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王小鸥在民监【2020】1182000385监督书里把判决书中的“未约定违约责任”改述为“对于免费使用的期限及违约问题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可是她既不肯把这不明确的约定写出来,也不肯对这约定是怎么个不明确进行说明。到底是不明确算不算违约呢,还是违约了不明确怎么追究责任?

  其实,作为证据的合同中,与本案有关的约定至少包括以下三条:1。甲方承诺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本协议,无论以后政策和市场行情如何变化,均不反悔,不变卦。2。菜园子,与房屋不关联,仍属于甲方所有。但甲方答应可免费让乙方在其上种些花草蔬菜等。3。甲方如果违约,支付乙方补偿金人民币500万元整,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今甲方不同意乙方使用此菜地,请问是否与第2条不符?如果不符,是否属于第1条的变卦?如果变卦,是否属于第3条的违约?是否需要担责?所谓的不明确体现在何处?

  王小鸥作为工作多年的老检察,在最应该履行职责,最不能含糊的地方,却只用笼统的说辞进行敷衍,真是极其地不应该,这是典型的不讲武德。

  对枉法裁判这一丑恶现象稍微作过研究的都知道,以举证不力作借口正是法棍们的常见套路:充足的证据说是不充足,明确的证据说是不明确,然后枉法的文书就此形成。至于何为充足,何为明确,仿佛与自己无关。

  也正因为如此,业务水平高、人品过硬的司法裁判人员为了避嫌,在文书上一般不轻易使用不充足、不明确这些容易给脸上抹黑的用词,确实要用,也一定把原始证据完整准确地列出而不只是有目的地、选择性地进行挑选。

  (此案证据两年前就已经上网,参见http :bbs。tianya。cnpost law 823500 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