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回“始作俑者3”
  芜湖经开区法院在原告没有笔者违约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予以立案,并于2019。9。18开庭审理。庭审时感觉到法官明显袒护原告。
  庭审时笔者向法庭补交三份房产证复印件:
  2002年8月9日登记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名下房权证经开其字第0194号
  2004年3月31日登记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权证字号:房地权经开其字第337号
  2016年6月3日登记在刘效明名下的(2016)芜湖市不动产权0052975号不动产权证
  三位不同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证明了渉案房产在2004年到2016年之间进行过2次过户的,驳斥了笔者明知涉案房屋不能过户的谬论。
  笔者同时请第三方的孙玉当庭在《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上签字,证实其代为转交《补充协议》属实。

  随附1-5项资料共张图片
  1 1卖方答辩状
  12卖方答辩状
  21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产权证
  22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产权证
  23刘效明个人名下产权证
  欲知后亊,请看下一回“恶梦难醒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