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光能否点亮泰兴法院【2018】苏1283执监1号“隐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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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案件8年拒不执行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经泰兴法院调解【案号:(2010)泰民初字第1139号】认定:凌新明、吴琴等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偿还肖惠借款4600000元 ;2012年4月,经泰兴法院判决【案号:(2011)泰民初字第0765号】认定:凌新明、吴琴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程军借款7527500元 ;2012年4月16日,经泰兴法院判决【案号:(2011)泰民初字第703号】认定:凌新明、吴琴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带偿还朱桂红借款820000万。上述三案件文书生效后,凌新明、吴琴拒绝履行其相应义务(在泰兴法院,除三人的执行案件外,还有大量申请执行人对凌新明、吴琴申请强制执行),迫于无奈之下程军向泰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借助泰兴法院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泰兴法院将上述执行案件移交给了时任泰兴法院执行局长钱伟民【2020年2月4日,泰州市姜堰区监察委以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对泰兴法院原党组成员,审判委员钱伟民依法作出逮捕决定】、1600937670641096。jpeg
原执行员季克明【2019年5月9日季克明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依法批捕】凌新明、吴琴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由季克明承办。1600937731427794。jpeg
在承办法官季克明确认后,程军提供了大量的财产线索。然而,季克明却未履行作为人民法官的职责,导致执行人的债权迟迟无法得到清偿。经程军调查发现,钱伟民、季克明在承办程军执行案件时,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程军申请执行案件长达8年拒不执行,期间泰兴法院却人为制造8大冤案22个问题,恶意低价拍卖程军的资产。在控告无门的状况下,程军对季克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实名举报,该举报在2018年3月底,泰兴纪委对季克明立案审查,而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并未对违法犯罪者季克明进行相关严惩,而是任由其伙同钱伟民在政法系统寻找权利庇护!
2018年11月份,程军的实名举报,得到了最高院的重视并下达了督办,而在泰兴法院负责审查期间,泰兴法院院长杨旭波、副院长陆雪松、执行局长蒋鹏飞恶意封锁程军复制查阅案卷(有手机短信为证),
泰兴法院副院长陆雪松于208年12月7日下午17:25分,致电程军(通话时长17分03秒):“让程军帮忙前往最高院解释撤销信访材料,眼下这案件也只有他和老大(泰兴法院院长杨旭波)能够做主,有什么需求可以私下跟他和老大在外地见个面,他跟钱伟民老婆杨金霞(泰州市高新区副检察长)是师徒关系,这事情让他很难做……”。
在这期间,季克明委托众多人员找到程军,要求看在他们的面子上,只要不继续追究季克明法律责任,保证在能力范围内给程军一定经济补偿,并告知程军:“季克明也就造成了区区138万的经济损失”,季克明等人的私下解决要求都被程军一一拒绝。
2018年12月11日,上午10:55分,程军就泰兴法院封锁复制查阅案卷一事,致电泰兴法院副院长陆雪松,要求解决此事,短短2分02秒的通话过程中,陆雪松官腔很足:“你可以去调取的呀,依法…”,从12月11日和陆雪松通话后,直至12月23日下午17:07分,泰兴法院依然对于程军复制查阅案卷进行了严密封锁。在最高院致电程军过程中,程军,在向最高院领导反映泰兴法院弄虚作假、纵容包庇季克明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将泰兴法院封锁复制查阅案卷一事也进行了汇报。最高院领导对于程军的不幸遭遇深感同情,并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督办函的决定。
然而让程军意想不到的是,12月24日上午8 :47分,泰兴法院执行局局长蒋鹏飞态度恶劣地致电程军:“上次已经跟你作出了解释,你到底是针对我们还是什么情况 ?…”,程军没有想到的是,当天泰兴法院副院长陆雪松、执行局长蒋鹏飞、副局长陈建忠、副局长季江东伙同泰兴法院由院长杨旭波领导的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公然目无党纪和国法,在不公开、程序违法的情况下,集体枉法裁判作出(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严重侵害程军的合法权益和债权。
2018年12月25日,下午14 :32分,程军与泰兴法院副院长陆雪松通话(时长22分04秒),在通话过程中陆雪松承认在审查期间,已提前将泰兴法院领导班子决定以138万掩盖重大违法犯罪造成2779万事实的决定,告知了季克明,陆雪松并要求季克明势必想一切办法跟程军尽快私下协商处理解决!
