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案件中保证人配偶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目录
在借贷案件中,往往会涉及保证人配偶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关于保证人配偶承担保证责任,需保证人配偶有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之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保证合同需对配偶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答复称,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如需担保人配偶承担保证责任,需担保人的配偶有明确的保证的意思表示,并且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的期限进行约定。在实践中,因债权人在与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过程中,对配偶的态度不明确导致产生了许多的争议,尤其是在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配偶并未明确表示其同意为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但又在保证合同中进行签字,根据签订内容的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致。
例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一般是配偶出具声明,或在声明中签字确认其知悉并同意其配偶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泉州中院认为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判决担保人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超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不予支持。【(2016)闽05民初165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汇磊石业(泉州)有限公司、泉州嘉森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般约定“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 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甲方送达地址(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 达地址。”泉州中院判决认为虽然保证人的配偶在《最高额保证 合同》上签署配偶确认,但确认的内容仅为知晓合同约定及对配偶承担担保责任没有异议,不足以认定配偶作出为讼争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对于原告要求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2017)闽05民初9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欧联卫浴有限公司、福建恒实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此,如需要求保证人的配偶承担保证责任,因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含糊不清。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