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赵红英勾结黑恶势力肖永明、戴志强挺而走险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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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赵红英同一个法官同一份证据作出两份截然不同判决
同一个法院(北京高院)、同一个法庭(民二庭)、同一份证据(没有任何新证据)、同一个法官(赵红英)作出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邮电业务楼案件久拖不决,一份判决书(2018)京民初71号写了两年多时间。这期间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如果能正常判环三环胜诉为何2018年没有判决呢?两年多在等什么呢?这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赵红英是在等受害人被下毒的死亡结果,调出假刑事案件卷宗里“证据”?)。涉及黑恶势力藏格控股肖永明、戴志强其保护伞背景太深,赵红英虽然只是个挑梁小丑,但是到了如此地步也只能铤而走险枉法裁判。邮电业务楼股权之争主体是北京环三环公司和北京京宁国大科技公司。北京一中院(2016)京01民初282号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京宁国大科技公司胜诉判决之后,环三环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2017)京民终551号,于2017年12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春节后环三环公司用同一个案由在北京高院重复起诉(2018)京民初71号。北京高院赵红英为了争抢案审权,勾结黑恶势力恶意提高顺通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的赔偿金额(551号这份判决虽然留了后门,但是还没有赤裸裸的表现出来,当时案审和判决时间又为何那么快呢?因为受害人在哪里、什么处境,赵红英非常清楚,以为可以“成功”拿到假证据)。(2017)京民终551号和(2018)京民初71号两案是同一个主审法官赵红英,是典型的重复诉讼,相同的事实、相同的诉争标的,用同一份证据(没有任何新证据)作出两份判决的结果却是朝秦暮楚,实属罕见。对于如此简单的道理和基本的法律常识,这不是赵红英的业务素质出现了问题,而是赵红英在政治思想素质上出现了严重问题。他是在和黑恶势力勾兑后,破坏了规矩,丧失了党性原则及公平和正义,丧失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自愿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请中央政法委扫黑办和中纪委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注:根据五方协议支付8000万元40股权转让款是京宁国大科技公司委托京宁国大投资公司(当时是作为融资平台使用,实际控制人康联医药公司)代付给中信国安(和京宁科技及京宁投资几方都有协议约定)的,京宁科技和京宁投资双方是借款关系,并有一揽子融资协议,双方纠纷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已经有判决(2017)京0108民初26058号,内容非常详细。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