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法院,普遍是千方百计地如何算计没有关系的当事人,特别是涉及异地的当事人,法院往往不惜使用黑暗无比的卑鄙手段,来坑害异地当事人。

  下面来看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百隆法官是如何卑鄙地坑害异地当事人的。

  作为(2020)浙03民终5074号案件的承办法官黄百隆(附件1),在我方向其提出对方当事人签名笔迹和捺印指纹造假而对方不承认后,不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向我方释明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故意让事情拖着,真相不明。我方在久等后,发现黄百隆有意包庇对方的造假行为,就于2020年12月2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黄百隆寄出《司法鉴定申请书》(附件2)。事后经查,对方于2020年12月3日8 :44收到(附件3)。

  哪知,黄百隆在收到我方寄出的申请后,不是考虑如何处理我方提出的申请,而是匆忙于当天(2020年12月3日)10 :24 :05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我方电子送达二审判决(附件4),试图把先后次序搞混了,把不该完结的案件违法强行结案。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