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请你无条件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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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立案程序违法、审理程序违法
请速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张恩山
原告翟齐芳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
根据司法工作人员付泽润教唆翟齐芳的诉讼请求,其起诉遗漏了恩施市拍卖行与恩施市农资公司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本案已明确的被告。
恩施市拍卖行与恩施市农资公司各是一个民事主体,翟齐芳应将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资公司分别列为两案的诉讼被告。这两个被告的行为已有拍卖格式条款告知:“如拍卖标的物发生经济及产权纠纷,由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解决”。既然翟齐芳不依法定程序解决,又漏掉了两个不同诉讼主体已明确的被告,其诉讼请求严重地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那么,恩施市法院就应依法不予立案驳回起诉。(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的立案,违反了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
张恩山与居间人恩施市拍卖行于2001年1月8日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双方依法成立的诺承合同。合同所附格式条款:“因拍卖标的物发生经济及产权纠纷,由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已告知陈雪松法官:这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无权民事管辖。农资公司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应用了一百多部法律,有完备的诉讼法。根据法释〔200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该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相关相互排除的规定,翟齐芳对该行政行为如有异议,其程序的正义,应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登记或者行政复议。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所附格式条款,无论是产权纠纷,还是经济纠纷,人民法院无权管辖,陈雪松法官无权受理和审理“企业改制安置纠纷”案件。证明陈雪松法官(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一案的立案、审判程序违法执行渎职犯罪判决。
陈雪松法官无权对该格式条款以其故意不知为其“已知”,恩施市农资公司拍卖公示的格式条款:“因拍卖标的物如发生经济及产权纠纷,由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陈雪松法官无权对该已尽到充分的提醒义务的格式条款故意视而不见:该行政行为是由特殊时期成立的行政机关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承担法律责任。陈雪松法官无权以其“已知”为其故意不知:这是行政行为。那么,恩施法院立案庭就应该“已经知道”本案应该怎么处理:无论付泽润与陈雪松门捏造的是“经济纠纷”,还是“产权纠纷”,或是“委托纠纷”,这三种假设均无证据证实,在法律上均不成立,其起诉的案由漏掉被告均属程序违法,依据《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大全》,均不属法院管辖权范围。人民法院就应依法不予受理此类无证据无法律依据的痴言妄语之类的虚假诉讼,陈雪松法官必须根据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陈雪松法官必须无条件驳回法律人付泽润教唆翟齐芳故意漏掉被告的诉讼请求,在驳回的同时告知翟齐芳应向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申请异议登记或者提起行政复议。
既然政府安置特定的行政对象张恩山的生产资料,法律人付泽润教唆翟齐芳也称其有“资格”。那么,也算是有诉讼请求的。陈雪松法官若要达到替司法工作人员付泽润教唆翟齐芳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的恶意诉讼目的,其程序的“正义”:翟齐芳首先应据其“资格”起诉张恩山与恩施市拍卖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一案;再另案据其“资格”起诉张恩山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订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合同无效一案。在这两案的合同效力得到确认之后,再另行起诉行政机关给张恩山所颁发的房产证是否有效。这才是司法工作人员付泽润和陈雪松门教唆翟齐芳诉请的必经程序。如此简单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难道恩施法院和陈雪松法官都不知道?所谓恶法亦法,叫异议登记。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是一种诺承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都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要确认其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买卖的双方都应该是诉讼的当事人。天下哪有买卖纠纷只告买受方而不告出卖方的道理?哪有安置特定的行政对象的行政行为只告相对人而不告行政机关的道理?有诉讼请求的,恩施法院陈雪松门睁只眼闭只眼不审不判,超出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的“委托关系”和“按份共有”却胡诌乱判天花乱坠。
假设,司法工作人员教唆的翟齐芳以其故意不知为其“已知”恩施市农资公司拍卖公示的格式条款:“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却是判不对诉,讼而不判。法律人对该已尽到充分的提醒义务的格式条款故意视而不见:该行政行为是由特殊时期成立的行政机关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人民法院却不能以其“已知”为其故意不知:这是行政行为。那么,恩施法院立案庭就应该“已经知道”本案该怎么处理: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产权纠纷”或是“合同纠纷”,这三种假设,在法律上均不成立,其起诉的案由均属程序违法,均不属法院管辖权范围。人民法院就应依法不予受理此类无法律依据的恶意诉讼,在驳回的同时并告知翟齐芳应向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提起行政复议确认权属。
