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诬告陷害引发的惊天冤案
  ——我们的冤屈向谁诉说?
  我们是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的四位普通妇女,也分别是“罪犯”柳林、曹景春、尚成库、柳壮的妻子,更确切的说:“我们都是一起冤案的受害者”!我们的丈夫于2003年12月9日在冲河粮库卖粮时因水稻质量问题和粮库副主任王青海发生口角,续而柳林、曹景春等和王青海发生了几分钟的厮打。王青海的哥哥、五常市粮食局副局长王清林这位在五常政界能够呼风唤雨的“大佬”在冲河镇黑恶势力团伙成员陈世英(现已批捕在押)、刘权(于2005年1月29日以诈骗罪和伤害罪被判刑五年半)等的挑拨下,利用他在政界和新闻界的关系小题大做、兴师问罪并把矛头指向了与此案无关的刘全贵。使柳林、曹景春、尚成库分别于2003年12月11日和12日被拘捕。五常市公安局、检察院在先以“强迫交易罪”后以“寻衅滋事罪”不能起诉的情况下,将被拘、捕四个月的柳林、曹景春、尚成库于2004年4月12日变更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新华社黑龙江分社记者撰写的严重的失实内参上报到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在罗干同志作出批示后,黑龙江省(二位省领导也作出了批示)的公安机关拿到“尚方宝剑”就“果断”采取行动,于2004年7月30日将刘全贵、刘全民、刘全国、柳林、曹景春、尚成库、柳壮全部以“涉黑”刑拘、他们的家庭被查抄、财产被查封。
  8月27日又在冲河镇召开万人公捕大会,七个人又分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名被逮捕。
  2005年3月24日刘全民、刘全国在羁押了234天后以免于起诉被无罪释放;刘全贵在被羁押307天后于6月6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柳林、曹景春在先后两次(两地)共羁押427天后于6月7日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尚成库在被先后两次(两地)共羁押428天、柳壮在被羁押307天后于6月6日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这是一起由地方恶势力利用一起治安案件诬告陷害引发的、由新华社黑龙江分社记者撰写的失实内参误道的、由黑龙江省司法机关滥用公共权利、严重违法办案铸成的错案、冤案。这起冤案给7个家带来了灭顶之灾,同时、法律的尊严也遭到了践踏。
  一、卖粮引发的治安案件
  2003年12月9日上午10时许,柳壮和其舅王剑在粮库卖粮时,因100多斤粮食有质量问题冲河粮库副主任王青海主张罚款200元,柳壮等提出把质量差的粮食不卖拉走王青海都不准许,柳壮找来柳林、尚成库、曹景春前来说情,但也同样遭到粮库主任王青海的拒绝,由此引发口角(还是王青海先骂的人),续而发生撕打(也是王青海先动的手)。当时有柳林、曹景春和王青海等人互相打斗了几分钟就被人拉开,后来王青海弄了一个轻微伤的法鉴。就是这样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却演变成了一起大案、要案、冤案。
  二、刘全贵其人和诬告者的渊源
  参加打架的尚成库是刘全贵的外甥、柳林、曹景春是刘全贵的朋友。陈世英、刘权黑恶势力团伙为了打击刘全贵,便向王青海等挑拨诬陷是“刘老五”用电话指挥柳林等打的王青海。
  1、刘全贵其人:刘全贵兄弟姐妹共10人(他排行老五),除一人在外地工作外,其余九个都住在冲河镇,在当地可谓是个大家族。早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刘全贵的父亲就被作为走资本道路的典型被批斗,相对殷实的家庭经济基础和刘全贵兄弟姐妹多年来的辛勤劳动(经营)、特别是在党的富民政策的培育下,他们的家族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壮大,具有冲河镇最大的米业加工厂和商场等产业。但刘全贵兄弟姐妹们几十年来始终是贫的不欺,硬的不惧,所以得到冲河镇广大平民百姓的拥护,同时也引起当地以陈士英、刘权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的憎恨。刘全贵等人的冤案就是由陈士英、刘权、吴贵军、等人有组织、有预谋、有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诬告陷害引发的!
