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高校教师,在一所高校攻读研究生,和原单位签订了培养协议,协议中的违约赔偿为 :在培训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工资加在一起的两倍,举例:如果学费、住宿费和工资合计为10万,则违约赔偿为20万。
    
     但我看到新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为: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现在我的疑问是:
     1 我2006年签订的协议是否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执行?
     2 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应该算作违约金?
     3 是否是给单位退回所有的学费、住宿费和工资,然后再算违约金,这样就是原来的学费、住宿费和工资的两倍了?
    请懂得法律的,以及关心这个问题的人讨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