陈雪松法官与付泽润捏造事实教唆翟齐芳诉请所指的张恩山与恩施市拍卖行所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签订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合同所附格式条款;“因拍卖标的物发生经济及产权纠纷,由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解决”。明确无误告知被控告等人及陈雪松法官: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产权纠纷”,这是行政行为。被控告人付泽润教唆的翟齐芳无权对安置控告人的行政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被控告人无权民事管辖。既然政府安置下岗职工控告人的生产资料的“资格”即物权,被控告人付泽润教唆翟齐芳也称其有“资格”,被申请人也依其痴言妄语主观臆断判决翟齐芳有“资格”,那么,(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一案“委托购房”的案由性质,就是“企业改制安置纠纷”。但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企业改制安置纠纷”案由规定,即:企业改制安置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据此,被控告人陈雪松法官必须无条件驳回与法律工作者付泽润串通、教唆翟齐芳所诉无事实根据和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劳教诈骗释放犯教唆的翟齐芳以其故意不知为其“已知”恩施市农资公司拍卖公示的格式条款:“因拍卖标的物如发生经济及产权纠纷,由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解决。”法律人对该已尽到充分的提醒义务的格式条款故意视而不见:该行政行为是由特殊时期成立的行政机关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承担法律责任。作为人民法院却不能以其“已知”为其故意不知:这是行政行为。那么,恩施法院立案庭就应该“已经知道”本案该怎么处理: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产权纠纷”或是“合同纠纷”,这三种假设,在法律上均不成立,其起诉的案由均属程序违法,均不属法院管辖权范围。人民法院就应依法不予受理此类无法律依据的恶意诉讼,在驳回的同时并告知翟齐芳应向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提起行政复议确认权属。
再假设,陈雪松若要想替付泽润达到所教唆翟齐芳的“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的恶意诉讼目的,其程序的“正义”:首先应起诉张恩山与恩施市拍卖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一案;再起诉张恩山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订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一案;在这两案的合同效力得到确认之后,再另行起诉行政机关给张恩山所颁发的房产证是否有效。这才是翟齐芳诉请的必经程序。如此简单浅显易懂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难道陈雪松不知道?二审法院真的不明白吗?法庭上见了冥钞都眉飞色舞的恩施法院陈雪松门是永远无法明白的。
一审法院的法官陈雪松在接受该案时,就应“已知”这是一起程序严重违法的立案,除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法官无权继续违法开庭审理。但江湖骗子付泽润利用冥钞打通关系使陈雪松门忘记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枉法行使审判权、忘记了枉法入刑,而判出了(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如果不是付泽润与陈雪松法官的恶意串通,那么,是什么诱惑可以使陈雪松以身试法?为替付泽润达到恶意诉讼霸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在张恩山作询问笔录时设圈套,采用诱骗的手段取证。见当时的对话摘录。我说:“这是行政行为农资公司是在安置职工再就业。之所以在法庭上没有承认,是因为我买房子的钱,是我妈把给我的。”(把给我,指赠与的意思)。陈雪松说:“你妈给你钱做什么?”张恩山说:“我妈把给我买房子。”陈雪松说:“你扯白哟。我说:“我没扯白,我妈是把给我买房子的。陈雪松说:“你不要说钱是你妈把的、送给你的。你要说是借的,我们才好调解。”
司法解释法发【1992】22号,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一案的起诉时间是2001年11月12日,恩施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段司法解释是没看过还是不知道?明知其诉状遗漏了两个当事人是严重违法的立案,而冥钞背后的纯金的诱惑,使磨推鬼颠倒黑白转动诉讼法胡诌乱判出(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的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没看过翟齐芳的诉讼请求吗?是看不懂还是不想看懂?而胡谄乱判(2002)恩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付泽润给陈雪松门许了什么愿?莫非是冥钞的魅力使庸医病官陈雪松门集体沦为智障而枉法贱卖白痴判决书?胡诌乱判的白痴判决书遭到了检察院的抗诉。而再审的法官难道同样没有看过翟齐芳的诉讼请求吗?不知道该案的立案是严重程序违法?是应依法驳回翟齐芳的起诉?还是继续枉法狂卖白痴判决书?在这二者之间,见了冥钞都眉色飞舞的王卫光仍然枉法瞎判出州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为了冥钞可以无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大言不惭地说:“检察院干涉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道恩施法院陈雪松门只要能忘掉法律就能枉掉法律?集体滥用权力一致性地对我国宪法性法律诉讼法完成了选择性遗忘?
2001年2月,付泽润就在打张恩山的房产的主意,教唆指使张嵩挑拨母子反目,为了将翟齐芳赠与给张恩山的56000元所购的房产骗到手,用冥钞拉关系打通其“已知”的各个关键节点,在翟齐芳的诉状中用贿买伪证捏造事实、炮制程序违法骗诉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付泽润却又不敢将恩施市拍卖行和市农资公司列为该案的被告,陈雪松法官更不敢对这两份合同的效力进行审理。为了达到付泽润教唆他人骗诉的目的,付泽润指使陈雪松门逃避对这两份合同效力的审理,按照付泽润一手操控的“委托购房”去判决。
这种严重的枉法渎职、司法腐败应不应该问责?应不应该枉法渎职入刑追究其责任?人民法院已知错认错应不应该改错?程序违法的立案、违法审理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判决,是否应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规定,是否应依法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还是继续枉法一错再错一错到底?
2015年3月18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