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本溯源,做清廉法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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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领域接连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利用职权行不当之事,为当事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司法队伍廉政建设。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和维护者,理应是捍卫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的践行者,但在利益面前动摇初心、僭越底线,严重损害司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最高法两个专项教育活动、宁夏高院廉政警示教育专项活动的目标要求,银川中院推出“三个规定”“四非机制”学习要求,力求固本溯源,从制度上解决司法人员思想滑坡、行为松懈的问题。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对于公正司法、司法透明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让案件在阳光下审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个规定”对撞“墙”碰“线”行为进行了列举式和兜底式规定,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哪些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司法人员不当交往行为,逐条逐款对司法人员设定行为“红线”、记录台账、处罚措施,时刻提醒司法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要守住行为底线,不逾矩、不越规,提升思想警觉性,时刻恪守底线,做公正清廉的司法人员。
与“三个规定”一脉相承的还有《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定期报告非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事件会见案件关系人、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从事非司法伦理允许社会活动情况的规定》的“四非机制”,专门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对“非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非因履行职责”“非司法伦理允许”进行了更深更细致的规定,对四个方面19项具体行为和表现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对法院工作人员划定行为红线、标清行为底线、消除行为盲区,通过自省自纠及时发现廉政风险点,定期报告、抓早抓小,一有苗头及时掐灭,做好日常监督,杜绝演变成不可逆的后果,让法院工作人员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有明晰的认识,在做每一行为之前都自省是否符合规定,慎行慎为,万物留痕,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每个脚印负责,唯此,才能确保法官清廉、法院清正、司法清明。
“三个规定”“四非机制”并非空中楼阁,它与党建工作、内控制度、审判执行质效都有着密切联系,思想指导行为,行为反映思想,正确思想指引下才能做好党建和审执工作,才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