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小贩杀害城管案”做出终审判决,“反抗城管第一人”崔英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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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小贩杀害城管案”做出终审判决,“反抗城管第一人”崔英杰无罪获释
快讯:2008年1月18日下午4点,中国最高法院裁定崔英杰无罪,当庭获释。同时,首席大法官肖扬裁定城管机构的设立与宪法相驳斥,且城管并不具备执法资格,应予以撤消。
至此,备受社会关注的“小贩杀害城管案”告一段落。
判决书全文如下:
北京市公安局诉崔英杰案
United States of China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首席大法官肖扬宣布法院判决如下:
我们要决定的问题已经很清楚地表述出来了:
国家机构,政府,或某个政党、团体、组织、个人,是否可以拥有超越宪法及法律的特权?
城管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否受保护?
公民在面对抢劫、行凶及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能否行使无限防卫权?
崔英杰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公诉人称崔英杰涉嫌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崔英杰因被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而怀恨在心、、、、、、等。
依照宪法第五条之规定,在中国,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执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这就表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自然意味着法律与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并非是不相容的。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受法律约束并不意味着降低其身份,因而公诉人反对的并不是这一点。那么,它反对的是什么呢?它反对的是,“崔英杰因被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而怀恨在心,持刀将执法的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颈部扎伤,造成李志强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被刺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本案中,公诉人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合的执法机构。
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法律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
案发时,城管队员虽身着制服,但并未当场出示工作证件、开列被查没物品清单。当时,出现在执法现场的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保安,且大多数属便装出现。
上述情况,不足以令一个普通公民认定,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备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亦不足以令一个普通公民认定,城管查没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属宪法及法律授权许可范围内的正当执法行为。
法律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乃因其属于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现场执法前,并未获得崔英杰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的证据,无对其作出相关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公诉人未能证明,当日参与行动的城管队员接受过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程序的培训,亦未能出示相关资格证书。
因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权对无照经营进行查处,亦无权查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故崔英杰的行为不属于防碍公务。
故公诉人仅剩的抗辩理由是:崔英杰因对李志强怀恨在心,故意持刀将其刺伤,致其死亡。
这一追问自然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两个方向:
第一,崔英杰是否对李志强怀恨在心?
第二,崔英杰是否故意伤害李志强,并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
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公诉人亦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崔英杰因积怨而非法侵害李志强的身体健康。
其次,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行使正当防卫权致使不法侵害人李志强受伤,刺到什么位置崔英杰并不清楚,李志强的受伤部位并不是崔英杰可以追求的结果。
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后,崔英杰曾经发短信询问李志强的伤势状况。由此可以证明,崔英杰确实没有预见到李志强死亡的后果,对李志强的死亡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淀区城管大队队员在不具备执法资格、无权查处无照经营、无权查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且并在行动前未获得相关人员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的证据的情况下,纠集闲杂人员,使用人身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丧失抵抗力,多次劫取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已构成抢劫罪。
因此,崔英杰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属正当防卫。
依照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人崔英杰在遭受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队员、协管、保安集体抢劫,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李志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让我们回到宪法上来。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我们面临的问题,使我们特别有必要关注宪法设计的上述目标。
崔英杰一直是孝顺孩子、守法良民,在部队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默默地为这个国家付出。
当崔英杰脱下军装、走出军营,当他未被安置工作时、、、、、、崔英杰没有抱怨这个社会的不公,也没有在政府门口游行抗议,他只想凭自己的双手、自己的劳动继续生存下去。
中国像崔英杰一样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崔英杰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
有人主张,城管的存在是为了建立和谐社会,是为了维护城市的整洁,为了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但宪法及法律的设计,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国家,保证国民的和平安宁,提高总体福利,并保证国民和他们的后代永享幸福、自由。
城市整洁、市容市貌的重要性,远无法同公民的生命权、生存权,以及公民追求幸福与自由的权利想比!这意味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与中国宪法相抵触,属无效行为!
我无法想象,一个未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机构,如何能以法律的名义肆意劫取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在“宣传机构”统一口径,声称崔英杰杀害城管的同时,又有多少人去关注那些被城管伤害,甚至折磨致死的公民呢?
“烈士”是一个光荣的称谓!如果李志强因为抢劫犯罪而被评为“烈士”,将是对那些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军人的侮辱!
李志强在九泉之下有何面目去见那些奋勇杀敌的民族英烈?难道李志强要告诉英烈们,自己之所以被评为“烈士”,是因为自己和同伙抢劫了一个优秀士兵唯一的谋生工具三轮车?那些为捍卫中国领土完整、民族尊严而抛头颅、洒热血的英烈们又将做何感想?
若放任类似现象的存在,那么,任何人或组织只要打出“执法”的旗号,便能劫取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公民的财产安全必将面临严重的威胁!
无论作为中央政府、首都北京还是其它城市,在政策上都必须允许小商贩们的存在!
政府不应低估小商小贩存在的价值,以及市民对他们的接纳程度。
城市的主要街道,出于交通管理或紧急状态时的需要,可以限制或禁止此类商贩经营;作为城市的次要街道,应当给予他们合法存在的空间
政府应当采取引导和规范的方法,并给这些处于困苦中的公民适当的支持、补贴,使小商小贩拥有合法、有序的生存空间,而不是将他们逼向绝路。
政府应当高度警惕来自底层民众的危险信号!
在不影响大局的前提下,在法定的裁量空间内,应当放宽政策,不要指望“除恶务尽”,更不能突破底层民众的生存底线!
任何对度的逾越,都可能招致悲剧的再一次发生,亦可能令中国走向灭亡!
政府存在的目的,“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国民和他们的后代永享自由与幸福。”
如若政府的实际作用是剥夺国民的生存权,削弱法律的效力,并逾越宪法及法律所赋予的权力,那将成为天下之奇闻!
综合上述原因,我的意见很明确:
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淀区城管大队队员在不具备执法资格、无权查处无照经营、无权查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且并未在执法前获得相关人员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的证据的情况下,纠集闲杂人员使用人身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丧失抗拒能力,多次劫取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已构成抢劫罪。
2 撤消李志强的“烈士”资格,相关责任人另案处理。
3 崔英杰保护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他在遭受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队员、闲杂人员集体抢劫,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李志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庭释放。
4 宪法及法律的设计,是为了构建件一个更加完善的国家,保证国民的和平安宁,提高总体福利,并保证国民和他们的后代永享幸福、自由。城市的整洁、市容市貌的重要性,远无法同公民的生命权、生存权,以及公民追求幸福与自由的权利想比。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与中国宪法相抵触,属无效行为,城管机构予以撤消。
5 依照中国宪法,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及政策,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6 崔英杰对北京市政府的民事赔偿请求另案处理。
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首席大法官 肖扬
2008年1月18日
民族英雄:崔英杰
首席大法官:肖扬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