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推诿扯皮不作为谁来管?

  两次蒙冤入狱无判决:我到底犯没犯法?犯的啥法?犯多大法?

  我叫刘阿明,于2011年12月当选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刘二村村主任,在职期间村委会因公花费6万余元、收入2万余元均未报账、根本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2014年6月2日商州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有意将收支剥离,分别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对我刑拘、取保、逮捕,两次关押360天,受迫害两年多。检察院超期羁押97天后于2015年8月3日移交商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6日在洛南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换押证为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商州区人民法院超期羁押24天后于2015年11月27日要求贾章存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审判长刘远尧迫于商州区检察院压力在没有认定我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侵占多少钱的情况下作出枉法裁判:默认商州区检察院以“不够罪”为由撤诉!真是笑话:天才法官刘远尧没搞清楚我犯没犯法、犯多大法就默认不够罪!这跟瞎子哑巴医生不闻不问就开处方有啥区别?于是直接造成冤案:两次蒙冤入狱后我到底犯没犯法?犯的啥法?犯多大法?至今公检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书来认定。开庭审理、超期羁押后为啥不给判决?一个2万余元的案子为啥要拖两年多?请求:1、查明事实真相、还我清白。2、追究时任审判长刘远尧、审判员孙亚革、代理审判员张瑞等有关人员失职渎职、枉法裁判的责任。据以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2015)商州刑初字第00097 1号刑事裁定书、商区检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商区检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商区检诉换(2015)123号换押证、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刑短181 1号案卷复印件法庭笔录辩护词等;证人有:刘二村原村支书刘小勇、监委会主任刘忠锁、一组组长刘如军、党员刘仓满、刘志茹等等广大干部群众及商州区夜村镇李河滩村民贾章存等证人证言。生命不息、伸冤不止!联系电话18729060902刘阿明。申诉六年来法律界人士均认可“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才是刘阿明冤案”的始作俑者,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应该受理刑事申诉却一直在踢皮球,陕西省检察院在商洛市检察院多年没受理的情况下也不予受理,恳请有关领导能够重视受理。
  
  
  
  
  
  
  
  
  
  
  
  
  
  
  
  
  
  

