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法院与白泉民院长带头滥法乱权到极端——自己确认的错案不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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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法院与白泉民院长通知我 (!!)提交再审卷宗的本案至今3年10个月不再审不答复是全世界所有法院做不出来的事情!何况我们本案的一审原被告都同意再审!!对这起12条事实铁证的威海医院草菅人命的惊世特大错案如果再恶意拖下去(无法无理无据作出不再审裁定!间接证明了我已获本案的再审胜诉!), 省高院就是在带头亵渎法律和漠视我的神圣人权(生命权!)!这是严重违背四中全会精神的行为!再再依法请省高院或指令威海法院再审!责令威海法院庭外依法依据公正公平解决我的正当诉求也是省高院的权力和责任! 依法治国!法治天下是普世价值!!——威海64岁半瘫职业病申请人:李宗讯 电话:15763155225 2020。8。24
(天下司法丑闻:原告职业病人举证了249份证据被威海两级法院枉
判败诉 草菅人命的被告威海市立第二医院零举证竟大获胜诉!)
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宗讯,男,56。5。21日出生,汉族,特殊工种退休职工,职业病人,邮寄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李家夼村11号。联系电话:13061165856
委托代理人:黄学才(系上诉人妻兄 自学法律16年),男,72岁,住山东省威海市区前进街8 2楼西单501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立第二医院,住所地(与邮寄地址同):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林治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丽红,女,该医院职业病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玳源,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宗讯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立第二医院健康权(身体伤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10。9日作出的(2016)鲁10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共5项条款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391号民事判决2、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74700元(依法应当赔偿申请人3年2个月的误工损失11。4万元决定不提出请求),精神损害8万元3、判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4项: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11项: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第13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具体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下暂简称我)举证的249份证据对被申请人的零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明知我是职业病,却无所不用其极的恶意拖了2年诊断我不是职业病,致我由2年前的7种轻微小病,并发到2年4个月后,被山东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诊断为职业病时的33种严重病患(现在并发到36种)!劳动能力于2012。3月的16个月前就完全丧失!
威海市、区两级法院联手枉判我败诉的主因,是威海上层权力插手干预的结果!如果由合议庭对我案独立审判和终身担责,我保证一二审胜诉!强烈要求上级依法查处插手干预者!
我案是威海上下权力联手恶意制造的一起叫人不寒而栗的损害人命,且持续恶作长达2年4个月的特大冤假错案!其性质之恶劣,手段之肮脏怎么形容都不过分!对此,有我保证真实的8500余字与7200余字的《起诉状》和《上诉状》及其我举证的249份证据为证(尚有47份证据没举证)!
威海中级法院(下简称二审)的391号判决书,是一纸毫无法理道理与事实依据而胡编乱造的判决书,不值一驳!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具体理由如下:1、391号判决书9 10页记录被申请人提交的仅仅5份‘证据’中,第一份是部门规章不是证据,它恰恰认证了省职业病鉴定委就是依据《山东省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规定》诊断我是职业病,但被申请人却违反了这部《规定》恶意诊断我不是职业病!其他所谓的4份‘证据’,是我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根据被申请人的《通知》提交其的诊断材料!这些材料与被申请人对我故意造成的伤害没有任何证据关系!这就是我举证的249份证据对被申请人零举证的依据!可见,二审把证据用翻了!故我强烈要求二审法院指令被申请人必须举证出他们对我没造成侵权损害和我遭遇的损害后果与他们无关的证据!反之就是造成了伤害!!这是最起码的证据常识!两级法院对我案18个月的7次庭审的事实证明,被申请人绝对拿不出一份这方面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了我罹患的26种严重病患(抵去我申请职业病诊断前已患的7种轻微小病)及遭遇的严重损害后果与被申请人的恶意拖诊形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就是我必获本案胜诉的根本证据依据,谁都否定和推翻不了!!2、391号判决书7页末段至9页下中段记录的事实证实,被申请人空口无凭的否定了我举证的29项证据中的21项证据!根据法定的证据规则,否定他人的证据必须举证出相反的证据对抗成立才能被法院采信,但被申请人在两级法院的庭审中还是举证不出一份对抗我的证据来!但二审竟对被申请人的恶意撒谎、滥诉和搅局(最高法有惩处这方面的文件规定)皆予认可和支持的枉判我败诉!我敢说:只有思维不正常的法官,才能作出如此荒诞不经的判决!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具体理由如下:威海两级法院的7次庭审中,都没宣布三大庭审程序的开始,更不可能有正式的举证质证程序,(这是审判长心虚故意为之 因为被申请人的证据经不起我的质证)其中,一审法院的4次庭审中,被申请人连同答辩状和所谓的5份证据,在没宣读和逐一举证说明的情况下,就一并提交给了审判长!二审中,这5份证据仍没交我逐一质证!针对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多次说明的,他们是依据这两部地方规章诊断我不是职业病的无端说词,我3次请求审判长看看两部规章,但被拒绝!我法定的质证权被两级法院恶意生生剥夺!等等。
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具体理由如下:二审依照《民诉法》第170条第1款“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之规定判我败诉!这是地道的各取所用,亵渎法律的官官相护(腐)!这是赤裸的混肴视听和是非颠倒的滥套乱用法律!一是一审仅程序违法即达13项(我有书面记录在);二是我8500余字的《起诉状》、7200余字《上诉状》上真实记录的事实与249份证据相关联相印证;三是也是最重要的一条,被申请人零举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仅依这3条,我保证,就是把官司打到天边,我必定最终胜诉!但二审却乾坤颠倒的枉判我败诉!
