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5日,我实名举报、控告杨洪发勾结犯罪、伪造证据、贪腐窝案,含举报材料3页,证据七份14页,同年11。28交补充材料1页,由监察室黎明溪经办。
  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 举报线索,承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已经13个月了)
  2020。1。3举报逾五个月,黎让助手李某电话通知:“经调查,杨洪发没有发现问题”。要我过去签字。我要求用证据说话并书面答复,否则去也没用,李无语。此后八个月,黎明溪再无回复。多次电话查询25868127 ,25868653黎、李拒不接听。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
  我的举报材料所列问题不止一件,要求逐件答复是合法的。黎既然认定杨没有问题,又何惧逐件答复和举证?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六条: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 ,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
  反腐肃贪是何等严肃的国家大事?岂可空口无凭?检察院书面答复合理合法。
  为说明事实,现就杨勾结犯罪、伪造证据、贪腐窝案简述如下请黎明溪举证、答复其是否合法:
  1)勾结犯罪,非法将公诉案改成“民事调解”,杨拉再多人签名,也无法改变为罪犯洗白的丑恶;
  2)半年多以“收容审查”非法取代刑拘、批捕,审查起诉,故意放纵犯罪,为违法调解拖延时间;
  3)在公安办案人王跃、叶再全,分局预审科蔡某“调解”被拒后,杨亲自上阵为罪犯当代理:先叫停审查起诉(起诉科陈科提供),再以刑拘、判刑胁迫受害人接受“调解”,没有证据却非法对受害人实施取保候审;
  4)为逼受害人就范,编造案情、伪造证据,伪造鉴定报告,构陷受害人。如:重伤鉴定,公检从未给我做过鉴定,也未依法出示过作为证据的鉴定报告。可宝民派出所公文显示:”1996年7月20日经法医鉴定 ”,可那时我在天津治伤不在深圳。被揭穿后,又把鉴定时间改为96年6月11日,而那时我术后输液无法下床,更不知公安有“法医鉴定”;
  5)拒不执行《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对证据检察院始终隐瞒不敢公开,至今也不准律师依法查档。
  6)非法为罪犯充当代理:代理“调解”、代定“补偿金”,用编造案情、伪造证据代罪犯把故意重伤害改成“过失”图谋减刑;又以批捕五天“认罪态度较好”免予起诉,无罪释放,丑恶嘴脸昭然若揭;
  7)违反检察程序,杨(含公安)从未依法履行办案程序,从未向受害人查证、核实案发过程,作案工具,伤情鉴定的真伪;无办案笔录,包括:传讯、指证、质证,更无经受害人签字画押的文件。
  8)为包庇罪犯, 无视党纪国法,失职、渎职,拒不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尽的职责 :
  “对于公安机关 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 并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96年12月27日受害人在公检的“关怀”下被迫接受“调解”,转天1996年12月28 日杨即拍板
  “公安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罪犯被杨洪发:免予起诉,无罪释放。
  从28 31日仅四天,28、29双休、31日“调解”,剩30日一天,不知杨如何完成对公安侦查
  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的?又如何判定案情、证据、鉴定报告的真伪?还是杨与公检办案人早
  已沆 瀣一气被罪犯收买?恃权乱政,无法无天。
  9)公然违反人民检察院应尽的职责 :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
  杨洪发借“民事调解”无视审查起诉和举证责任,故意避开公诉的法定责任,挂羊头卖狗肉,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检察法当成了他家的自留地肆意挥洒、践踏。
  10)炮制阴阳公文,用“故意轻伤害”诬陷受害人却始终不能举证(见67号文);瞒天过海、偷梁换
  柱,非法扣押66号文22年不向受害人送达,致受害人无法申诉。

  2019。11。29在市检接待室说到举证责任,黎说:“杨洪发勾结公安办案人伪造证据是公安的事,不属于我的工作范畴,我管不了!你可以去找公安求证”。(接待室有录音)同时,黎对杨洪发的用“调解”取代公诉的违法装聋作哑,不置一词。
  可当我按他的指示去找公安求证时,他又翻脸不认账了,说“我是建议你去找公安不是让你去找公安!”对杨洪发伪造证据黎是看不见还装糊涂?既然认为没问题为什么不敢举证?难道检察院对公安侦查的监督责任黎也不认账吗?
  为了杨洪发贪腐窝案,我已不止一次向深圳检察院举报了。早在2018年9月13日刑事申诉检察处胡映炜接了我的申诉(申诉书4页,证据4份11页)拖半年,既不承办也不回复,2019年3月14我才找到她的电话25868262。电话中她说:“那个案子2018年10月29已经办结,文件已存档!”??我找她要回复,要结论,要一个交代,可她回答说“没有回复,没有结论,没有交代,这个案子不归我管!”你挂着刑事申诉检察处的牌子,不归你管归谁管?自那时起两年过去了,胡映炜压案、拖案是失职、渎职?还是怕为杨洪发贪腐案充当保护伞把她粘上?
  杨洪发滥用职权,伪造证据,构陷受害人,非法“调解”,避开公诉是该案的主线。这对浸淫司法多年,谙熟刑律的黎明溪、胡映炜都是再明白不过了。连外行都能看出蹊跷的案子他们却躲躲闪闪唯恐避之不及。检察官是靠证据混饭的,可轮到他们自己就不讲证据了。他们既不敢公开证据,又不敢依法质证,除了推诿、拖延,压案、拖案,就是躲在角落里玩那些见不得人的勾当。

  我不明白,两次举报历时两年,不管是胡映炜还是黎明溪都是头顶国徽向国旗宣誓过忠于职守的检察官,却对杨洪发的贪腐窝案表现得如出一辙、淋漓尽致;再联想起宝安检察院控申科的郑国焕,为给杨洪发涂脂抹粉不惜继续编造案情,伪造证据,颠倒黑白 ,是杨洪发的阴魂不散?还是与杨洪发同流合污甘当犯罪的保护伞?面对贪官污吏,我不信深圳的检察官都像他们一样如此不堪!为此我将拭目以待。

  附件:
  1、民事调解书 2页;
  2、免于起诉决定书深宝检刑免字(1996)第66号 2页
  3、免于起诉决定书深宝检刑免字(1996)第67号 2页
  4、信访答复意见书 1页
  5、诊断证明书 1页
  6、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深宝检刑申复决(2018)1号 5页
  注:以上附件均已向宝安检察院,深圳检察院多次提供,如有异议请联系本人
  电话: 1326708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