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十几年来,我们多放奔走,千呼万唤,向合串市委,市人大常委,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信访办反应“合川市石油公司破产一案的真相”,都被所谓“程序合法”挡在了大门之外,导致国有资产几千万元流失,100多名职工家破人亡,妻离子散,重病无法医治的水深火热之中。
    我们报着相信市委,市级领导机关能为民做主的善良之心,帮我们的困难给予适当的解决,可到今天为止,我们主张的,反应的情况,仍石沉大海,无法得到妥善安置和解决。致使有部分职工对中国产生了疑虑。问“我们是不是和人民政府的子民”?
    尽管有些同志对党有疑虑,但大家仍相信,东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南方有北方。始终坚信我们的党是伟大光荣的党,人民政府依然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所以,我们想,合川不能解决,找重庆,重庆不能解决上北京。在中国领导下的中国难道就无申冤之处了吗?有!那就是我们的党。因此,我们不再等合川市的调查了,只好越级直接向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揭露“合川市石油公司破产一案的真实情况”。
   〔一〕违背党的政策,违法操纵破产案,致使国有资产几千万的流失。
    合川市石油公司成立于一九七八年(当时从煤建公司分离出来)。在合川市南津街办事处螃蟹夹有油库一座,总储藏量3000立方,现代化加油站三座,联办加油站二个,储藏量1000立方,办公大楼,职工宿舍。四处门面,截止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宣布破产时,拥有固定资产3000万元。
    在十几年中合川市石油公司为全市的工农业生产建设,发展,交通运输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九九六年由于合川市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坤全因贪污受贿,内外勾结,被司法机关判刑。当时任合川市商委主任李廷云等人为了掩盖其领导,管理,监督不力的渎职事实,在他们一手操纵下,违背党的政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市委,市府,职工的手段,硬将一个拥有固定资产3000千万元的国企公司强行破产了。这不能不使人深思,这是为什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合川市人民政府在李廷云以欺骗手段汇报情况下,以合川府发(1996)8号文通知合川市人民法院将合川市石油公司纳入破产程序。合川市人民法院在高压政策下以合法经破字第(1996)8—1号民事裁定,宣告了合川市石油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正式宣告合川市石油公司破产的“死刑”。
    合川市石油公司的破产,可以说是全国唯一的一家,更是破天荒的大笑话。当职工听到这一不幸的通知时,大家简直哑了,当从沉思中醒来时,都没法相信这一“事实”。但的确是真的接到了“破产”的通知。
    为此,全司职工经过沉思,决心将“破产事实了解清楚”,以便能够正视和接受。
    经过全司职工的明察暗访,完全不是破产领导小组说的那样,“资不抵债,只能破产”。而是李廷云这个商委主任及其随从为了掩盖领导责任,渎职妄图逃脱罪责,而违法违纪操作所致。只有通过当时时髦的破产才能冠冕堂皇地掩盖李廷云一伙的罪行,所以,合川市石油公司破产了。
    正常的破产,职工是理解的,不正常的违法破产,职工是抵制的。
    合川市商委主任李廷云,时任合川市石油公司破产清算小组组长的他,从形式上是按照破产程序进行,例:合川市石油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拨资金35万元成立“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合商业委(1993)04号文批准“关于同意成立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下了批文。合川市石油公司向合川市合阳工商所出的证明中明确写上“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系合川市石油公司下属单位”,合商业  (1993)04号批文中也明确批明“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隶属于合川市石油公司”。这充分证明了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是在合川市石油公司领导管理之下的下属单位。既然合川市石油公司宣布破产进行清算,最后注销合川市石油公司营业执照,向上级交验法人印章,但为什么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不但不注销工商执照,反而摇身一变,于1996年5月14日,合川市石油公司宣布破产的第三天,即1996年5月17日上报,5月21日批准成立合川市新能源公司“更名为合川市石油液化气公司”呢?由原来的集体企业与全民联营,变成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查市工商局登记可看出更名是同一个执照号(93年8月5日新能源公司性质为集体与全民联营,96年6月5日更名为合川市石油液化气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98年5月4日,又更名为合川市石油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根据《破产法》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藏,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以上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从表面形势看,合川新能源开发公司随合川市石油公司一块进行了财产清算,而事实上合川市商委主任李廷云等人采取了瞒天过海,暗度陈仓的手法,将石油公司破了产。这既符合当时上级领导的意图,又达到了改革胆子大一点的目的,又逃脱了国家私人债务,同时还掩盖了李廷云等人渎职的罪行,这才是真正的客观事实,从没注销执照这方面看,好像是个细微环节,但事实上,人们往往被细微所忽视,其中掩盖着大量的犯罪事实。从程序上看一点不矛盾,破产正常。但细节却漏洞百出。细节决定成败,这是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办理注销登记。
