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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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盛丽娜和庭长黄冬松不顾事实真相、公然违反法律规定胡乱判决,造成农民工工资直接损失169万余元
向全社会举报:
一、反映的问题:
1、二审主审法官盛丽娜和庭长黄冬松,违反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和程序,采信错误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偏袒安徽晶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二审主审法官盛丽娜和庭长黄冬松,违反法律明确规定,将固定工程款扣除将近190余万元,故意偏袒晶澈公司;
3、二审主审法官盛丽娜和庭长黄冬松,违反法律明确规定,将零星工程款247万元扣除了将近90、约195万元,严重偏袒晶澈公司;
4、二审主审法官盛丽娜和庭长黄冬松,违反法律明确规定,不支持我工程款利息大约147万元,公然偏袒晶澈公司;
5、二审主审法官盛丽娜和庭长黄冬松,故意违反法律明确规定,将对我的合同附随义务判成合同附条件义务,让我永远拿不到工程款!
6、二审审判长盛丽娜和庭长黄冬松,没有合议本案、对本案事实、判决一点都不清楚,就同意主审法官盛丽娜的判决意见,严重失职渎职。
二、案由和案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案号:(2015)狮民二初字第00724号。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孙国兵,合议庭成员:丁爱平、黄言斌(人民陪审员)。
二审案号:(2016)皖07民终440号。审判长:黄冬松;主审法官:盛丽娜;合议庭成员:戴卢刚。
三、事情的简要经过:
一、我以实际工人的身份承包施工了安徽晶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晶澈公司)一期1、2、3厂房、二期6、7、8厂房工程和厂区的道路及零星工程。
2012年9月10日,我以包干价623。733万元承建了一期1、2、33栋厂房工程,于2014年年初竣工交付。2013年3月4号,我以包干价668。2203万元承建二期6、7、8厂房工程。在一、二期工程期间晶澈公司将厂区道路以225万的包干价交付本人施工。前述三项工程包干价共计1516万余元。
在二期工程期间,晶澈公司又将工程的所有围墙、门卫室、下水道等零星工程交付我施工,零星工程未签合同,但是晶澈公司现场负责人(股东)查忆林表示:所有零星工程按照市场定额价计算(大合同也提到零星工程按照定额价计算)。所有零星工程结束后,按照事前约定的市场定额计算,工程款合计247余万元(见附件)。
2014年年初,工程全部竣工,全部厂房等交付晶澈公司。晶澈公司将其全部出租,承租方于2014年4月份正式投厂使用该厂房,一审法院已全部查明查实。
二、至2014年4月,晶澈公司在使用全部工程时还一直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晶澈公司在支付本人工程款1150余万元之后,包干价部分尚有366万余元(1516万元 1150万元)、零星工程247万余元、合计613万余元,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本人多次催要无果。晶澈公司为了阻止我讨要工程款,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指使社会闲杂人员上门殴打我和施工工人(派出所有记录),市政法委领导批示严惩严办。后来晶澈公司赔偿了医疗费、承诺在2015年春节前支付190万元工程款。在支付190万元之后,晶澈公司又不予支付余下的工程款423万余元(613万元 190万元)。
在我讨要423万元工程款的过程中,晶澈公司又安排社会闲杂人员到我居住小区寻事。本人为了人身安全,不敢再去晶澈公司讨要工程款,不得已于2015年11月份起诉至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为了早日拿到工程款,支付剩下的农民工工资,一审期间我积极的帮他们去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这两个证件原本都是晶澈公司自己在工程开工之前就需要办好的)。一审法院法官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先后开庭三次,调解多次,并且告知晶澈公司对工程包干价之外的工程是否要评估鉴定。但晶澈公司放弃了,一审法官经过长达6个月的审理后下达了一审判决书。