  2、诬告陷害者和刘全贵家族的历史渊源:
  (1)、刘权(2005年1月29日以诈骗罪和伤害罪被五常市法院判刑五年半):大约是在10几年前,因刘权拒付(赖掉)鱼苗款,在刘全贵父亲讨要时被他推倒摔伤;刘权的诈骗案就是刘全贵的弟弟与姐姐举报的。
  (2)、赵清海:2001年刘全贵的弟弟家被盗2000多元钱,赵清海涉嫌该起盗窃案,他因此被送到五常拘留十几天;刘全贵的姐姐开发的市场影响了赵清海家的利益(他的门面房在原市场附近);2001年刘全贵、刘全民举报赵清海的儿子赵彬(判刑七年现在押)盗车等犯罪行为,并在五常由刘全民向公安人员指认当场将赵彬抓捕归案。
  (3)、吴贵军(2005年6月因伤害罪被判刑一年半):在10几年前,刘全贵三哥的岳父陈秉学就因经济纠纷和吴贵军对搏公堂,刘全贵的父亲站在陈秉学一方参与了这场诉讼;刘全贵的姐姐和吴贵军同是经营日用百货商店,商业竞争积怨甚深;他家盖房离公路太近,被五常交通局强令拆除多占部分,他也认为是刘全贵告的状。
  (4)、陈士英(涉嫌多项犯罪,五常公安局于2005年3月5日将在逃的陈士英抓捕归案)是刘权的妻侄。他们在1999年村委会选举时搞非法活动,刘全贵和他们进行了斗争,陈士先、陈士英当年也因烧毁票箱、破坏村委会选举被羁押一年多,后被取保候审;陈士英兄弟多年来横行乡里,先后被他们殴打(伤)的老百姓近三十人,他们强占农民的耕地100多亩。
  这些人有的是出于历史的积怨(如赵清海现在就当人说:“是我领着警察抓的老刘家,真过瘾”。是呀!这是绝顶的讽刺,三年前是刘全民领人抓的他儿子);有的是为了欺压百姓扫清障碍(如刘权和他的妻侄陈士先、陈士英兄弟,我们手里现在就有几十名农民控告他横行乡里、敲诈百姓的联名信和录音);有的是为了彻底打倒商业竞争对手(如吴贵军);有的是出于积怨、扫清障碍、亲情等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他们联合起来,对刘全贵等人诬告陷害。
  三、诬告陷害
  刘权、陈士英一伙,把冲河发生过的未破的大案、要案都栽赃在刘全贵、刘全民、刘全国、柳林、曹景春等人头上(有关他们网罗伪证的录音带我们当时已呈交给了专案组的王玉民警官),以达到致他们于死地的目的。
  1、1996年农历正月14日,在冲河北山发生一起车祸,重伤两人,后一人死亡。
  刘权为了网络伪证,找到伤者王子成的家,当王子成的父亲讲:“你们要是说被刘老五(刘全贵)打的,案子破了老刘家能赔你们七、八万元”(有王子成父亲讲述此经过的录音)。
  郑淑洁(吴贵军爱人)、吴立新(吴儿子)诬告说:“他们送货看见柳林和曹景春用木棒打王子成和李连星(死亡者),刘老五(刘全贵)坐在奥迪车(99年9月后刘才用过奥迪车)上指挥,发现他们后刘全贵开车赶上威胁说:你们要说出去把你们杀了”。
  2、2001年正月22日,周顺家租赁的房屋失火,五常消防科鉴定失火是烟筒所致。
  赵清海用电话找到张文祥(原冲河人,现在大庆),让张文祥作伪证:“周顺家失火是刘老五(刘全贵)放的”,张文祥没有答应。我们有张文祥讲述经过的录音(在10月份,当别人问赵青海,你不怕老刘家告你诬告陷害吗,赵清海说:我让老刘家进去3、4个了,就是我进去也合算。冲河镇退休干部赵子千亲自听到的)。
  2004年8月9日早晨,郑淑洁(吴贵军的妻子、诬告刘全贵等故意杀人者),找到曾经失火的周顺家说:“你们家失火就说是刘老五(刘全贵)放的,失火损失就有人赔”;当遭到周家拒绝后,郑淑洁威胁说:“你们家还得失火”。我们有周顺和妻子讲述经过的录音。
  还有他们把大到冲河派出所的爆炸案、小到工商所清理“大集”的执法行为(诬陷是刘全贵等抢、砸大集)等等都诬告到刘全贵等人的身上。刘权等人拿着血淋淋的诬陷材料,在王青林的带领和记者的陪同下,找到了五常市的主要领导,于是一场政界人物和黑恶势力导演的诬告陷害拉开了序幕。
  四、五常专案组近半年的调查
  在王青海的哥哥五常市粮食局副局长王青林的运作下,五常市公安局于12月11日、12日,将参与打架的柳林、曹景春、尚成库拘捕(柳壮在抓捕时没有在家得以躲过)。根据五常市委书记肖建春的批示,五常市成立了由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后期有哈尔滨市公安局警员参加)组成的专案组,对刘全贵等人进行了长达半年之久的调查。在调查没有任何结果、五常市检察院对柳林、曹景春、尚成库两次退卷补充侦察,在先以“强迫交易罪”后以“寻衅滋事罪”不能起诉的情况下,五常市公安局将柳林、曹景春、尚成库在拘捕四个月后变更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五、新闻媒体的介入,将这起冤案推向高潮
  在刘全贵等人被专案组调查期间,刘全贵的弟弟、妹妹和受害群众,就刘权敲诈百姓、搜刮民财、诬告陷害等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多次举报,但根本无人问津,最后状告到市委肖书记,书记在看到一份甚至不用调查就可认定诈骗罪的证据上签批立案调查后,公安机关才在多项举报中,仅就这一项涉嫌诈骗犯罪进行调查。刘权得知后外逃三个多月。于2004年6月16日在新华社黑龙江分社记者程子龙、颜秉光的陪同下回到冲河,但没有敢公开露面,只是把记者偷偷带到他在野外的鱼池、找去赵清海、郑淑洁(当时其丈夫吴贵军正因致人轻伤害被五常市公安局拘留没有到场)、陈士先、陈士英、王青海等人“调查采访”。在刘权和记者同乘一辆车回哈尔滨走到小山子时,车被五常市公安局拦截,据说在刑警要带走刘权时,记者进行了阻拦,双方都亮出了证件,当看到刑警完备的法律(拘传)手续后,记者又恳求说:“给我们点面子,明天再抓人”。刑警说:“明天他跑了谁负责”。然后刘权被带走,2005年1月29日刘权被五常市法院以诈骗罪和伤害罪判刑五年半。