   当然,李廷云当时只是一个商委主任,他为什么这样干?他敢这样干吗?这里面是否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我们相信,只要上级部门认真派工作组进行明察暗访,肯定会查出一大批蛀虫出来,还天下一个公道。
   合川市石油公司破产之后,李廷云从合川市商委主任位置一下调合川市卫生局任党组书记,局长,一个管商业的人去管卫生局,难道不奇怪吗?一点医卫知识都不懂,能管好卫生系统工作吗?肯定不会,事实证明了这一点。
   李廷云到卫生局走马上任,第一个犯罪行为是卖执业医师执照,第二是贪污,受贿,第三是卖官,最后被判刑6年。先仍在服刑之中。
    因此,我们认为合川市石油公司破产一案,必须查清,才能还职工一个公道。
    在宣告合川市石油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前三天,合川市石油公司代理经理就受上级的指示,拟定了合川市石油公司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违法将合川市新能源公司视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将双河桥经营部及设施和合阳城“不二天”门市一间划归新能源公司。但是96年4月至5月在清算过程中不是清算新能源公司占用合川市石油公司35万资金,反而报损320988。72元纳入合川市石油公司经营亏损,这就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新能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真实情况。
    合川市会计事务所在合会评字(96)第2号资产评估报告中指出“此次评估,新能源开发公司因提供有财务报表,按权益法进行评估(见附件4)。试问破产清算中在石油公司报损320788。72元,反而按权益法对其账面评估,不对实有资产进行评估,这样做合法吗?是在认真清算国有资产吗?
    一 不顾事实真相,将新有源公司视为合营企业
    1995年10月5日,合川市石油公司(甲方)与合川市合州实业公司(乙方)签署了“关于终止联合经营的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原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财产归甲方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见附件5)。而合川会计师事务所不顾事实真相在合会评(1996)第2资产评估报告中还是将能源公司视为合营企业(见附件4),这样做合法吗?
    二 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于1993年8月经合川市石油公司申报,合川市商业局批复而成立。从资金投入和办理各种证照均是合川市石油公司具体负责,公司经理是合川市石油公司在册职工担任,合川市商业局合商业(1993)04号批复中明确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隶属于合川市石油公司,创办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转换合川市石油公司的经营机制,发展多种经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见附件7)。在几年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都把合川市新能源公司列为合川市石油公司的一个经营部门来管理规范经营目标,到1996年1月进入破产程序中,合川市石油公司在编制亏损说明,人员安置上都进行了专家说明和专项安排(见附件8),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合川市新能源公司成立以来至合川市石油公司宣告破产期间,其人,才,物,资金经营管理都是由石油公司管理和运作,根本没有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法人代表和职工的养老金均是有石油公司统一缴纳,一个只会花钱,导致企业损失32万余元,职工“两金”有石油公司缴纳的经营部门(请上级查阅1996年度及以前合川市劳动局,就业办,统计局绝无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有关劳动工资的年报表)。不知为什么当时破产工作组不顾事实真相,违法将合川市新能源公司演变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川市石油公司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三 原石油公司注入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35万资金没纳入破产清算中?
    合川新能源开发公司从一九九三年八月起至演变为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公司江北分公司合川经营部,在演变过程中从历次工商变更执照号(详见附件9)和合川会计师事物所重合会殓第(27)号敛资报告(见附件10)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见附件11)充分证明,石油公司当年在办理破产清算过程中,没有完整清理好各种财产和资金,至使35万元属于石油公司的资金,现在还在继续使用,这能说明石油公司真的破产了吗?
