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有罪推定——旁听刘元绘受贿案的思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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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晴天霹雳,我们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事竟然都接连发生了,2007年3月25日,刘元绘被淮安市检察院带走,随后被实施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居住,5月23日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受贿”,同日被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至今, 9月21日淮安市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受贿12。7万元人民币。我们向社会呼吁,这是一起由淮安市反贪局制造的冤案,呼吁社会各界过问此事,避免悲剧的发生。法律是无情的,违法犯罪理应得到惩罚,但法律也应该是公正的,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更不能制造冤案。
受害人刘元绘,原江苏省水利厅下属单位三河闸管理处主任。他在水利系统(淮安)辛勤工作20多年,主持工作6年。平时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单位操心操劳,单位及其个人多年都被评为先进。他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和家人,他常对老婆说,自己从农村来,过过很多苦日子,千万不要在钱上面犯错误。他单位新建了办公大楼,他欣慰地跟我们说,大楼起来了,我们单位没有人倒下。他也从没利用自己的职务为自己和家人谋利,他的大舅子多年来一直是三河闸管理处下属单位 石港抽水站工人,二舅子多年前下岗,他都没有答应他们安排工作的要求。省水利系统的领导、同事、同学和他的职工都知道他的为人,我们作为他的家属和亲人更是清楚,刘元绘绝对不是一个贪图钱财的人。刘元绘由于他自己坐得正,在工作中秉公办事,触动了一些人的不正当利益,得罪了个别人,这些人就捕风捉影,以不实之词经常进行诬告。淮安市反贪局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竟然相信了他们的诬告,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刘元绘抓了进去。他本人和家人以为他去核实情况,过两天就会回来,没想到这一进去就是半年多,还整出一个受贿的罪名,这真是天大的冤屈啊!到目前他已蒙冤并失去自由7个多月了。
在刘元绘进淮安反贪局之前,他如实向水利厅进行了汇报,无奈之下,甚至又托人打电话给他妻子问她是否收过人家的钱。淮安市检察院有关人员认为刘元绘并没有交待出他们掌握的“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到现在也不知道是什么),就把刘元绘带走,随后被实施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居住。我们多次向水利厅领导反映,领导安慰我们说,淮安反贪局会依法办事的,我们也想事情总会调查清楚的,没有就是没有,总不能无中生有,但万万想不到,淮安反贪局会制造冤案。
仅凭举报人的举报, 在没有受贿证据面前,在对单位进行地毯式调查仍没有受贿的事实下,办案人员在非要搞出一点名堂的可怕思想指导下,对他不依不饶,长期对他进行折磨,非要他说出受贿的事,在受不了的情况下,他只好一次一次编造,为达到办案人员的要求,先后编造了10万余元、涉及7人的“受贿事件”,以求得安身。但让他和我们亲属怎么都没想到的是:这莫须有的、编造的10多万元“受贿事件”在办案人员的手里仅凭口供演变成了“真的”,这对刘元绘及其亲属来说是多大的冤屈啊!
在办案人员眼里,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在单位既有工程又新建大楼,不可能没有贪污受贿。但他们错了,这次真的是错了,社会上清廉的人还是大有人在,刘元绘恰恰就是这个社会上清廉的人之一。人间最大的悲剧是被误会、被冤枉。我们呼吁有正义有良心的人,站出来制止这一悲剧的发展。
我们相信人间自有良心和公道,让我们守住这一底线吧,不要让这一悲剧进一步发展。如果这一冤案进一步发展,我们一定要为他申冤,向上级检察院进行申诉,向党和政府上访,向社会寻求援助。我们相信,在当今法制社会里,法律不是一个单位的面子;法律不是一个单位的利益;法律不是某个领导的一句气话;法律更不是某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法律是神圣的,人间自有正义和公正!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还刘元绘一个公正。
刘元绘家属
2007.10.10
有罪推定——旁听刘元绘受贿案的思考
10月17日上午9时,记者准时坐在了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本案法庭旁听席上,仔细听完公诉人的公诉内容后,陷入了深深的思索。
记者认为:公诉内容中有许多是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淮安市检察院却以受贿罪对之公诉。如:当事人做为单位一把手,每一笔工程款的支付都是严格按照规定由各部门审核、审批后才签字给付的,而公诉证据竟是没有出庭作证的所谓“证人”的几份笔录,内容大致是为了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而行贿当事人。然而据记者所知,这些工程款按正常程序就可以拿到,又何必行贿?这一点于理不通。更值得推敲的是:当事人为了奖励多年来为工作额外付出许多辛苦的司机,特批准他用公款给自己买一件羊绒衫。而这位司机却瞒着当事人多买了一件送给了当事人的妻子。对此,检察院可通过上级领导或直接询问当事人,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后,按原价值退还单位财务部门也就是了,谁知这也被检察院推定为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最使记者感到气愤的是:当事人当庭向法庭申诉了自己在被淮安检察院反贪局审查期间曾多次受到办案人员的殴打,并在3月26日至4月8日长达14天中,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使当事人每天的睡眠不足1小时。若不是亲耳听到经公诉人当庭询问并核实,记者简直不敢相信这种暴行的实施者竟是我们的执法人员!
管窥之下,可见一斑。此案的侦查,从一开始就将当事人推定为有罪之人,接下来就是想方设法证明其有罪,只要是沾点边的事情就牵强附会地推定为“非法所得”,以至于以刑讯逼供来获取口供。法治社会,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切实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以保司法公正。记者强烈呼吁淮安市检察院领导对此事尽快查明真相,对违法办案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
法庭通过10月17日、10月24日的两天庭审后,未当庭宣判。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