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昆明中院,怎么显得如此的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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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信用,这将是什么样的社会呢?一个政府如果没有了信用,那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呢?从下面这个案子,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下了?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一冶金建设公司诉云南省绿色产业公司和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财政局工程信誉金及利息一案,经昆明中院1998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云高民终字第16号调解结案 :云南省绿色产业公司自愿返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一冶金建设公司工程信誉金及利息1876950元,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财政局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被告并没有自觉履行其法律义务,原告于1999年5月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应当说要有个结果了。可是,令人无法想像的是案件从诉讼开始到今天,整整12年了,原告还是没能拿回一分钱。
是被告没有履行能力吗?一个年财政收入超过5亿元的财政局会没有履行能力吗?
这里不得不说说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当事人10年执行路上的艰辛。
实际上涉案的钱并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一冶金建设公司所有,而是一名挂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一冶金建设公司叫做吴飞帆的人从银行借来,并以其名义汇入呈贡县财政局的账户作为工程信誉定金,目的是承包云南省绿色产业公司的工程。最终工程没得做,但付出的信誉定金却被呈贡县财政局挪用。多方追讨无门后,只好踏上这条漫长的诉讼之路。
十年来,当事人数十次前往昆明追索,花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这张法律的白条迟迟得不到兑现。由于无法偿还借款,令这位在当地曾经风光的经济能人陷入了家破人亡、走投无路的窘境:妻子无法忍受债务所带来的沉重压力,离婚后带着孩子离开了昔日幸福的家,刚刚年逾六十的父亲无法面对上门讨债的债主,无疾而终……
为什么这起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却又无法执行呢?原因很简单:涉案的被执行人是当地的政府部门,还是一个政府的财神爷。而申请人则是一个无权无势的外地百姓。十年来,昆明中院没有采取过一点点强制执行的措施,没有查封过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没有划扣过被执行人二十多个账户上数千万元的一分钱。不仅而此,昆明中院对云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专项督办,也是极尽搪塞之能事,欺上瞒下能拖就拖。更有甚者,今年初开始的全国性清理积案大执行,昆明中院竟然没有将本案列入清理积案范围,如果不是云南省政法委的干预,这个案子还不知道躺在那个法官的抽屉里睡觉?但是,现在清理积案大执行又接近尾声了,这张法律的白条还是无法兑现。
法律,在昆明中院,怎么显得如此的苍白呢???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