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院就是这么豪横:有新证据提交二审也不开庭、不质证
  1、二审合议庭未征询当事人是否提交新证据就直接下裁定驳回,视民诉法为儿戏,剥夺当事人诉权。2020年,潍坊盛丰面业的债权人在潍坊滨海法院的立案网立案,立案通过后又通过书面形势被驳回,有案不给立,蔑视和践踏债权人的诉讼权利。2021年1月5日,债权人再一次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鲁0792民初846号民事裁定书。在此期间,债权人手持新证据一直期待潍坊中院的开庭时间,然而潍坊中院却悄悄组成合议庭,对本案悄悄进行了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其应该询问上诉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但是合议庭在2021年1月25日下发了驳回裁定书之前一直未联系过上诉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导致上诉人有新证据不知道该提交给谁,另外申请人却是在下发了驳回裁定书的26天后的2021年2月19日收到法院快递来的判决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张同文、崔福涛、王峰三位法官,你们组成了合议庭却不开庭审理,哪怕你们给当事人说一下你们已经组成合议庭也行,你们为什么就不能询问一下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呢?当事人还一直等待跟法院联系提交新证据呢!哪知等来的却是不开庭不质证不联系直接驳回不予受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二审法院有无审查一审法院的调档证据?为什么当事人向一审法院和管理人一直申请阅卷的债权表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说一直没有,二审法院却说已经审核?作为司法天枰的掌舵者,法官不能“闭门造车”、“纸上谈兵”,不能脱离现实将法律束之高阁。合议庭审判案件虽然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缺失公正性。不开庭审理方式,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询问的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通过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官可以了解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焦点的诉讼意见,一定程度上弥补不开庭的缺陷,因此法官调查、询问环节在不开庭审理时的意义格外重要。债权人(上诉人)有新证据表明一审法院违背法律事实枉法裁判,但是作为司法裁判者,三位法官从未向当事人质证,这不利于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三位合议庭法官对于盛丰面业的破产进程是否已认真研读案卷?临时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是不是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对于上诉人的“新证据”,三位法官没有开庭质证、审查,随意决定证据的取舍,导致重要的证据、线索被埋没,最终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对于潍坊中院(2021)鲁07民终475号和477号枉法裁判,小编想问下,国家法律给予上诉人上诉的权利有何用?在一审不实的前提下,二审法官不调取证据,仅凭借一审法院说辞就驳回申请人上诉请求,合理吗?二审的法官没有发挥更高的知识水平和办案能力来纠正一审法官的错误,背离了纠错与监督功能,致使司法的天枰已经倾斜,本已弱势的当事人,其合法权利遭受严重侵害。
  3、二审法院有无审核法律条款的适用性?有无审核新出司法解释对以前发生事实是否追溯力?潍坊中院(2021)鲁07民终475号和477号中都两次指出,债权人未在债权人会议核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那么三位法官利用2019年3月28日生效的的司法解释驳回2019年1月8日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无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当事人的诉权是《民法总则》赋予的,司法解释不能对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2021年1月1日废止的,为什么在潍坊和潍坊滨海就提前废止了呢?法院不是立法机关,15日诉讼时效的说法与违反《民法总则》三年诉权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是2019年1月8日开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是2019年3月28日正式生效,山东省高院是2019年9月份才出的规定,新法可以否定旧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十五日是什么?是诉讼时效吗?是否与《民法典》相吻合,三年的诉讼时效在这里就失效了?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只是对债权申报权利的延续行使,逾期申报债权者立法都未剥夺其权利,司法解释更无权规定剥夺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权利的特别时效。
  现在,债权人要求潍坊滨海法院和管理人提供已经向债权人提供过债权表的证据,并且申请调取两次债权人会议的录像和音频,来证实管理人是否在两次债权人会议上都提供过相关债权信息。判决书中所谓的经查,请问三位法官有核查的记录和证据吗?是不是仅仅是管理人提供的会议资料?请问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法官是否见过合法有效的全部债权信息表呢?在2020年10月29日的一次阅卷中,管理人的项目负责人曾向债权人坦然的讲,他们没有实地走访粮食债权人。对于该债权的统计仅仅依据街道、社区、村委、债权人自报等方式认定,也没有形成汇总表,更没有收集原始凭证,仅仅靠所谓的债权人自己写的申报表来确定债权的金额。无独有偶,在2020年12月份,潍坊滨海法院的承办法官赵某无奈的告诉债权人,债权表一直在编制中,目前只统计完1000多户,还未全部统计完!在2020年9月下旬到2020年11月底前,债权人在多次阅卷中,未发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1883笔粮食债权。在2020年的10月到2020年的12月底期间,当事人要求查阅债权信息,承办法官也多次说在编制中。所以,在没有债权表的前提下,债权人如何提异议?15日的诉讼时效又有何用呢?
  5、当事人有新证据表明一审、二审法院审判内容不实,有证据表明其与裁定书内容相反,当事人的诉权法定。
  事已至此,债权人对于判决书是不认可的,还是会以一己之力来维权,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作为执法机构,潍坊各级法院有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张同文、崔福涛、王峰三位法官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行为,哪个上级主管部门来查一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