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的行为可以超越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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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朝阳司法鉴定所不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不属于淮南市公安局也不属于安徽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所以它承办伤情鉴定违法。安徽省司法厅给它颁发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许可证,授予这家民营单位做伤情鉴定,这种行为难道不是与《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相互矛盾吗?安徽省司法厅的做法难道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