  记者程子龙、颜秉光根据“采访”撰写的材料登载在黑龙江内参2004年第十九期(7月7日发行)。文章采信了刘权等人提供的大量虚假证词,罗列了刘全贵等人的罪名有八项之多——包括杀人、放火、爆炸等等,甚至还把涉嫌诈骗犯罪躲逃在外的刘权,美化成因举报黑社会犯罪团伙受到报复致使有家不能归、鱼池荒废(鱼池以3万元承包给关玉彬,记者是在鱼池“采访”的,完全知道鱼池在经营)的受害者。这份严重失实的内参上报至国家领导人罗干同志,据说罗干同志在内参上批示:“请黑龙江省政法委组织力量依法查处此案”。
  六、诬告陷害给七个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2004年7月30日早晨3点左右,黑龙江省公安厅和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动警力60多人,警车十七辆来到冲河镇对刘全贵、刘全民(刘全贵之七弟)、刘全国(刘全贵之八弟)、刘全富(刘全贵的四哥,当时不在没有抓到)和尚成库及柳林 、柳壮、曹景春均以“涉黑”抓捕刑拘,同时搜查了上述八人的家庭,查封了以刘全民为法人代表的米厂和三台车辆,拿走现金20余万元,冻结银行存款20多万元。一夜之间,使七个家庭支离破碎,使刘全贵的家族企业完全瘫痪。
  七、公捕大会
  在刘全贵等七人以“涉黑”罪名被刑拘后,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牵头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组成的专案组就进驻冲河进行侦查(专案组就设在刘全民的米厂)。于2004年8月27日上午11点20分,又在冲河镇召开公捕大会,现将公捕大会如实记录如下:
  1、盛况:公捕大会于8月27日在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举行,刘全民的米厂当作了临时会场。宣判台是由两个大型厢式货车搭建而成,上方用白纸黑字书写着公捕大会四个大字。早饭后老百姓就从“四里八村”乘座着摩托车、农用车等陆续来到会场,维持秩序的警务人员也扯起了警戒线。上午十时许,到会的群众就达一万多人,执行公务的警察也有60多人。大约在十点半左右,拉运嫌犯的大客车到达会场。11时20分左右公捕大会正式开始。到会并在台上就座的领导有哈尔滨市检察院第一处刘处长、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王平支队长、五常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小春、五常市常务副市长何宪光、五常市公安局局长许佳佳、副局长赵风海等。大会由许局长主持,在开会前他了宣布了会场纪律:“不许大声喧哗,不许走动、推搡、、、、、,如有违反者,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严惩不待”。
  2、开幕:首先讲话的是主持人许佳佳局长,他说:“根据省委、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的指示,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对涉嫌家族式犯罪团伙刘全贵、刘全民、刘全国、尚成库、曹风春、柳林、柳壮等七人的公捕大会”。
  王平支队长在讲话中说:“刘全贵、刘全民、刘全国、尚成库、曹风春、柳林、柳壮犯罪团伙是于8月20日以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被批捕”(寻衅滋事就是2003年12月9日因卖粮引发的治安案件;聚众斗殴案是发生在1998年的一起两家都没有追究、自行化解的治安案件)。王平队长在讲话中号召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刘全贵犯罪团伙的犯罪线索。
   3、喊冤:王队长讲话后,主持人宣布带嫌犯,在嫌犯被押解上台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场内不断响起刘老五(刘全贵)冤枉的喊声,警察多次制止无效、而且声音越来越大,刘老五冤枉、为刘老五讨回公道的喊声此起彼伏,在全场响成一片,连检察官用麦克风宣布逮捕案由的声音、也被老百姓的喊冤声淹没而听不清。会场完全失控,群众举起了用各种纸张书写有冤、刘老五冤枉、讨还公道的纸牌,一个十多米长、有七千多各界人民群众签名按手印、上书“冲河近万群众为刘家等人请愿,请政府还其清白”的红色条幅出现在会场中央(展开后不久即被警察收缴)。主持人连忙喊、停止录象(被会议批准的官方摄象机)。犯罪嫌疑人被匆匆押下台,当犯罪嫌疑人被带上大客车、汽车刚刚起步后就被群众拦截、续而请愿的群众在车前跪倒一片,喊冤声、哭声(拉运嫌犯的客车司机和部分警察也不断抹泪、五常唯独来的一个维持秩序的女警察哭的更甚)和愤怒群众质问领导的声音交杂在一起、乱做一团。前来执行公务的领导、警察和车辆全部被困在会场内。
