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业务水平不谈,就说他的个人素养。我认为,能竭尽全力为过街老鼠辩护的律师才是好律师。
  看扁律师的民族就不具备实施法治的条件,比如“律师就是钻法律空子的”、“律师就是一帮投机分子”等等一些说法。律师在我们国家的形象一直就不算好。如是这样的话,这个民族中冤假错案绝对少不了。为什么?
  先说公检法到底是干什么的,到底应该是什么关系?
  我认为,如果哪个机关说自己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那么就可以下这样一个定论:这个机关一定是破坏公平正义的。为什么?因为公平正义不是由一方来实现的。
  单说刑事案件,简单点说:公安局是抓人的,检察院是把抓到的人送到法院的,法院是决定这个人去哪里的。
  具体说法院里的事:检察院是原告(控方),代表国家起诉那个人;律师是代表那个人反起诉的(辩方)。双方干什么?在法院互相指责。法院这个时候干什么?第一看热闹,第二决定热闹的过程,第三挑动热闹(激化矛盾),第四决定热闹的结果。这个结果包括:事实结果和法律结果。也就是说,法院不偏向任何一方,哪怕是国家这一方都不行;或者说,法院和任何一方都没关系。
  控辩如何指责?检察院只向着国家说话,对国家不利的由律师说;律师只向着被告说话,对被告不利的由检察院来说。也就是说,律师的职责就是投机钻空子。甚至律师在工作中发现被告还有重大隐情没有说出来,对不起,您是律师,就不能说,这样做不违法。不是律师品行有问题,是法治需要它这样做(游戏规则),如果他不这样做品行反倒有问题了。
  只有这样得到的事实结果叫公平,法律结果叫正义。看见没,公平正义远了说是四方达到,近了说是三方达到,但无论有多少方都必须有律师这一方。
  我国公检法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因此就有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关系。单看这几个词的逻辑,这些关系就说不通:法院如果和检察院合作配合,一定把律师晒一边,你说这算是怎么档子事?一个看热闹的如果被人监督着还得制约着,你说这热闹还怎么看,它不跑偏?监督和制约就矛盾:监督是高对低的关系,你能监督你的领导吗?制约是平行的关系;什么叫监督和制约?就是你可以插手我的事,我也可以插手你的事,那分工还怎么谈?既然分工不成那就坐一块谈,但坐一块的人中肯定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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