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害人:王章宪 身份证号131122198410052218  男  汉族  1984 年10月5日出生 户籍地:河北省武邑县桥头镇青冢村    电话:15632889075
     
     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 书记的反腐倡廉的决心,跟党走,听党话,积极举报老虎苍蝇。
  2006年8月27日 是我一生中最黑暗的日子,我在丰台永合庄遭北京铁路局高压电击摔伤导致高位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从此之后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至今已十年余,十余年间生活之贫困,病痛折磨之痛苦,维权之艰难,非常人所能承受。

     1,在维权过程中,在丰台法院院长王宜生领导下的某些法官颠倒黑白、不明是非、徇私枉法素质低下的特点可见一斑,这不知是否代表了丰台区法院法官的整体审判水平,还是一泡鸡屎坏缸浆?视人民如草芥,视法律如无物,视监督如无视。
  根据《法官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出庭时注意事项(一) 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丰台法官张海波,作为主审开庭拒不到庭,竟然违法由陪审员宣判。
  丰台法官王晓耘在受害人不服判决上诉后,王晓耘自知判决枉法,拒不移交受害人上诉材料至上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王晓耘恶意扣押上诉状长达三个多月,造成受害人上诉无法立案,存在打击报复,暗箱操作人为因素,其目的和用心何在?故意激化人民矛盾,挑起内乱!在走投无路情况下我被迫将情况逐级反映至全国人大,在全国人大依法监督之下丰台法院找到受害人谈话,要求我停止上访,并且在胁迫下给他们写下停访保证书,处理结果满意保证书。
    谁知丰台法官冯媛再次恶意扣押受害人上诉长达近四个月,期间受害人无数次多方催促均不予理睬,受害人被迫前往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并寻求帮助,在第三次前去时最高法法警见我实在冤枉,直接联系丰台法院,受害人案子才得以继续。
    《(2016)京民申2179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11912号》 《(2016)京02民终4599号》《(2015)丰民初字17381号》判决住宿费被残疾赔偿金与护理费分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请问哪条法律规定住宿费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分担,依据出自何处?照这判决的逻辑是不是接下来医疗费等都可以被分担。
  受害人申诉至北京市高院,高院法官于洋在与受害人谈话时,说住宿费部分医疗费都是小钱,法院不可能百分百判给你,你也甭较真,这事就这么个意思,差不多得了,判的不对,也改不了,我是一个重度残疾人伤后失去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在他们眼里数万的小钱,我根本负担不起,
  我们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社会作为国家高级法院审判人员说出这种话让人匪夷所思,国家一直倡导法治国家严于执法,精于执法,我们要法治不要人治,这种损民坑民害民误民的做法我不能理解也无法接受。
  《(2016)京0106民初9199号》在提供三甲医院医疗费、住院费收款凭证情况下,竟然让受害人自己举证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此公然违法判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践踏,审理法官偷换概念违法判决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如此肆无忌惮?法律是神圣的,不容玷污,权钱交易不会长久,君子取财有道,这样的判决恐怕连你自己都通不过吧?你不要侮辱百姓的智商和法律常识!这样的判决怎么能服众,法律也要讲道理吧!不讲道理的法律还叫法律吗?你这样下判决,被告还要付出上诉费律师费和大量的时间精力的代价,怎么能用你不服可以上诉的话来敷衍了事呢?这是祸国殃民,浪费司法资源,这是犯罪!

  2,受害人病情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变得愈加严重,治疗并发症及康复需要巨额医疗费,但受害人受伤十余年,早已倾家荡产,家徒四壁,案件权责早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完全符合先予执行条件,我依法向丰台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丰台法院民六庭法官董利娟直接告诉我不可能,以这事太麻烦为由拒绝,民六庭庭长周海平更甚在我提交贫困证明、医院催款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之后,居然说我觉得你有钱,如此办案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国家制定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是给谁看的?有法不依!祸国殃民!
    法官作为执法者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收受贿赂,完全从加害方利益出发,明知受害人病情加重无钱医治,仍放任加害人恶意拖延诉讼,滥用司法权力,无视受害人合法权益,造成受害人病情恶化得不到及时救治。种种做法等同于草菅人命。基于此受害人不得不考虑案件被人为操控。
  受害人请求政法机关及网民参于,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并予以严肃处理;呼吁受到法院不公待遇的弱势群体参与进来,一起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向司法中局部腐败挑战。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起来吧,受司法中局部腐败压迫的人们,尤其是受到迫害的残疾人,让我们在党的领导下一起向司法中局部腐败挑战!因为我们相信我们的党,是一个英明的党,正确的党。

  此致
                           受害人 王章宪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