  4、撤退:在警务人员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五常市领导找犯罪嫌疑人的哥哥和亲属出面做工作,于是刘家的长兄先后三次上台用麦克风喊话(下跪)请求对车辆放行,但都无济于事。后来,刘家兄弟和侄子采取跪求、车前劝说等方法、在二个多小时后才将第一台车(拉运嫌犯的囚车)护送出场,最后一辆警车被护送出场是下午2点半左右。
  5、心声:在大会匆匆结束后,群众就围住到会的领导诉说:“犯罪嫌疑人刘全贵等人对老百姓的好处和他们的冤情”。在主要领导有的步行、有的乘车退场后,接待群众的任务就由刘全贵“涉黑”专案组的人员负责,同时他们还派两人负责群众的请愿签名,接待签名大约持续到3点以后群众还是络绎不绝,后来又是在“嫌犯”亲属的劝说下,群众才陆续退场。
  6、思索:据说是专案组前期的侦察没有达到某些人的“预期”结果(主要“罪状”是建立在诬告基础之上怎么会查实),才借鉴阿城王老丫(市中院按黑社会判的,省高院改判时否定了黑社会)一案的做法——召开公捕大会来发动群众。但正像一位局内人士讲的:“这次却弄反了”。本来是一个震慑犯罪分子、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的大会,却开成了一个上万人为犯罪嫌疑人喊冤的大会。事实说明:民心不可欺,民意不可违。一旦法律、人权被人为的歪曲、践踏,就会出现这种看似不可思议、却实实在在发生了的结果——自有公道在人间(附送大会实况的DVD光盘一张)。
  八、所涉及的罪名和漫长的侦察、起诉、审判过程
  1、柳林于2003年12月12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2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五常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以“涉黑”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拘;同年8月25日以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先后两次共被羁押427天后于2005年6月6日以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曹景春所涉及的罪名、羁押的时间和地点、判处的刑期完全和柳林相同。
  3、尚成库于2003年12月11日以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1月12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五常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以“涉黑”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拘;同年8月25日以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先后两次共被羁押428天后于2005年6月6日以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4、柳壮于2004年7月30日以“涉黑”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拘;同年8月25日以寻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被羁押307天后于2005年6月6日以衅滋事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5、刘全贵于2004年7月30日以“涉黑”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拘;同年8月25日以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被羁押306天后于2005年6月6日以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
  6、刘全民于2004年7月30日以“涉黑”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拘;同年8月25日以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被羁押234天后于2005年3月24日被道外区检察院免于起诉无罪释放。
  7、刘全国所涉嫌的罪名、被羁押的时间和免于起诉无罪释放的结果完全和刘全民相同。