    四 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获得“新生”的真相
    合川市商业局不顾事实真相,将原合川市石油公司的下属经营部门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更名为合川市石油液化气公司,公司更名后仍为企业法人,经济性质为国有,经营范围不变,隶属合川市商业局(见附件12。13),从批复的内容来看,一该公司原不属于合川市商业局,二原不属于国有经济性质,三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不是财政或商业局调拨,而是继续使用合川市石油公司注册的资金,更为严重的是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向合川市工商局书面申请更名的时间为1996年5月17日,而所谓的主管局合川商业局1996年5月21日才下文同意更名批复(见附件12。13)(,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合川商业局,合川市石油公司破产工作组,在新能源开发公司的生与死问题上是违反《破产法》的,《破产法》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损害了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达到了“逃避债务”,“分散突围”的目的,所以做出来的事漏洞百出。
    五,在职工安置上的真相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后,职工应统一纳入劳动部门管理,寻求机遇重新就业,在石油公司破产工作中,人为将职工分为几个等级。
    1,石油公司的书记,副经理均系在册职工,在宣告破产后调入其他单位任职,继续保持全民身份,未列入劳动部门再就业管理之列。
    2,在新能源公司上班的正,副经理不列为破产企业职工,保持原有身份,但在新能源公司上班的职工却列入破产职工对象。
    3,照顾关系安排了45名职工到合川市石油燃建公司就业。合川市石油公司上划时,安排在石油燃建公司就业的原石油公司职工,重新回到了合川石油公司工作。而我们从参加工作就在石油公司工作的职工破产后一次都没有安排就业机会,更没有享受到破产后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回石油公司上班更是被拒之门外了。
    六,破产导致100多名职工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生活处于水深火热中。
    合川市石油公司宣布破产后,清算小组的确理了个职工安置方案,但李廷云等人,为了不让破产真相暴露出来,把书记,副经理作了安排,新能源公司正副经理不纳入破产职工之列,仍保持新能源公司职工身份,(奇怪一个人的头都没有了而身子还活着),而在新能源工作的职工都纳入破产职工之列。有这样的安置方案吗?破天荒的大笑话,合川市石油公司都破产了,而职工劳动关系至今都没有解除,根据国家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破产企业应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而事实上李廷云一伙,不顾职工的死活,把100多名职工推想社会,至生死于不顾,企业的破产,家庭经济的崩溃,致使100多名职工中有80的职工现生活在死亡的边缘,多数家庭破裂,妻离子散,有的家破人亡,有的跳江自杀,有个流浪街头,有部分的女职工,卖身养活全家,有的成为社会的罪人判刑入狱,多数重病缠身无钱医治,如:曾风波,现年57岁,员,转业军人,破产后,家庭破裂,子女离家,本人患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肺气肿等多种疾病,曾带病打工,病倒打工场,无钱医治,遇众多好心人出钱急送医院抢救,救回一条残身,现每月靠100元的低保生活费维持生活,吃药,支付水电气等,这样的生活环境条件谁来理解?
    如:唐传华,从七八年成立石油公司就在石司工作的老职工,破产后,家庭破裂,妻离子散,重病缠身,双目失明,无钱医治。
    如:孙毅,破产后无职无业,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现流落街头,吃了上顿没下顿,靠欺诈行为为生。
    如:汪勇,无职无业,妻离子散,对生活失去信心,年纪轻轻在倍江大桥投河自尽,了却残身。
    如:赖小勤,破产后,妻离子散,本人无职无业,靠欺诈为生,流落街头,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入狱服刑。
    如:李伦云,妻离子散,无职无业,最后犯罪,入狱判无期徒刑。
    如果这些人的生死无人管,合川和谐社会又如何建立,俗话说“坐牢还有饭吃”,如果真的得不到解决,社会又会出现严重不稳定。因此,我们强烈要求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工作组来合川彻查此事,我们始终坚信伟大的中国是光荣而正确的党。一定会将合川市石油公司破产案的真实情况调查清楚,还公道于民。
    如果此案一天不查清,100多名职工一天都不会甘心,一定要将追查假破产的事实进行到底。直到上北京,千方百计反应情况。
    根据《破产法》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钱超过起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不难看出合川市石油公司是否破产属于正常破产?如果正常,为什么合川市新能源公司执照不注销。市政府,市信访办,市商委都认为合川新能源开发公司是个空壳公司,名存实亡的公司,为什么却能摇身一变,成为合川市石油液化气公司呢?这是不符合破产法28条,35条,39条法律法规,完全是违法违纪操纵,导致一个几千万元的国企破产,国有资产流失。
    据合川的群众讲,当时合川市石油公司破产时,原合川市新能源开发公司在螃蟹夹油库占有土地,现卖给开发商修建电梯楼,当时参与石油公司破产时的市级个别、领导和原商委有关人员都有一套住房,是不给钱的。当然不是那些领导直接出面,而是以亲属,家属名义出面,接手后又把住房转卖给他人了。我们想,如果破产中无猫腻,新能源开发公司为什么要把自己占地修的房子转卖,送给他人呢,或开发商从新能源公司手里买到的地建住房,为什么又不会不收钱送给别人去再次转卖呢?开发商真傻!!说明了,这里面问题十分复杂。    
         原合川市石油公司100多名职工
           200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