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具体理由如下:二审法院毫用了400多字的篇幅‘认为’:‘我作为用人单位已破产的职业病人(一审判决书上没认定我是职业病人 二审认定了 这是391号15页判决书上少有的一句公正之词),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对此超出我诉讼请求的好心,我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严厉反驳道:“我申请不申请救助与你院是否公正判决,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和两个民事主体,与你院没有任何关系,你们枉判我败诉,是大义不道,是要遭报应的…”三位庭审法官无言以对!
申请事由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具体理由如下:第一,391号15页判决书上所述内容,除1 7页的内容比较真实外(第4页上中段内容严重错误 这里不论),其余的8页内容,要不全站在被申请人一边官官相护的为其辩护(公立医院也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如我的劳动能力2012。3月就完全丧失,判决书却改成严重丧失;我的大脑被油漆毒害的极其严重,判决书却伪造说我是遗传等!要不就胡说八道的蛮不讲理!如我举证的249份证据,80以上是相互关联的直接证据,20左右为间接证据,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是这些铁的证据,被二审全部否定判我败诉!而零举证的被申请人却获胜诉!!这可能是闻名全球的司法丑闻吧!第二,两级法院7次开庭审理我案和拖了18个月不判决,证明了我案的‘复杂性’,如果两级法院想公正公平的审判我案,就应当依法召开由各届法律专家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来阳光评议我案,但两级法院没敢!针对我两次书面申请两家法院院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我案的正当要求,都被拒绝而封闭审之!身正不怕影子歪,心虚害怕什么呢?这又是我必获胜诉的事实之一!第三,我被诊断为职业病后住被申请人医院期间,该院的4名医护人员曾当着我面悄声说:“我们都知道你是职业病,但谁也不敢说!”;主治我病的医师王晓旭教授说(我2011。2。22日第一次无意住该院时):“你的心脏膨大,咽喉和呼吸道粘膜遭到了严重破坏,都是油漆中毒造成的(后来听说 她否认说了这句话)!”;我的代理人拿着我60多张片子偷着找了威海4家大医院的老医生审看,基本一致的结论是:‘这个病人的工作环境太差了,他的肺很糟糕(都回避职业病这个词)。’;我的代理人黄学才不懂医,但他7年对我病的真实了解,支持着他曾当着被申请人(加害人宋丽红)的面9次起誓过:‘李宗讯(我)不是职业病我敢碰死!’等等。面对我《起诉状》和《上诉状》上记述的这些不可否定的事实,威海两级法院,特别是二审法院,仍熟视无睹和麻木不仁;第四:我7200余字《上诉状》上依法依据所列事实,把一审法院的枉法判决揭露和驳斥的体无完肤!凡有点正义感与公正心的法官,一看上诉状就能认定我一定胜诉!但作为法定监督一审法院公正司法判决的二审法院,在明知一审严重判决错误的情况下,不但不监督不纠错,还在391号判决书的11 12页上,引用了一审法院1000余字的错误‘认为’来作为自己错上加错再次枉判我败诉的铺垫和依据!二审法院忘乎所以的官官相护(腐),放纵和纵容的是自己与一审法院更大的腐败!威海长期严重的司法腐败现实,早已证明了这一点!第五:391号判决书500余字‘本院认为’的前段,更是荒腔走板!事实是,其一:我案完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16、22、57、58等条款的规定。我举证的249份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我的侵权行为不但绝对成立,且手段极其恶劣的持续侵害了我2年(我在大量举报材料上定义为医生草菅人命!)!我的损害后果与被申请人有绝对的因果关系!但在证据如铁的海量事实面前,二审却对我适用的这些法条全予否认否定的‘认为’(13页末 14页首):“…(我)案应当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原则上由原告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我已举证了249份证据)。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意我的损害与被申请人无关 被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审判长:一审被告的代理人和直接加害人宋丽红在庭审的答辩中公开承认了加害我的事实成立怎么解释?!)。”其二:我提出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医疗纠纷的法定原则,即被申请人必须举证证实他们的行为与我的损害后果无关,这是最常识性的审判原则。