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追费,追出人命
文章目录
警车追费,追出人命
2008年10月16日早上9点左右,在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三滩收费站,一辆靖远县出租车经过三滩收费站时由于未交5元通行费通过后遭到该站收费人员一行6人驾驶一辆警车(甘D0122警)追堵三四公里后,将出租车逼至公路外翻车,造成一死四伤,事发后警车顺向逃逸,十余分钟后警车掉头返回经过事故现场时被当地群众拦截(附图1为事发现场,出租车被逼后的刹车轨迹以及事发后被当地群众拦截的掉头后准备逃走的警车)。当日下午出租车司机已被当地警方拘留,而收费站肇事人员却逍遥法外。据了解肇事警车乃是靖远县交警大队长期借用给三滩收费站使用,试想由靖远县交警队处理该事故会是怎样的结果呢?结果可想而知,迫于无奈才将该事件发布于网络。
本次交通事故在《西部商报》、《兰州晨报》、《兰州晚报》、《白银日报》等多家媒体都有报道,在本地影响极大。10月18日愤怒的当地群众曾向收费站讨公道,要求对肇事人员进行处理未果,造成三滩收费站堵车长达2小时。
相关报到地址如下:http :www。lzbs。com。cnwb2008 1017content1626515。htm
http :xbsb。gansudaily。com。cnsystem20081017010863754。shtml
http :xbsb。gansudaily。com。cnsystem20081018010864846。shtml
试问交警都被明令禁止追赶违法车辆,更何况是收费站人员!逃费固然有错,但不至逼死吧!!!!
事发后收费站人员未积极采取措施营救,反而逃之夭夭,人性何在?
试问警车是任何人可以使用的吗?
2008年10月29日靖远县交警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仅将该事故定性为警车违规超车造成出租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出租车付70的责任,同时注明若有异议三日内向白银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靖远交警对将此认定书直接送达出租车司机手中(司机已被拘留,就算有异议,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根本不能与家属见面),并未通知司机家属,司机家属经过多方面渠道打听到处理结果时已是10月31日下午。这就不由的让我怀疑他们的动机,是故意拖延时间,让我们错过复核期限呢,还是另有其他目的?还是害怕上级单位的复核?同时认定书送达其他当事人(车上受伤的乘客)手中时已超过其规定期限。
在此值得关注的是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漏洞百出,首先事故发生时间是2008年10月16日,但事故认定日期却为2008年9月29日;其次在该认定书中对警车司机刘炳良的认定为:违规超车,应付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本人查阅了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如下: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简直是可笑之极,驴头不对马嘴。(附图2为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
由此该认定书可以看出,收费站与靖远县交警大队已达成某种“默契”,交警队只顾收受好处,却疏于提高造假水平,反的错误之低级,令人啼笑皆非。由此可以看出靖远县交警队拿人命关天的事当儿戏,不顾事实,难道就不怕死者的在天之灵报应吗?
在大家收到此信件时,希望能够得到您们的帮助,烦劳留言,提供帮助信息,不胜感激!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