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探讨:潍坊中院二审驳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15日是不是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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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一:潍坊中院合议庭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事实一:不与当事人联系询问是否有新证据提交、是否有新事实发生,就直接下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合法诉求。当事人上诉到潍坊中院,潍坊中院的三位法官张同文、崔福涛、王峰组成合议庭后,不征询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悄悄进行裁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潍坊中院三位法官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什么就不能问一下是否有新证据提交?是否有新事实发生?
事实二:2020年12月7日,潍坊滨海法。院却同时给另外三个当地批发商的债权人立案,且在22日内审结。
法律依据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合议庭法官在开庭前应询问上诉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但是合议庭在2021年1月25日下发驳回裁定书之前一直未联系过上诉人,上诉人甚至什么时候审理都不知道,导致上诉人有新证据不知道该提交给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张同文、崔福涛、王峰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也不调查了解当事人案情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当事人一直等待开庭信息,要提交新证据,但是等来的却是不开庭、不质证、不联系,然后就直接驳回不予受理,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问题探讨二:二审法。院三位法官驳回当事人上诉请求理由是一审法。院说辞,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上诉新理由,不给当事人陈述新事实机会,直接不开庭审理,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事实说明:上诉人从未间断向一审法。院和管理人申请阅卷查阅债权表,一审法。院承办法官一直说在协调给提供粮食债权表,后来说还没有编制完(有证据),二审法。院裁定书上写经查一审法。院查阅资料显示一债会和二债会都已进行过审核。在2021年1月25日的判决书中显示,一审法。院曾调取案卷材料,其中显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月8日召开,对破产债权表中载明的143笔债权及管理人依法认定的1883笔粮食债权进行了审核。但是,在 2020年12月份的一次阅卷中,潍坊滨海法。院的承办法官赵某无奈的告诉债权人,债权表一直在编制中,目前只统计完1000多户,还未全部统计完!上诉人有录音为证来质证(2018)鲁0792破1号裁决书的不合理、不合法。
法律裁判疑问:潍坊中院的三位法官, 是否见过合法有效的全部债权信息表?是否认真研读过盛丰面业的全部案卷?是否向当事人进行质证来了解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焦点的诉讼意见?合议庭审理是不是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问题探讨三:是否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从未中断?
事实说明一:2019年1月8日,潍坊盛丰面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但是管理人一直未给当事人(担保债权人)邮寄或是当面发放粮食债权表,当事人在没有债权表的情况下如何审核?当事人一直在跟管理人索要,但是管理人拒不提供;
2020年9月17日,潍坊盛丰面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仍然拒绝给当事人提供相关债权表,并在没有债权表的情况下制订和下发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当事人在2020年9月28日给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赵洪磊的《撤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书》中明确多个债权计算错误和故意漏掉重要环节不提供债权表虚报债权,后边又多次要求阅卷查阅债权表,截止到2020年12月25日,当事人一直在与管理人和承办法官提债权异议,并有函件来往为证,但是管理人一直未给提供全部债权表,最后不得已承办法官说还在编制中。
法律分析探讨一:当事人的诉权是《民法总则》赋予的,司法解释不能对抗法律。潍坊中院的三位法官没有审核法律条款的适用性,利用2019年3月28日生效的的司法解释驳回2019年1月8日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无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2021)鲁07民终475号和477号中都两次指出,债权人未在债权人会议核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有无审核法律条款的适用性?有无审核新出司法解释对以前发生事实是否追溯力?民法典民法总则部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2021年1月1日废止的,为什么在潍坊各级人民法。院就提前废止了呢?法。院不是立法机关,15日诉讼时效的说法与违反《民法总则》三年诉权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是2019年1月8日开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是2019年3月28日正式生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 是2019年9月26日颁发的,附则中也明确: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指引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司法解释可以否定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十五日是什么?是诉讼时效吗?是否与《民法典》相吻合,三年的诉讼时效在这里就失效了?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只是对债权确认和异议权利的延续行使,逾期申报债权者立法都未剥夺其权利,司法解释更无权规定剥夺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权利的特别时效。
事实说明二:当事人有新证据表明一审、二审法。院审判内容不实,有证据表明其与裁定书内容相反,当事人的诉权法定。潍坊中院的三位法官审定上诉人未在二债会(2020年9月17日)后的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而是于2020年12月18日提起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但事实并非如此。2020年9月下旬,上诉人就一直提交各种申请查阅案卷,请求法。院和管理人公布在两次债权人会议上未公开的粮食债权表,中间当事人也曾经去多名员工抄阅粮食债权信息,但是一直未见粮食债权表,多次跟管理人和承办法官索要,管理人2020年11月18日当面答应给一份书面汇总的粮食债权表,但是直至11月25日,管理人仍不能提供有效的粮食债权表,这其中不排除管理人想以此拖延时间,来阻挠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20年9月下旬到2020年11月底前,债权人在多次阅卷中,未发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1883笔粮食债权。在2020年的10月到2020年的12月底期间,当事人要求查阅债权信息,承办法官也多次说在编制中。所以,在没有债权表的前提下,债权人如何提异议?管理人和承办法官一直拒不提供债权异议的诉讼被告信息,15日的诉讼时效又有何用呢?承办法官赵洪磊和滨海法。院纪检人员曾与我司员工共同去立案庭咨询,没有被告邮寄信息是否可先提起一部分诉讼,立案庭人员说需要请示领导,后来赵洪磊协调管理人说可以给当事人一份粮食债权表,但是截止到2020年12月中旬,仅仅收到部分债权表的部分信息。
法律裁判疑问:判决书中所谓的经查,请问三位法官有核查的流程和记录吗?是否认真看过两次债权人会议的录像,里面有债权信息公开的影音吗?有管理人给当事人提供债权表的证据吗?三位法官是不是仅仅看了管理人提供的会议资料?一审查了,二审法。院的法官到底有没有审查?
法律法规探讨核心问题:
1、潍坊中院三位法官作为二审合议庭法官,不经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提交和是否新事实发生和是否有新理由上诉就不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是否合法?
2、2019年3月28日实施的司法解释是否对2019年1月8日已经发生的事实有追溯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本案中是否适宜?
3、三位二审法官您们有否真正查阅过案卷资料,有没有看过相关证据?为什么其他三位债权人可以在过了您所谓的时效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而当事人却不可以?为什么出裁定了却不给当事人送达而非要延后一个月送达?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