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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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填补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者的权益因得到救济而恢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离婚的,对受害人的财产、精神都会有一定伤害。过错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通奸等行为造成的财产方面的损害是可以估量的,但精神方面的损害很难通过金钱进行填补。正如英国著名学者Mc Gregor教授在其精典教材《麦格雷哥论损害赔偿》一文中所说:“前者(财产性损害赔偿)指的是所有金钱与物质上的损害,例如商业利益的损失或医疗费的支出,后者(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包含了所有不是发生在个人的金钱或物质财产上的损失,例如肉体上的痛苦或感情上的伤害。作为金钱上的损失,前者能够用金钱加以计算,尽管有时在难以证明的情况下这种计算必然是粗略的。然而,后者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金钱不是作为其他金钱的替换品,而是对其他比金钱更重要的东西的替代:这是法院所能采用的最好办法。”对日益严重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问题,在不扩大重婚罪的前提下,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予以处理,相对来讲是较为公平和合理的。
2。抚慰受害方。虽然人的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衡量,但财产毕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的需要。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这无疑是对过错方行为的否认,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否认是对受害人感情上和精神上的一种有力安慰,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的痛苦。
3。制裁过错方,预防相关违法行为。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对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制裁和惩戒。同时对其他婚姻当事人也有警示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知自己若有过错行为将要付出的代价,从而减少和避免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达到保护合法婚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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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