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郑莹
  在政法队伍大整顿期间顶风作案
  故意藏匿证据歪曲事实枉法裁判


          各项法律行为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在放个高利贷都有成熟套路的情况下,如果个别无良律师和贪腐法官联手搞个套路判,你死都不知道自己怎么死的。而且这些套路判及其隐蔽,欺骗性极强,一但你上了套叫天天也没法应。于是多数受害人往往会把个别黑心法官的套路判扩大到认为是各级司法都环环相护,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其实这都是因为一审法官审理时就给你设了套路,一般情况下你不明就里也无法破解,只能是按他设计的套路走下去,就是上诉也只能是败诉的结局。举报人刚刚经历了一次套路判,非常走运的是我方在上诉时候及其偶然的发现了这是一起套路判,也理清了其中的技术细节和操作方法。相信这种套路判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大量存在,好多人败的稀里糊涂一头雾水。先耐心看完我的全部举报材料和随后再发的判决书,看看自己有没有遭遇过这种套路。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官郑莹在(2020)鲁0103民初13988号战某一诉杨某一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存在故意藏匿证据,故意歪曲事实,致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超二十多元以上,已经构成枉法裁判罪。

          战某一(对方)起诉杨某一(我方)分割离婚后共有财产一处。庭审过程中,我方提出诉讼分割的房产在旧房拆除回迁现房时由我方缴纳了增加大约24平方面积的差额款,多年来房子已经上涨几倍,主张此款应当算成面积;即使不能算成面积,也应当由对方归还差额款的一半并支付利息。对方第一次开庭时的律师对缴纳差额款事实本身无异议,对其中的周转房补贴部分怎么分配有异议。双方已经当庭质证和辩论,我方提交的这部分证据为银行流水拆迁部门和旧城投写明差额款各种详细数目单据的复印件对方也没有异议。但是一审法官郑莹却在判决书中以我方没有提交这部分主张的详单,没有提出分割方案,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我方这部分权利不予支持。

           判决书前面明明白白的记载有我方主张这部分权利的各项详细数字,对方当庭表示没有异议。证据本身就是各种款项详细数字的单据。我方也当庭主张此款应算面积,如果不算面积对方也需退还一半并支付利息。对方第一次开庭时还对周转金部分有辫称,判决书前面都有记载。这种自相矛盾前后相悖的判决,充分说明了就是主观故意。造成我方不光是主张的这部分权利无法实现,还得以此为基数再多给对方一半钱,直接经济损失起码在二十多万元以上。

          我方上诉中院时,为保险起见又补交了一次这部分主张的全部证据。中院法官说电脑里看到有这些证据,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目录上也有。但是我方疑惑一审判决书上为什么说没有提交?经认真核对,发现是一审法官郑莹将我方提交的这部分证据偷换到对方的证据里面了。一审时双方已经当庭充分质证和庭辩过;判决书前面也都有记载,这种情况下法官将这部分证据全都变换成对方的证据,完全就是主观故意。当然谁也不会承认自己是故意,毕竟是利益都想沾,责任谁也不愿担。但是在此列举以下事实,完全可以证明郑莹确实是主观故意。

          一、如果不是故意藏匿证据,在我方证据清单目录上有写明,双方已经当庭质证和庭辩过的情况下,郑莹为什么不联系当事人核查落实一下情况?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二、一审以没有提交这部分权利的“详单”和没有提分割方案而不支持,这种说法完全可以证明郑莹知道我方已经提交了证据,判决依据是缺少“详单”。对方对我方提出的这部分利益怎么分割已经当庭辩论过,判决书上也有记载,郑莹却视而不见非要判决没有提分割方案。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三、郑莹虽然是以没有“详单”而判决我方这部分权利不予支持,而其实际法律依据却应当是没有了她故意藏匿出去的这部分证据!在证据齐全数额清楚的本案中,以没有“详单”判决不支持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主观故意明显!

          四、她不说证据,而说“详单”,是因为我方提交了证据,直接说证据就把自己故意藏匿证据的事情暴露了,嘴上说详单实际藏匿的却是证据。如果她说没有证据,我方在上诉中院时候再补交一次证据,其枉法裁判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了。主观故意明显!

          五、郑莹在一审过程中明显程序违法。对方前后委托过三次律师,共四个人。第一个是德康所闫某一,只写了诉状没有出庭;庭前调解和转第一次开庭时出庭的是舜鸿所孔某一;房产评估报告出来以后第二次庭时出庭的是冠鲁所的杨某一和邵某一,但是法庭显示孔某一还在对方委托律师上面。我方律师当庭就给郑莹提出前面律师没有撤销委托就变更律师出庭不合程序,郑莹让杨华秀和邵某一开庭以后再后补办手续。但是一审判决书上还是有已经解除委托的舜鸿所孔某一,而再次委托的冠鲁所只有杨某一,却没有实际出庭的邵某一。我方上诉中院法庭调查时候邵某一解释说因为他是实习律师出庭不方便,没有撤销孔某一是便于他一审时候出庭。我方上诉中院以后他就过去找郑莹法官改过来了。这整个法官律师配合默契友好合作的过程和操作全都明显的程序违法。相信如果不是对方律师在起作用,没有行贿受贿,谁也不会主动去做这种有偏有向的搞枉法裁判,无缘无故害别人损失几十万。

  六、郑莹在套路判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手法隐秘,技术娴熟。其深谙此道,绝对不是新手而是高手。如果单纯一个案件还可以狡辩没有主观故意的话,怕是以前套路也使多了就狡辩的机会都没有!只要相关部门把郑莹的所有一审不服判决上诉案中有这种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逐一核查,其全部的枉法裁判都会昭然若揭。

          我方能发现郑莹故意偷换证据的套路判,非常具有偶然性。一是在上诉中院补充证据时是我方自己亲自过去了,亲手递交,不是单纯的麻烦律师。二是我方没有纠结什么是“详单”,因为证据本身就是各种缴费金额的单据,各项金额都标明的详详细细,无需自己再列详单,而是把这部分证据全都重复提交到中院。三是在法官审视这些证据后表示电脑里面有,证据清单目录上也有,我方还是执着较真,质疑为什么一审判决说没有提交?经仔细核对后我们才知道原来是这些证据已经被郑莹给偷换到对方证据里面去了。机缘巧合上面几个因素都交集到了一起,所以我们才偶然发现了郑莹套路判里面的秘密。我们也相信这些套路绝对不是郑莹自己的独门绝技,这种隐蔽的当事人很难发现的套路判还应当大量存在,举报人在此把其套路判过程中的操作手法全部公开,如果有这方面不明就里的受害人,可以向12337国家平台反映问题。特别是如果有郑莹枉法裁判的直接受害者,可以用各种方式联系我。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越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越重。

         郑莹在此案一审过程中还有许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编造事实,选择性采信等行为,最后在我方多次表达没有偿付能力无法要房和双方均都明确表示不要的房产的前提下强判房子我方所有,变现过程中又会损失几十万。我们将在上诉中院时一一列举,举报人在此仅举报郑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枉法裁判部分的违法犯罪。

          

                         实名举报人:战岳

                          微信:jn 250001

                            202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