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朝阳司法鉴定所主任朱林晓在2015年故意虚假鉴定妨碍司法公正已经被田家庵法院判刑了,朱临晓做出故意虚假鉴定这种刑事犯罪,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是不应该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但是他现在依然在朝阳司法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朝阳司法鉴定所的网站上依然有朱林晓名字,我向安徽省司法厅、淮南市司法局反应过,质疑刑满释放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但是司法局司法厅没有对此事有答复。朱临晓的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找的到。案件编号是,(2020)皖0403刑初137号。田家庵法院在下判决的时候,隐去了朱临晓的名字,仅以朱某代替,朝阳司法鉴定所名字隐去,以某司法鉴定所代替,这里面是否有包庇的嫌疑?法院为什么对罪犯的判决书要隐藏其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