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法院枉法裁判认定不清随意处分共有财产
  张红设陷阱二百万房产猫腻拍卖变成七十多万
  我们是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河村1区130号居民,
  
  今天向中央领导、最高院、最高检及新闻媒体反映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工作不履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对案情事实认定不清情况下,非法变卖涉及产权人的财产,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人民法院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亭湖区人民法院及执行局在此案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树立“司法为民、权责法定”的理念。为了维护财产的权利不遭非法侵害,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案情基本概况
  当事人赵华通过陈中贵认识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富山村二十三组十六号张红(此人常住盐城以担保公司放高利贷为主)。赵华先向张红借款30万元,名义上是30万元,而实质上只拿现金27万多元,张红为了债权转移,想方设法,将此款转移到债权人陆永美、胡胜君头上(其实是该担保公司员工)。2012年3月21日赵华并按张红事先设好的陷阱办理了房产证,但由于后期赵华迟迟未及时还款,债权人陆永美、胡胜君为原告,担保公司张红为代理人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二、法院草率作判决,事实不查清,程序不合法,随意处分他人份额财产权。
  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河新村一区130号的房屋,当初是信访人赵寿仁、谷秀珍于一九九五年砌建的,当时,赵华还未成家立业和结婚,对此,该村左邻右舍于会林、李金才、卞启高、蔡建付、陈爱玲、王庆书等及村干部杨寿群都可以作证。与此同时,新河新村干部都知道这一状况,赵华向债权人借款,信访人根本不知道情况,偷偷摸摸在张红设立的陷阱下于2012年办理了房产证,作为亭湖区人民法院在债权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草率地认定,作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裁判,严重地存在司法不公。此房屋并非是赵华,缪伏芳两人的共同财产,也有信访人的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法律规定,亭湖区人民法院随意处分信访人财产份额是一起草率违法行为。赵华在偷办房产证时,谷秀珍正开刀过后,处于休养保命期间,而亭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蔡锦、杨斌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草率地将价值近150万元的房屋,三文不值两文判决、拍卖。
  
  三、房产价值近二百万元,远远超过债权四十万元,法院执行法官渎职玩忽,视公民的财产为“儿戏”,工作极端不负责。
  赵华借贷拿房产抵押,但未拒绝还贷,而亭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没有注重“人性化”,仅凭法官的“权限”滥用职权,剥夺了当事人申诉、上诉等权利,更重要的是此房屋并非全额是赵华财产,尚有信访人的部分财产,作为赵华无权抵押信访人的财产部分,作为法院更无权利拍卖信访人的财产份额。作为法官,是执法者,应该知道法律的严肃性,该房屋实际价值200万元,而赵华的债务只有40万元,法院在不考虑近“四倍”的情况下,滥用执法权将该房屋随意拍卖,这是严重地渎职。信访人赵寿仁年事已高,患有老年痴呆症,谷秀珍系肺癌开刀,还有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债务人虽然是赵华,但法院无权支配信访人的财产权,亭湖区法院法官主观臆断,草率行事。信访人认为(2013)亭新民初字第0008号江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判是错误的,法官蔡锦滥用审判权,断章取义,运用法律条款,歪曲法律概念,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审判,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错上加错,见错不纠。2017年8月12日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张贴了拍卖迁就房屋函,信访人才知道该房屋被法院以73万多拍卖给张荣祝,并非法领取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中央第十八届四次会议公报曾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不得违法行使权力,徇私枉法”。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信访人希望亭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回头看,查清事实,分清财产来源份额,撤销(2012)亭新执字第0055号民事裁定书,使信访人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公正保护,让法律在阳光下公正运行,以最高院院长周强在2017年3月12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司法为民,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树立‘两个意识’,增强法官履职能力,保障人民权益”。全面地落实 在中央第十八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全党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当官老爷,漠视群众诉求,损害和侵害群众财物,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举报,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得隐瞒拖延不办”的精神为契机,为迎接十九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依法撤销和纠正,恢复信访人的财产权所有权,本人拭目以待。
  江苏省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河新村一区130号
  赵寿仁 身份证号:320911……6318
  谷秀珍 身份证号:320911……6321
  联系电话:18961985196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