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5日,丹东嘉河企业(后称嘉河)接到丹东市振兴区某院传票。温州市鹿城南香宠物用品厂要求嘉河付货款615960。6万元。
  庭审中,嘉河负责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南香的举证材料没有事实依据,嘉河和南香之间根本不能确认欠货款之说。举证材料弄虚作假漏洞百出。
  一.举证票据虚假。
  从票据处得到的票据根本不能说明是他们的票据,因为还有其他供货商也在此处做完全相同票据。
  作为做票据的无极县诚信宠物用品企业,作为第三人理应到场澄清事实。可他们根本没有到场。
  任何一个单位做票据都不能作为对方单位欠钱的证据。因为他想做多少就做多少。做给嘉河只有嘉河确认才真实有效。法庭没有对此做任何的确认认证票据的真实性。
  嘉河也从没有对南香供货商付款,都是与做票据单位结款。供货商与做票据单位怎样结款嘉河不清楚。就是做票据单位他也不能确认嘉河往来账目的多少。因为嘉河是先对票据和所收到的货相对应无误才付款。如果有票据就算欠款就付款,那就麻烦了。那虚做票据不就是钱了吗?
  二.举证出库单作假。
  就是他们做的出库单,假的不能再假了。明显新做的。
  竟然有2015年11月1日的出货。那时,嘉河早已停产数个月了(五月份停产),早就不收货了。从2015年的8月20日开始已清退货了。
  第三.就是嘉河住温州的业务员刘爱國的法庭证词也完全说明问题。他只负责采购货物至于结账付款的事情他不知道。
  在起诉的刘爱國证明材料中,明确注明嘉河的欠款数量。嘉河领导与刘爱國通话,他坚决否认他有那样的证明材料(有通话录音为证)。这次庭审刘爱國明确澄清他不知道嘉河往来欠款的数量。
  他在嘉河只是负责看货、发货前验货、确认发货数量而已。收货、验货、对账付款不是他的职责。
  采购进货、收货验收、付款对账各有分工,绝不可能是一个人。他都承认他根本不知道嘉河与各家的往来账付欠款情况。这种情况刘爱國帮助供货商打官司,如果说刘爱國和供货商没有利益关系,很难让人相信!
  第四、本次出庭的运输货物的李安玉,他只能证明他曾经给嘉河运过货,根本与欠款没有任何关系。
  第五、就是提供的供货合同,这也就能说明嘉河曾经有过供货关系。不能证明有欠款关系和欠款数量。
  南香宠物用品厂的诉求事实根本就不存在,法院未做调查就做出错误的判决。
  一审在丹东市的振兴区法院,嘉河这边的代理律师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反驳,但是负责审理的王姓法官根本无视,嘉河就输了。然后嘉河上诉到丹东市中级法院,负责的李姓认为对方证据链不足,证明不了欠款,发回重审了。结果回到区法院,还是被无视诉求,嘉河就又输了。然后嘉河又上诉到中院,而且这次追加了新证据,但是这次临阵被换了一位黄姓法官,直接判了嘉河输,而且根据黄某下达的判决书,黄某几乎把对方说的每一句话都写上了,但是嘉河提的证据一个字都没有提,连反驳都没有,直接无视。
  对方在官司里提出了所谓的供货日期,嘉河当庭反驳了,而且质疑了证据的真实性,因为甚至有几笔的时间是在嘉河停产之后的(都停产了谁还要进货?)但是法官根本不听,也不进行质证!
  对方说嘉河15年4月以后没付过货款,但是嘉河在二审的时候追加提交了4月和5月的银行汇款单,但是法官也根本不看,判决书里根本不提。却把对方说的假话的话全写的清清楚楚。
  而且判决书中,甚至写着因为嘉河的欠款导致无数小作坊倒闭这种未经证实的话。连这些都写上,却没提嘉河提供的证据。
  案件疑点重重,嘉河本以为重审会认真弄清事实。可从判决书上没有体现出任何弄清事实的内容。
  嘉河一直以来官司缠身,之前还有一个非常诡异的案子,一个做理石板的人说嘉河建造工厂的时候,欠了他的理石板钱六万多元,到丹东市东港市法院告嘉河,嘉河输了。整个工厂里没有一块理石板。嘉河上诉到丹东市中院,法官根本不理嘉河的诉求,又把嘉河判输了,当时东港法院来执行的时候,大年二十八说要抓人!
  在这个案子之前还有一个案子,也是黄姓法官经手的,同样的糊涂案。一个拉货司机起诉曾经给嘉河干过活的华泽和欠了他钢材款,华泽和把责任推给了嘉河,法院一不确认是否欠款二不确认起诉人哪来的钢材(他没有经营钢材哪来的钢材),就算有钢材是否真的给了嘉河用,就直接判了嘉河连带责任,并要求嘉河承担。前面一系列的案子都是一个样,华泽和写欠条,对方起诉华泽和,华泽和说活是给嘉河干的,法院追加嘉河为共同被告,后法院判嘉河给钱。更可笑的是,嘉河05、06年的施工,为了时间不过诉讼时效,华泽和都在一定时间给付对方一部分款。这么明显的串通手法法官都没有看出来?有一位司法界的人看了案子说:“他写欠条就好用,嘉河就是提款机”!
  一是虚假诉讼问题:这明显是有预谋的虚假诉讼,目的在于骗钱。除了一份供销合同能证明确实有过供销关系之外,对方的证据全都是主观的,包括他开的票据,货运单,而且没有经过司法鉴定,无法证明欠款和数额。对方串通好了员工和货运来做伪证。
  二是徇私舞弊问题:对方找到了一个原丹东元宝区某长、丹东市王庆才做“保护伞”,在司法系统“畅通无阻”,该退休人员在区级法院的一审陪同对方出席,竟然越俎代庖审判员职责,对嘉河的律师提出的合理述求“指手画脚”。在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出了不少“影响力”。另一个典型是上文提及黄姓法官,两次中院的上诉,同样的案件,结果大相庭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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