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帮帮忙,此冤该如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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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门诊部为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因经营不当,连年亏损托管给了乙方,乙方为王某和陈某二人,王、陈二人接手后在开展执业活动之前发现也无力经营,于是又无偿将此门诊部双托给丙方吴某,吴某接手后伙同丁方朱某进行了执业活动,并瞒着门诊部法人和乙方开展医托,非法牟利30余万元,事后朱被卫生局查获。其中,乙、丙、丁均为自然人。卫生局作出处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44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7条第三项,温州市卫生局仅仅对乙方中的王某做出了罚款1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6万元的处罚。对此,乙方中的王某并为得到过所谓的所得36万元,现在要求没收王某的36万元从何而来?该如何申冤,请各位法律工作者指点迷津,不胜感谢。联系电话13157761016。 wzwqyat 126。com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7-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