  柳林、尚成库、曹景春等三人前期在五常市公安局就被羁押了120天。取保候审在家108天后,于2004年7月30日他们三人又和刘全贵、刘全民、刘全国、柳壮一起以“涉黑”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拘(没有一人有前科);8月27日在冲河镇召开公捕大会。10月20日哈市公安局退回了被封存的汽车,钱款(含存折)和物品(但查封刘全民的米厂没给任何手续,只是口头同意解封)。10月29日才准许律师会见嫌犯;11月25日侦察结束案件移交至市检察院,12月8日市检指定道外区检察院受理,2005年1月4日和2月4日先后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月25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从罪名的变换、从召开公捕大会、从查抄财产到归还财产、从超期羁押、从异地侦察审判等等情况明眼人不难发现这起案件的反常与离奇。反常就反常在公安机关不经调查就先抓人!离奇就离奇在错了还不承认错,而坚持错下去!在“两会”期间,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在记者采访答复超期羁押时说:“案件办的不扎实,形成了判决难,放人难,由于出现了夹生饭,想消化它,就造成了超期羁押”。2005年3月15日哈市公安局的一位警官就问我们说:“协调会(指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开完了还没有诉吗”?从2004年12月8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至2005年6月6日的一审判决,在这半年的时间里,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逐级请示汇报和政法委的协调。这些反复的请示汇报和协调,不就是想把这起错案(冤案)消化掉吗!消化掉的目的不就是办了错案而不想承担责任而给他们安上点罪吗!但唯独没有考虑含冤者的人权被侵犯!法律的尊严被践踏。刘全贵、柳林等人的冤案是权大于法、人治代替法制的典型案例。
  1、交通肇罪:1998年7月11日7时许,在冲河镇的乡村公路上刘全贵开车撞死了一个横穿公路的六岁儿童,当时镇派出所的一名户籍员等二人出的现场,但没有经过交警处理(当地没有交警),是花(赔了)3、7万元钱协商私了的。对于刘全贵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是否公道我们不想替他多说,我们今天是要为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的丈夫(亲人)柳林、曹景春、柳壮、尚成库喊冤!叫屈!
  2、寻衅滋罪就是在第一条提到的因“卖粮引发的治安案件”。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外刑初字第299号》中对案件的认定是:“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9日上午10许,被告柳壮与其舅舅王剑到五常市冲河镇粮库卖粮时,因其有一袋不符合收购质量要求的粮食,遭到收粮人员的拒收,便找来柳林、曹景春、尚成库三人,在该粮库主任王青海拒绝被告人柳林要求后,被告人柳林用手撑子,曹景春持木棒,同被告人柳壮、尚成库一起对王青海及粮库工作人员宋云鹏、时春明进行殴打,致使该粮库收粮工作中断。经法鉴被害人王青海系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林、曹景春、柳壮、尚成库在公共场所,以不正当理由挑起事端,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冲河镇粮库收粮工作中断,使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略)”。
  在判决书中,法院回避了粮库要罚款的情节和互相对欧的事实,即或这样,根据“经审理查明”的情节,该起案件认定寻衅滋事罪也是错误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等行为。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过失不够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该起案件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在客观上又不是“无事生非,没事找事”。判决书中称:“被告柳壮与其舅舅王剑到五常市冲河镇粮库卖粮时,因其有一袋不符合收购质量要求的粮食,遭到收粮人员的拒收,便找来柳林、曹景春、尚成库三人,在该粮库主任王青海拒绝被告人柳林要求后、、、、、、”。尽管公诉机关和法院都没有明确王青海拒绝柳林的是什么要求,但不言而喻,柳林等人的动机是来找王青海求情,而不是“随意殴打他人”,更谈不上“情节恶劣”。该起案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在2004年1月12日五常市检察院就是以寻衅滋事罪批捕的柳林、尚成库、曹景春等三人,五常市司法机关是在寻衅滋事罪名不能认定、起诉不了的情况下,才于同年4月12日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柳林等三人。为什么同级的哈尔滨市道外区检察院在该案没有增加新的犯罪情节就能再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到法院?道外区法院又依据什么判处有罪?难道是五常市司法机关错了吗?不,决不是!究其原因是由于罗干等领导同志对这起案件作出了批示、由于是黑龙江省政法委直接督办的“涉黑”大案。所以,公安机关就先抓人后侦察;查抄财产;在未经审判定罪的情况下就召开公捕大会;刑拘(逮捕)90天后才准许律师会见当事人和超期羁押等等严重违法的行径。当知道“涉黑”定不上,错案已经铸成后,我们的督办单位、我们的司法机关不是有错必纠,而是利用硬给你定上罪来掩盖其践踏人权和违法办案的事实。