  刘阿明职务侵占一案无罪刑事申诉书及无罪证据
  申诉人:刘阿明,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刘二村三组。电话:18729060902
  委托代理人:徐冰律师、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电话:13201877822
  被申诉人: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雷世俊 职务:检察长
  申诉人对商区检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商区检诉撤诉(2016)1号撤诉决定书均不服,特向贵院提出无罪申诉。
  请求事项:一、请求撤销商区检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商区检诉撤诉(2016)1号撤诉决定书。
  二、责成商州区检察院给刘阿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依法赔偿。
  事实经过:申诉人刘阿明于2011年12月15日当选村主任,2014年6月2日商州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王红召等人说我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让我交代收取中铁十二局两万元的事,当时我想着自己光明磊落,任村主任两年半来垫付村委会因公花费、修路六万余元一分钱都没报销过,更没啥见不得人的事,如实交代了两年多来村委会收取的三笔钱共计两万余元:
  1、 2012年5月17日老支书刘小勇告诉我水务局此前有我村青苗补偿款没有给,他让我带上公章一块和监委会主任刘忠锁去商州区水务局领了青苗补偿款5296元,由于对方没有花名册没法兑付,刘小勇拿走一千元用于支付他给村里的的欠账,剩下的交给我支付了村务开支欠款。
  2、2013年初中铁十二局在我村修铁路时照顾村里修一条便道大约能赚十万余元,事情谈妥后却被村支书刘虎山以别人名义私签了合同,我和其他村干部坚持让中铁项目部变更为村委会签合同,对方不同意,同时答应给村委会两万元协调费,2013年4月11日我和一组组长刘如军去中铁十二局领回了两万元,回来的路上刘如军还说“这一下赶紧把人家修路的一万多元钱付一下,”这笔钱除了支付刘志茹给村里修路款一万余元外,全部用于支付村务开支欠账。
  3、村支部委员刘小勇给我说:“咱村里历来班子乱,各管各的事,你给村民实心办事,垫钱又出力,村文书不给村里记账、报账,你要记着,免得说不清。沙场每年给村里1500元管理费,你趁早去领,免得别人领了。”于是我才知道这笔钱,领了两年的管理费3000元全部用于村务开支。
  我如实交代了和其他村干部一块领的这三笔钱外,还反眏了村里的实际情况:村委会债务多无积蓄,谁当村长谁负责筹钱办事;我任村主任两年半来给村民修路、办事花费六万元左右,至今收支一分钱没报过账,更没有从镇财政所领过一分钱的办公经费。这些广大村民、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人人皆知。笔录做完后办案人员和我去了我的家里,拿了我两年多的因公花费票据和收支流水账,回到公安局后又做了一遍上述笔录,并复印了收支账本,最后当场把票据和账本封存于经侦大队办公室直接宣布刑事拘留。关押11天后办案人王宏朝拿着商州区检察院“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批捕、立即释放”要求贾章存办理了取保。半年后王宏朝又通知我谈话,2014年12月15日上午我去公安局没见到办案人员,下午在经侦大队办公室我又将收支情况说了一遍,谈完话后他们又变更以职务侵占罪当场宣布逮捕。账本和票据扣押一年后因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找不到有罪证据,2015年6月2日早上商州公安分局王宏朝和几个办案人员来看守所过问我经手的流水账和票据,当时我说:“你们明知我因公花费六万多元一分钱没报销,收了仅两万多元,有意把收支剥离,以收钱为由关押了我,那就直接起诉好了,何必过了一年又来过问我给村里的花费。这好比把人都枪毙一年了才来找证据自圆其说一样。”僵持到下午我不开口,明知他们在恶意制造冤假错案,想想还是如实再说一遍,早点出去才对。由于当时立案标准是一万元,所以他们从六万余元花费中选择性的认可了13895元,“定罪14501元”。2015年8月3日移交法院起诉,2015年9月16日开庭审理,开庭前一位亲戚和律师对我讲“招呼打好了,你的事咋回事咱们都心知肚明,法庭上不要和法官争执,人家说啥就是啥,态度好点,庭审结束后判缓刑就把你释放了”可是我还是按捺不住情绪在法庭如实陈述:“办案人员明知我村实际情况、明知我因公花费六万多元收支一分钱都没报账,为啥只字未提?任何违法犯罪都有受害者,该案中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呢?非要把财务管理不规范定成我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问的大家哑口无言。李书良律师也证明了我的大量花费。刘远尧法官说“把律师证实刘阿明的花费5178元和公安局证实的13895元共计19073元核减后就不够一万元的立案标准了,这都关了十个多月了咋判决呢?”最后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由于换押证是8月4日到11月3日,奇怪的是开庭前半年多李书良律师都没来过看守所找过我,反倒在11月2日来看守所要求我写认罪书:“你的情况咱们都知道,我都不敢给你做无罪辩护!给你说好的不要在法庭上争执、说实话,法官说啥就是啥,你闹得现在人家无法宣判,你不写认罪书就继续关着受罪,你按照我写的抄一遍争取早点出去再说”无奈之余我用别扭的字迹违心的抄写了认罪书,可是到了2015年11月27日商州区法院还是判不下来,法院人员又一次要求贾章存取保了我。直到2016年6月2日取保半年多后商州区检察院(商区检撤诉2016 1号)以所谓“新刑法实施而不够罪”为由而撤诉,商州区法院枉法裁判:在没有确认侵占数额及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准许撤诉,并于2016年6月14日签发刑事裁定书。请问:2014年6月2日刑拘后依据老刑法当时“完全够罪”为啥不宣判?一个“两万余元的案子”为啥要拖到2016年6月14日等新刑法实施?
  无罪申诉理由:一、商州区公安分局立案、办案程序违法:
  2014年6月2日商州公安分局在明知我因公花费六万余元一分钱没报销、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仅以我领取两万元协调费没有“追查赃款赃物去向”就以涉嫌受贿罪立案并刑拘,羁押11天后要求贾章存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变更为28396元“职务侵占罪”执行逮捕;“冤案”形成一年后的2015年6月2日又从申诉人六万余元因公花费中“认定”13895元合法支出,以职务侵占14501元移送审查起诉,前后矛盾、疑点重重足以证明立案办案程序违法。
  二、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存在失职渎职、超期羁押:
  2014年12月15日我主动应约去商州区公安分局,又将村委会收入2。8万余元支出6万余元一分钱都没报账的具体情况说了一遍,王宏朝当场宣布“现将你两万元受贿罪变更为28396元职务侵占罪执行逮捕!”商州分局补充侦查后“认定”13895元合法支出,以我职务侵占14501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然以28396元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3日诉至商州区人民法院。商州区检察院明知我没有犯罪事实、商州区公安分局非法立案的情况下批准逮捕,强加罪名起诉,羁押232天存在失职渎职、超期羁押97天却没有相关批准文书。
