住脚吗?
  
  (以上所述全部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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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