三、一审判决晶澈公司一次性支付我410万元工程款,但未支持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的利息;一审还判决我先提供工程验收资料给晶澈公司、方可支付410万元工程款。对此我不服一审判决未支持工程款利息(《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18条规定)和将交付工程资料的合同附随义务,判成先交付工程资料的合同附条件义务,提起上诉。因为晶澈公司的验收资料我永远也办不下来!——晶澈公司到现在还没有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到哪里去办验收资料?!因此我上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晶澈公司也以工程包干价1516余万元是我单方决算应予以调减上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二审期间主审法官盛丽娜和庭长兼审判长黄冬松,在举证期满后、庭审辩论过程中,主审法官盛丽娜提示晶澈公司对工程款申请评估和鉴定。本人为了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也就同意了固定包干价之外、增加的零星工程部分即247余万元予以评估鉴定。在评估鉴定过程中,主审法官盛丽娜一味地偏袒晶澈公司,把整个包干价进行评估,经过二次庭审和多次调解,我一直不同意对包干价进行评估。但晶澈公司委托人王藕香极为嚣张、向我示威说:中院我们有关系,能搞定!当时我还不信,现在我不得不信了——在接下来的评估过程中,中院技术室黄法官,不让我看我对评估鉴定的意见笔录。说要看可以,先把字签了才能看。为此我没有签字也没有认可。
就在我不同意评估结果和内容的时候,法院强行开庭并采纳了铜陵华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所作出推断性的结果,扣除我零星工程中190万余元的工程款,认定我零星工程247余万元工程款只有52万余元。对这52万余元的构成,我作为实际施工人不明白也不清楚华城公司是怎么鉴定得来的(有本人247余万元的明细账附后)。主审法官盛丽娜对此一概采信;将不是我施工的消防工程款278898元判给我。改判:晶澈公司支付我工程款268万余元。与一审相差142万元(410万元 268万元)。
而我的上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支持(有明确规定要支持)。对工程验收资料要我先行交付给晶澈公司,这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我只有建设工程时的部分资料,这些资料庭审时我也说过我愿意交给法院或晶澈公司,但是没有人接受。二审主审法官盛丽娜却不问晶澈公司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我又能到哪里去弄这些验收资料?按照二审主审法官盛丽娜下达的判决,我永远都拿不到这些工程款了。因为晶澈公司不会去办、也没有动力去办施工许可证,因为晶澈公司当初承建厂房时是以光电项目立项,其实就是为了圈地和骗取国家资金为目的,因为当时我和晶澈公司股东现场负责人查忆林一起去过,当时一期厂房刚开工建设,就返回土地款460万元,但是晶澈公司却从2014年初工程全部竣工就把厂房全部出租了,承租方于2014年4月份正式投厂使用,晶澈公司一直受益至今。二审主审法官盛丽娜不顾事实真相、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下达了我永远也拿不到工程款的判决书。
五、我拿到二审判决书后十分气愤。对于现在这样颠倒黑白的判决结果,让我欲哭无泪。第四天上午(2017年4月10日)我去问庭长兼审判长黄冬松,黄庭长解释说该支持的我都支持你了,包括利息都支持了。可我拿判决给黄庭长看在哪里支持了?他解释说审理此案期间工作太忙,所以许多地方不太清楚,判决的具体内容也不清楚。这明显是和晶澈公司官商勾结,被晶澈公司收买了。第二次黄庭长和盛法官叫我去又推说包干价没有扣除,就是扣除了也是华诚公司审计审错了,他们法官也不是万能的什么都懂。第三次叫我去后来承认扣除了我的包干价一百多万,当是没有说具体数字。我问了黄庭长那现在怎么办?黄庭长说现在判决生效了,没有办法了,你只能申请再审了(我有证据支持)。
现在我无法支付农民工剩下的工资和供应商的材料款,最重要的是工人都知道判决下来了,还没办法拿到钱,天天许多人跟着我要钱,我实在没有办法也没能力支付,现在农民工和材料供应商把我已逼到奔溃的边缘,使我身心俱疲有家不能回,老婆为此也要离婚,孩子刚上初中也无法正常上学。
晶澈公司不支付我工程款,却勾结社会闲杂人员滋事寻衅,向我斗狠;我依法诉求,晶澈公司又勾连法官颠倒黑白、糊里糊涂下判决;晶澈公司既无规划许可证、又无施工许可证,根本就无法取得有关工程资料,根本就无法竣工验收;我带领工人干好了工程,一晃三年过去不能获得工程款,而晶澈公司却将工程出租他人使用、收取租金、坐收利益,公平何在?——我现在只有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查办二审法官,查清事实真相,纠正二审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我主持公道和声张正义。
以上都是实情,我愿负法律责任。
吴昔年:电话——18756247755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