  三、商州区人民法院存在失职渎职、超期羁押:
  换押证为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2015年9月16日开庭,法官明知案件真相却没有当庭宣判,拖到2015年11月27日法院羁押116天后办案人员要求贾章存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超期羁押24天没有相关批准文书。
  四、该案一大特点是没有受害者,刘阿明是唯一“受害者”和“嫌疑人”:若刘阿明犯罪事实成立,为啥刘二村村委会、村党支部、监委会及广大村民均未指控其“职务侵占”?村干部和村民证实刘阿明无违法犯罪事实外,还证实村委会修路办公绝大多数花费均由刘阿明垫付,刘阿明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另一大特点是:两次蒙冤入狱后刘阿明到底犯没犯法?犯的啥法?犯多大法?至今商洛市商州区两级公检法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书来认定这些。
  五、商州区公、检、法结论相互矛盾枉法裁判,申诉人应属于事实无罪:
  1、刘阿明任村主任期间村委会开支几乎全部由其垫付:收取仅2。8万余元,而垫付支出高达六万余元,因客观原因都没有报账,主观上完全没必要“职务侵占”,这一点刘二村广大村干部、夜村镇财政所及一审法院内卷宗“村文书刘建盈证言”等均可证实;故刘阿明没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应属事实无罪。
  2、商州公安分局2014年6月2日以刘阿明涉嫌两万元受贿罪立案并刑拘,冤案形成一年后2015年6月2日又从申诉人六万余元因公花费中“认定”13895元合法支出,以刘阿明职务侵占14501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结论前后矛盾。
  3、2015年8月3日商州区检察院超期羁押数月后,经商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后明知公安人员非法立案、办案,却坚持以刘阿明职务侵占28396元起诉。
  4、商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无法宣判,超期羁押、取保半年多后枉法裁判:在没有认定侵占数额及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允许商州区检察院以“法律发生改变不够罪”为由撤诉应属于枉法裁判,如果刘阿明犯罪事实成立2014年就应该判刑,拖到2016年6月14日的裁定同样应属于枉法裁判,这好比人都“枪毙五年多了还没有确认犯多大罪?有没有犯罪事实?”商州区人民法院卷宗一审“法庭笔录、辩护词”不难看出以上结论;一审律师看见过侦查卷宗所以法院档案里的辩护词应该是真实可信的。商洛中院、商州区法院、检察院均对刘阿明及其辩护人提交的大量无罪证据不落实、不认可、不采纳;对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交证据”却“深信不疑”,因商州分局多次拒绝律师阅卷,379页侦查卷宗在市、区法院案卷内看不到一页,恳请贵院调阅侦查卷宗、维护申诉人合法权利,落实律师调阅侦查卷宗。就目前收到的所有法律文书和市区法院案卷内均看不到任何据以证实刘阿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任何证据:商区检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我职务侵占罪仅有收取三笔款合计2。8万余元的事实,却没有“据为己有、为己花费”的犯罪证据。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卷宗79 84页质证笔录和其决定书均明确表示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交申诉人任何犯罪证据;商州区人民法院卷宗32 53页一审“法庭笔录、辩护词”也能看出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对我的指控也没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辩护词中辩护人“对公诉人出具的证言中说村上账务要村支书刘虎山签字而不是村主任刘阿明签字这一点提请法庭注意”,“村主任刘阿明任职期间没有报销一分钱”等等不难印证刘阿明身为村主任应该负责的村财务政务却被村支书独揽,村里花钱的事让找刘阿明,却没给其报销一分钱,可见其自收自支也是迫不得已。每一个环节都有律师、村干部和群众提交证明,无一例外均未采纳,刘阿明法庭陈述也没有被采信。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起诉书、撤诉决定书、刑事裁定书、发还清单、商州分局整理的“刘阿明花费账务明细”及票据,商洛市中院、商州区法院一审案卷、证人贾章存、刘忠锁、刘小勇、刘仓满、刘如军、刘志茹及村民证言身份证影印件等。
  六、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撤诉决定书;商州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均适用法律错误:
  任何违法犯罪都应以事实为依据、都应该有受害者,定我职务侵占罪谁有损失呢?这好比“没有人死非要定我杀人犯一样”。商州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均以“法律发生改变不够罪”为由撤诉、裁定应属于冤案形成后的狡辩和借口;该案的焦点应该是刘阿明有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而不是什么“法律发生改变不够罪”,没有犯罪事实何需法律依据?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申诉人坚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综上所述:基于我村实际情况,为了保留证据伸冤,我负责的村委会因公收支至今没有报账,我的行为应属于违反财务制度;该案的焦点应该是申诉人有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而不是什么“法律发生改变不够罪”!时至今日商洛市、商州区两级公检法的法律文书中均未明确刘阿明到底犯的啥法?犯多大法?商洛律师李书良一审代理中明知该案内幕而不敢做无罪辩护,他是唯一见过379页侦查卷宗的,其复印的案卷坚决不给西安律师看,我和律师多次找商州分局阅卷不给看,还威胁我们,致使无罪申诉中没有侦查卷内证据支持,恳请贵院依据商州区法院卷内00006页移交清单调取商州分局(42加83加11加143)379页侦查卷宗,查明事实、还原真相、依法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刘阿明 电话:18729060902
  委托代理人:徐冰 律师 电话:1320187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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