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宁上访记录(九)

  《用你的官位对赌我的人生!》

  用你的官位对赌我的人生!迫害成功的后果,我入牢狱!申诉成功的后果,你丢了官位!所以才说 :刑事立案,是有罪立案,属于很重的刑事罪!
  人生就是一场豪赌!你与我都已经下足了赌本。
  世上本无忧庸人自扰之!今天,是你没有守住人生的底线,你出位了,没有守着立案程序!国家培育你的时候,刑事立案有三大前提需要遵守!今天我将你的恶行曝光于天下,是为了保护好公民自身的权益!在国家的刑事案件架构里,要构陷一个公民,已经很难!
  虽然我用尽365天,才等到和争取到自己申诉权!但是,天下并非黑色,这个人间还有光!
  无论如何,我意想不到你会这样做!任何腐败或出位的行为,都面临一种应得后果!
  。。。。。。
  从二O二一年正月初七,也就是公务部门新年第一天上班开始,我一直走在上访奔波的路上。只为一件人生冤枉的大事 :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我非法刑事立案,主要证据是『一张借款合同复印件』。
  这张借款合同原件早锁在文成县人民法院 :
  一、五年前,经过法院委托鉴定单位鉴定过一次;
  二、五年前已经有判决书,判我赢 :陈小雄、魏尧件、陈周需要还款100万及利息。
  三、借款合同的钱,文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执行魏尧件、陈周的工资,给了我对方二至四年的工资。
  一年前,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竟然以『一张借款合同复印件』为唯一证据对我刑事立案,又不让我知道!这种已属于公权力秘密迫害,到底是谁给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权力?!全面不需要给予公民申诉的权力了吗?
  为什么公安局刑侦大队公权力可以轻易又奇妙的介入一场已经宣判并执行多年民事经济纠纷?!
  依照现行法律,刑事立案需要具备如下三大条件。
  1、有犯罪事实。
  (一张得到法院委托专家做过鉴定的合法借据,而且还是复印件,刑侦大队是怎么判断为“有犯罪事实”的?)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借款有从银行汇款依据,有担保人签字,有法院判决书,公安局刑侦大队是打击合法者保护非法者吗?)
  3、属于自己管辖。
  (一个依法已经判决的经济案件,依法若有不公,抗诉或审查的权力在检察院!第一被告也是文成县人民法院,第二被告才是胡永宁,为什么公安局刑侦大队来越俎代庖?)
  很明显,魏尧件和陈周在文成县能量已经相当强大!可以非法动用公权力。而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秘密迫害』和『心虚』更暴露了已经涉嫌严重的公器私用式腐败!
  今天我向温州市检察院举报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腐败行为,恳请贵院查清文成公安局主责者及相关腐败分子的犯罪事实,还我一个合法公民的公道与清白,撤销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我的迫害式违法刑事立案。
  此致敬礼

  呈温州市检察院

  举报人 :胡永宁

  20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