  退一万步来讲,就算“寻衅滋事罪”的罪名能够认定,就是这样一个情节及其轻微的案件,四位被告有两人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有两人被判处1年半的有期徒刑。难道判处的不是畸重吗?但不难理解,因在一审判决时已有三人被羁押了400多天,最短的柳壮也被羁押了307天。在判处时还要体现“情节”和“分出档次”,而判处的刑期又要超出实际已羁押的时间,所以只有这样重判,才能避免出现判处的刑期比实际羁押时间短的笑话。就是这样的重判,刑期最长的柳林和曹景春的刑期到2006年3月29日也就结束了;刑期最短的尚成库到今年的9月27日就可出狱。我们今天诉求的不是那天把我们的亲人放出来,而是讨还公道,彻底纠正枉法判决。
  其实,刘全贵、柳林等人的案件,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很好的例证,用我们农村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拣鸡毛凑掸子”。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我们也经常听到有人说:“共产党没有抓错人的,找也得给你找出点事”。我们经常听到:“这个案子是罗干批的,怎么做都不过份,你们告的话除非找胡锦涛(言外之意是胡锦涛比罗干大)”。如果冤案得不到纠正,别说是找胡锦涛,要不顾忌给我们国家抹黑,安南我们也敢找。但我们认为,对待这个案子的一些反常做法,绝不是出于罗干等领导同志的本意。罗干同志在2004年11月7日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时还强调:“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在2005年4月27日中央政法委召开的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电话会议上罗干同志强调:健全执法规范,确保执法公正。罗干同志长期领导政法工作,是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者;罗干的父亲、我们尊敬的罗瑞卿将军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了诬陷、迫害,我想罗干同志对冤、假错案将会是更是深恶痛绝,我们有理由深信:罗干同志要知道他批示的案子,让一些假借他名义的人办成“这个样子”也不会高兴的。
  在2004年8月27日召开公捕大会时,愤怒的群众就高喊到省政府上访请愿,当天晚间五常市政法委副书记韩光等人来找我们亲属做“防范群体上访”工作时,我们的态度就很明确:“我们不需要集体上访,既然进入了法律程序,我们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虽然在某些强力部门的干预下,我们的丈夫(亲属)在一审时受到了不公的判决,但我们相信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乌云终究会散去、法制终究会代替人治!
  但我们也深知,这起冤案的昭雪(改判)、诬告陷害者的“反坐”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因为这起冤案牵扯到黑龙江省公、检、法等强力部门,另外还有人拿罗干同志的批示(我们始终认为批示没有任何错处)、政法委的督办当挡箭牌。在2004年8月27日押送刘全贵等七人前去冲河镇开公捕大会的路上,刘全贵就问负责押运的领导:“没有定罪就开公捕大会,这不是侵犯人权吗?以后还让我们在冲河呆不呆”。押运领导答复:“这你和我们说不着,这是政府行为”。是呀!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是反复的协调和请示汇报吗,不就是有些人拿“政府行为”和“集体决定”来逃避违法办案的责任吗!如果没有一定的背景,我们深信道外区法院也不会(敢)违法判决的。但为了替我们的亲人讨还公道,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们将不惜身家性命依法抗争到底——直至冤案得到纠正!
  我们恳请我们的党和政府,我们的公仆,我们的青天,能够体察该案的冤情,纠正一审的枉法判决;
   伸冤者: 柳 林、曹景春、柳 壮、尚成库的妻子(亲属)
   ——田春梅、姚 晶、赵明丽、姜春秀
   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区人民法院(2005)外刑初字第299号
   刑事判决书
   200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