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王学伟(又名王明水),男,1956年生,住三亚市崖州区大蛋村委会大蛋四村七组50号,系(2019)琼02民初86号案的上诉人。
  投诉人王学伟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崖州区大蛋村委会、三亚市崖州区大蛋村委会四村七组、第三人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上诉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主审法官李桂祥存在以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严重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投诉。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投诉人严重违法的责任,责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要求三亚市中级法院开展警示教育。
  一、基本案情:
  投诉人系崖州区大蛋村委会四村七组村民,1996年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组位于长坡园3亩土地,其后又在承包地周边开荒2。78亩土地用于果菜种植。2015年三亚市政府对5。78亩土地征收,投诉人不服起诉,经三亚市中级法院组织现场勘察,确认市政府征收的土地范围包括该5。78亩土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行终1147号行政判决认定:“三亚市政府征收涉案土地,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未提出异议,且就其全部被征集体土地面积及相关补偿均未提出相关主张。”判决生效后,崖州区政府已向投诉人支付了该5。78亩土地的青苗及附属设施补偿款300720元和3亩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436800(145600亩),并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03163376号《不与受理告知书》答复2。78亩的土地补偿费“此前已拨付至大蛋村委会集体账户。”投诉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大蛋村委会、大蛋村委会四村七组支付该2。78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323814。40元。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大蛋村委会否认收到该笔补偿费、不能证明该补偿费已拨付至大蛋村委会为由驳回投诉人的诉求。投诉人上诉,本案由被投诉人主审,3月11日举行听证。
  二、李桂祥法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且发表错误言论。
  1、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虽然三亚市中级法院在本案二审中说明是“书面审理”,但因已传唤诉讼各方到庭参加诉讼并陈述意见,实际上并非书面审理,而是庭审,为了保证庭审的公正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但被投诉人李桂祥法官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进行录音录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造成其违法事实及其发表的错误言论无法真实再现!
  2、多次制止投诉人、代理人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庭审中,李桂祥在认定大蛋村委会已收到案涉补偿费之后,就直接认定因法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因此村民开荒的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并说市中院曾就此问题到外省数家法院调研过,市中院在此类问题的适用和解决上“走在全国法院的前列,就连最高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听取我们的意见”,就此问题长篇累牍地论述。因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村民有权取得补偿费,投诉人拿出一份市城郊法院的判决,主张既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同意分配,那么自己也有权取得,没想到李桂祥法官说:“村民无权取得土地补偿费,所以之前已经取得的村民都要把补偿费退出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会决定的都是违法的,这属于私分集体财产,谁表决谁负责,是犯罪!”当投诉人的代理人说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而且海南省人民政府也明确规定规定,李桂祥法官说:“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是法律。如果海南省政府的规定违法的话,我们就不适用。我们市中院对这个问题已经达成共识,土地补偿费不得分配给村民,不管是谁作出的生效判决,都要作为错案来追究责任!”投诉人和代理人要求发表意见,李桂祥法官说这个问题已有定论,不要再说。投诉人的代理人说发表意见是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权利,而且发表意见的时间绝对不会超过5分钟,李桂祥仍不准许,代理人再次强调这是诉讼权利,必须要说,李桂祥才极不情愿地准许,但在短短的两三分钟内又好几次打断代理人的发言。代理人要求法庭把发言内容记录下来,李桂祥法官说不准记录,代理人人又要求一定要记下,如此僵持数次,法庭才记录了发言大意。
  李桂祥法官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1条第二款“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法发通(2018)36号】第1条“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制止”的规定。且因自以为是而在公开场合断言其“结论”必然正确,大言不惭地断言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都没有办理过同类案件,令人震惊。
  被投诉人断言同类生效判决是错案,要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但市中院至今并未撤销所有这类判决,并未进入再审程序,事实证明,被投诉人根本就是信口开河,为了驳回投诉人的上诉而大放厥词。

  3、李桂祥法官无视投诉人已在二审提交了新证据和投诉人的代理人庭后提交了代理意见的事实,在二审判决书中写明“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且未依法阐述裁判理由,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
  投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3份新证据中有一一份是大蛋村委会四村七组的《开荒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会议》(见二审庭审笔录第5页),内容为“80的开荒地补偿款归开荒者所有。”但李桂祥法官却认定“没有新证据”,严重违法,并因此导致认定判决不公。
  如果按照李桂祥法官在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表述,结合前述证据,应当得出投诉人因村小组已作出决定而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结论,但因其违法认定没有新证据,导致其接下来认定“本案中王学伟自行开荒经营使用的2。78亩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其是否能因此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无法律依据。”,造成了因村集体组织“没有”决定分配而导致投诉人“无权”获得土地补偿费的后果,判决不公,严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也反映出被投诉人判案根本不看证据,全凭主观臆断,俨然现代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投诉人的代理人在庭后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提交了代理意见,引用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投诉人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理由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充分阐述。根据这些规定,投诉人完全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但李桂祥法官在二审判决中对此只字不提,违反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6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第27条第一款“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的规定,据此,李桂祥法官不但严重违反程序,而且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造成裁判结果错误。
  三、三亚市中级法院不予处理被投诉人是避重就轻。
  投诉人向市中院投诉的主要目的是追究被投诉人的责任,再审本案,以杜绝法官恣意妄为并希望法院开展警示教育,避免此类事件重演,以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市中院答复投诉人:“经审查,本院未发现应由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该答复显属避重就轻。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再审的事由不包括违反法定程序,但但因被投诉人违法认定投诉人没有新证据,且无视相关法律规定(详见所附材料),导致对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律和判决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本案。

  投诉人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应当严格适用法律审判案件,即使审判人员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也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认真听取意见,绝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就“未审先判”,甚至滥用权力禁止诉讼参与人发表不当言论。因违反规定或造成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被投诉人李桂祥身为市中院的中层领导,违法实事明显,三亚市中级法院却避重就轻,投诉人极为不满,因此希望海南省纪律监察委员会、海南省检察院、海南省政法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依法查明事实,责成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并开展警示教育!

  投诉人 :王学伟
  联系电话1387681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