但二审在我举证责任倒置的正义主张和请求面前,支持的不是我而是有责任举证举不出证据的被申请人!且倒打一耙的‘认为’:“上诉人(我)对法律理解有偏颇,本院不予支持!”恕我直言:法律素养如此低劣的法官有资格当法官吗?!我不绝望行吗!其三:391号判决书14页上端的‘本院认为’:“上诉人(我)提供的威海创业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11。5。13日,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核表的时间为2011。8。15日,上诉人(我)诉称于2011。3。11日就准备好了职业病诊断的全部材料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这绝对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欲盖弥彰和神经错乱!真相是,被申请人在2011。3。11日拒收了我的诊断材料后,在我的代理人依法依据不停的质问和投诉下,他们穷尽了刁难和整治我的伎俩,其中的2个月多后诬说我《职业史证明信》上的公章与我公司的全称不符(当时公司已依法宣布破产公章停用 被申请人知道主管部门代章),要我再开证明说清,这就是我公司的主管部门,威海创业贸易公司于2011。5。13日为我出具那份证明的由来和经过!至于我的《退休审核表》(现留存 我申请职业病诊断与申请退休同时进行)是我上交环翠区劳动局的,与我诊断职业病毫无关系,只是被申请人后来搅局介入了我与主管部门2年半工龄的争议(工龄与诊断职业病也无关系),才逼迫我于同年8。15日以后的某日把这份审核表上交给被申请人,这份审核表证明的是,我的工龄就是18。5年而不是主管部门开具《职业史证明信》上的16年!更主要的是,被申请人送达我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告知书》上,没有我需要提交这份《退休审核表》的内容规定!!还有,一审法院对上述的证明和审核表没提出任何疑议,证明了二审法院是在没事找事,动机就是通过寻找借口和伪造事实,来制造枉判我败诉的‘依据’!这就是狼吃羊典故的真实翻版!请问杨秀萍审判长,你弄不清的证据为什么不调查核实我当事人?为什么不在庭审中发问弄清?!为什么敢在严肃的判决书上大放厥词混淆真假?!法官以造假欺骗手段制造的冤假错案是性质极其卑劣的司法行为!!必须接受问责!仅此,391号判决书就要被依法撤销!!第六:最基本的医疗常识是,人若患病,必须马上治疗!拖诊必酿大病!有些病,哪怕拖诊10天半月都不行!而我作为急性油漆中毒(!!)后遗症的职业病人,被被申请人恶意拖诊了2年半而并发的36种(目前)大病竟被二审认定和判决与拖诊无关!最最基本的法律常理常识和规律被二审颠覆了!!第七:作为鉴定职业病的最终程序,山东省职业病鉴定委鉴定我为职业病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容否定!但被申请人却在一、二审法庭的答辩中,用大量不法事实否定省鉴定委的正确鉴定!如此以下否上的恶劣行径,竟被威海两级法院全部详细记录在判决书上!暗示的是默认和支持!用以作为判决被申请人胜诉的‘资本’!令人惊愕!第八:我这起9个月必须依法审结的大案,被威海两级法院司法违法拖了18个月才宣判我败诉,其原因,包括威海高层在内,他们心知肚明我必胜诉!但进退维谷和左右为难中不敢定夺!如判我胜诉,除了相关责任人要难堪担责,还要赔偿我25万元(依法公正计算应赔偿我40万!)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如判我败诉,我肯定要申请山东省高院山东省检察院再审抗诉和信访上访控告不停!故“拖”成了一些不良和腐败官员的不二潜规则!利弊权衡,当权者们认定自己大权在握,我一个小民奈何不了他们!于是选择了逃责第一,这就是我冤遭第二次败诉的唯一原因!
我职业病发18年来,遭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和折磨!遭受了一般人很难相像的穷困和潦倒(穷在家中 装富在家外 没人瞧起我这个穷人穷户)!人命大于天,我的寿命被威海高层的当权者,被被申请人的公立医院及其加害我的主任医师宋丽红,被其他相关责任单位,最少折损了10年以上!病生在我身上,我最清楚!
法律保护弱者,我不是一般弱者!法院主持公道,我失去的不是一般公道!威海中级法院背离背叛了这两条原则!
培根的世界名言说:世间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莫过于枉法!我的遭遇就是如此!
一著名法学家说:一个心术不正的法官要黑掉一宗案子易如反掌!我的败诉正是这句司法名言的真实写照和翻版!
请求依法公正公平的再审我案!
此 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威海民事再审申请人(职业病人):李宗讯 电话:13061165856
2016。10。25具状 2020。8。24再网上发布!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