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枉判致六年牢狱之灾!无视中央督办至今杳无音信!!!
文章目录
我叫张广亮,男,1954年11月15日生,家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城内,身份证号码:133030195411150015,电话号码:13473185096
1995年4月,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我有期徒刑六年,我不具备犯罪的主体资格,没有贪污罪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我根本无罪,对景县法院的判决我感到万分不服,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二审法院未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定维持原判,致使我含冤入狱,严重摧残了我的人身权益。
2008年8月,河北省法律专家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对案件的事实和经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非常慎重的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极端负责地做出了大量工作,最后得出了专家论证结论性意见:张广亮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贪污罪名不成立。
2008年10月,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参阅了河北省法律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后,以(2008)中央督字第77号批文下发至河北省政法委,明确要求对案件进行复查,上报结果;2010年10月我的案件仍没得到复查。之后我多次到河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上访,直至现在仍没得到任何答复。给我造成的冤案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为什么判造冤案容易,而纠正冤案就行不通呢?更为严重的是中央的批文都不执行,又怎么能将我们土老百姓放在眼中!现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并对我之诉求予以明示:
一、(2008)中央督字第77号批文发至河北省长达近六年之久,可至今尚未真正落实,是在哪一环节上被扣压?还是编造谎言,伪造结果上报欺骗中央呢?请求进行追查并问责。
二、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维护法律尊严,认真落实(2008)中央督字第77号批文,参照河北省法律专家委员会冀法专论字(2008)第016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所得出的结论,平复冤案,还我清白,如张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所讲到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
2014年3月10日
附:一、刑事判决书一份
二、二审裁定书一份
三、河北省法律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一份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