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复议申请书(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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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利君,女,住址2018年3月安庆政府第二次安装电子眼监视侵权变卖背井离乡,联系电话:13515562896。
被申请人:安徽省高级法院,法定代表人:董开军,职务:院长。
申请请求 :撤销(2020)皖行终1034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外省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
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申请书,我于2020年10月28日送达。2020年11月2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送达的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是2020年11月2日。
决定书,公然理直气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显然目中无法,知法违法。
决定书写道,王利君“以为了排除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及偏袒怀疑,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申请人诉累为由,申请本院整体回避”。大错特错,是2017年3月以来,被申请法院以权代法,对申请人作出的与本案息息相关的一次次不公正裁定的行为,证明被申请法院具备了不适合管辖这一案件的条件。
这里所指具体的条件,安徽省高级法院整体回避申请书,以及被申请法院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皖行终522号裁定书;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皖行终1016号裁定书的起、上诉状,一一写明,不再重复。
综上,申请人已经对被申请法院,整体上的公正性有合理的怀疑。被申请法院应当无条件地将本案移交上级法院处理。否则,被申请法院自行决定自己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属于“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鉴于申请人,非常渴望司法不仅事实上必须是公正的,而且必须以合理的外观表现出其是公正的。非常渴望在这起诉讼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恳请被申请法院放手本案,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外省同级法院管辖本案。为盼!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