(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1600938764229777。jpeg纵容包庇季克民违法犯罪造成2779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仅仅以凌新民诈骗而来的华泰大厦1幢0105 2房屋拍卖款138万掩盖季克明违法犯罪行为。
质疑一、2011年5月初,凌新明伙同周秀凤虚构358。40万元高额虚假债务,在泰兴法院法官殷月蔚的调解下作出【案号:(2011)泰民解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将2011年4月22日,凌新明、吴琴“夫妇”携带已作废的结婚证办理了华泰大厦产权证【案发后才得知2010年10月份,凌新明、吴琴已在泰兴法院法官殷月蔚的调解作出(2010)泰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离婚】,将通过诈骗手段得来的泰兴华泰大厦1幢0201 1室以960万元的价格抵债给案外人周秀凤,然而,此案件明显涉嫌虚假诉讼,为的便是将上述房产进行转移,避免被执行拍卖、偿还给程军等其他合法债权人。
该房产在泰兴法院的违法协助下被非法转移登记后,其中涉案高达599万元的余款,应按相应程序分配给程军等其他合法债权人。而季克明作为该房产产权变更及余款交付的执行承办法官,在明知程军高达上千万的债权未得到实现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任何措施,而公然违法协助凌新明、吴琴将599万元余款,直接从泰兴商城信用社个人账户转移。从泰兴法院立案、法官殷月蔚枉法出具调解书、季克明违法作出(2011)泰法协字12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1)泰督执字1298号裁定书,协助被执行人凌新明办理产权遗失登报(该房产在凌新明、吴琴和泰兴黑恶团伙头目吴云达成购买意向时,至今都未付过一分钱房款,黑恶头目吴云的暴力手段威胁、敲诈勒索被胁迫签署担保的程军433万,当初办理华泰大厦产权原件一直都被质押在程军处)后,非法协助转移登记这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仅仅短短17天内就已完成,而程军的申请执行案件居然长达8年的时间拒不执行。
质疑二、2011年6月13日,程军向泰兴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1)泰民初字第0765 1号民事裁定,对凌新明、吴琴位于姜堰市金湖湾花苑20间商住房进行了查封,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程军发现,季克明擅自解除了上述20间房产的查封措施,其中四间房产抵押给村镇银行后,村镇银行并未履行放款义务,季克民仍然违法对其进行整体拍卖,且将其拍卖款960万直接全部交付给了村镇银行,然而,其中四间房产拍卖款,村镇银行和程军只享受同等的分配权,而程军作为合法的债权人,却未能够参加分配。
质疑三、2012年4月10日,经程军申请,泰兴法院作出裁定【案号:(2011)泰民初字第0765号】,对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车牌号苏M77F30、苏MJZ106、苏MJM268车辆进行查封,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程军发现,季克明擅自解除了上述车辆的查封措施,导致车辆被凌新明、吴琴私下转移,至今都无法追踪。
质疑四、2013年,泰兴法院再次在不公开的情况下,对泰兴市济川街道华泰大厦1幢0105 2房屋进行拍卖,该房产由执行员陈纪平的拍档曹建军(常年伙同陈纪平等人专门收购法院低价法拍房)拍得,季克明对拍卖所得的138万元款项,依然未依法进行分配,在未有抵押的情况下,程军在无任何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季克明非法将10万分配给了案外人李一,且该款项远低于程军应分配的合法数额。
质疑五、2012年4月10日,程军申请,泰兴法院作出裁定【案号:(2011)泰民初字第0765号】,对被执行人凌新明名下中丹金色家园22号楼3单元1005室进行查封,季克明擅自解除了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对其进行拍卖,且将其拍卖款直接交付给了其他债权人,而程军作为合法的债权人,再次未能够参加分配任何款项。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凌新明、吴琴所有的泰兴华泰大厦1幢0201 1室、苏M77F30、苏MJZ106、苏MJM268车辆、姜堰市金湖湾花苑20间商住房、中丹金色家园22号楼3单元1005室、泰兴市济川街道华泰大厦1幢0105 2室等财产,经程军申请,已依法进行查封,此时即便需对其进行拍卖、变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退一步讲,即便未进行查封的泰兴华泰大厦1幢0201 1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华泰大厦0201 1房产抵债所得的599万元余款,亦应分配给程军。然而,对于上述财产的处置及分配,作为承办法官的季克明,均未告知程军任何信息,亦未将相应款项分配给程军,导致程军高达上千万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程军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后,泰兴法院迫于无奈之下,副院长陆雪松、执行局长蒋鹏飞、副局长陈建忠、副局长季江东在泰兴法院院长杨旭波的授权下,仅仅对上述质疑四进行监督处置【详见(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且相应款项及造成重大损失至今迟迟未依法分配到程军手中,对其余四个违法事项均未予理会并进行非法掩盖,未追回相应的执行款重新进行分配,对于泰兴法院违法办案造成的程军重大经济损失,至今不给于任何实质性的补偿方案,进一步导致程军的合法权益再次无法得到实现。
程军认为,季克明未履行自身的职责,滥用职权为被执行人凌新明、吴琴逃避债务提供便利(包括未将其财产依法分配给相关申请执行人而仍由凌新明、吴琴进行转移 ;迟迟未对凌新明、吴琴采取限制高消费、上失信人名单等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的损失,而泰兴法院作为人民法院,未对其法院的法官尽到相应的监督义务,甚至在程军实名举报之后,仍包庇季克明的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抵制应付最高院的督办,至今未追回其违法分配的执行款项。
对于季克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已经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而对于泰兴法院而言,其作为季克明所在的法院,理应自觉纠正季克明所犯下的过错,追回季克明违法分配或处置的凌新明、吴琴的财产,亦不是泰兴法院院长杨旭波、副院长陆雪松、执行局长蒋鹏飞等公开枉法裁判掩盖季克明违法犯罪所造成的2779万重大经济损失,通过制造冤假错案打压报复程军来承担。对于程军所遭受司法腐败而导致倾家荡产、居无定所的悲惨遭遇视而不见,违法犯罪者季克明目前审判结果泰兴相关部门极尽全力在进行掩盖,至今泰兴纪委和泰兴法院,就此事都未给予程军任何答复,泰兴法院及其党组成员至今无所作为。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泰兴法院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且作出(2018)苏128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其表面目的,掩盖季克明违法犯罪事实帮其逃脱法律的严惩,而最终真实目的,是贪赃枉法官员力保自己的乌纱帽,铤而走险免遭牵连而落马的唯一途径!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