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的住房清理确实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要解决它,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时代背景下,是不是应该有一点点法治精神?不是说全国人民要学解放军吗?你们这样的清理方式、清理依据、清理做法,让全国人民学习什么?学习你们的乱来?学习你们的霸道?学习你们的不讲道理?
  首先上一张图:

  

  看起来你们清理住房的依据很充足,理直气壮。但是,经不起细看啊。
  不可否认,如果转业得员人员或其配偶在军队已经购买了房改房(即已经享受了住房保障福利)当然必须清退现在的公寓住房。但是,后面的一条依据:一方在地方已经租住、购买住房的也必须清退。这是什么鬼?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哪怕是你们依据的那个不太正常的规定,即2007年总后勤部发的文件,里面也是很清楚的说明:在公寓房同一个城市有购买地方商品房的,必须进行清退。怎么到了你们这里,就成了只要购买了地方住房就必须清退呢?要是人家在老家有住房,在这个安家的城市没有住房的话,也要清退?让人家白天在城市里上班,晚上坐飞机回老家睡觉?你们就是这样解释上级文件精神的吗?
  再说了,这个2007年规定也不合理啊:
  第一,同一个城市购买了商品房的必须清退,而没有购买商品房的就不需要清退,这个道理说不通了。购买了商品房的人,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自己想方设法买的,又不是政策性福利房,跟部队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购买了商品房的人在购买过程中,根本没有得到过部队的帮助,也没有享受过特殊的待遇,他们跟没有购买商品房的战友有什么区别?换而言之,购买商品房的行为,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部队保障公寓住房,是部队内部的行政行为,两者怎么可能混为一谈?这一条规定,其实就是武断地阻止军人购买地方商品房。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其次,同一个城市购买了商品房的必须清退,这样政策出台的出发点,应该是认为买了房的人,有房住了,应该做一点牺牲,让其他后来晋升的战友有房住吧。但是,全国能够一样吗?比如广州,同一个城市,无论是从南到北,或者是从东到西,有多大知道吗?这几年城市扩容,不断把周边城市合并起来,这种现实情况考虑了吗?比如,有一个军人在以前的番禺市购买了商品房,按这个规定,是不同的城市,所以,为了便于其工作、生活,无须清退。但是,后来,番禺市变成了广州市的一个区,成了一个城市,这就成了被清退对象。在这种现实面前,人没有变,房没有变,仅仅因为城市区划调整了,就成了被清理对象,这合适吗?番禺还不是特别远的,还有南沙区,到越秀区的直线距离都超过60公里,基本跟东莞、中山是一样的远了,还算一个城市,人家小孩在越秀上学,大人在越秀上班,住南沙的话,现实吗?
  第三,32576部队动不动就拿地方纪委来吓人,这是无知还是搞笑啊?纪委是依法执纪,依法监督,依法办案的。你让地方纪委来帮忙,难道说地方纪委是你家开的不成?我就弱弱地问一声:地方纪委依据哪一条法律法规来介入此事?如果是转业干部违法乱纪,你直接举报不就成了?如果是转业干部侵犯了你单位的民事权利,你直接到法院起诉行不?你部队的一个通知,就能成为地方纪委办案的法律渊源?这是哪个法学专家教育出来的?

  我再上一张图:32576部队要求转业干部签署的承诺书:

  

  这个承诺书虽然说是“经双方协商”,有协商吗?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吗?这不像是一个无赖拟制的吗?自己一点义务都没有,责任全部都是对方的。都不想评价了。

  之所以说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之所以说32576部队不讲法,不守信用,也确实是有依有据的。因为他们不讲转业干部为什么不愿意清退住房,因为他们不提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有图有真相,我先上图,然后再讲历史原因。

  
  
  
  
  

  32576部队(即图片中的原联勤部21分部)严重不作为,工作严重失职,损害所有军人(含现役和转业干部)合法权益。 2004 年以来, 原广州军区联勤第 21 分部 为解决部队干部住房问题, 一直向上级申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直到 2014 年,在各级首长的重视和 关心下,我们终于盼来了总后勤部批复的五山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后营 〔2014〕597号),同意建设师团职干部和职工经济适用住房1278 套。联勤 部也于 2014 年 4月 16 日向分部下达了统建项目工程设计任务书(联营 〔2014〕63号),分部2014 年 10 月下发了参与经济适用房资格调查表。但令人不解与愤慨的是,从总部批复下达至今,分部参建人员一直没能有等到工程的启动和开工建设 。2014 年 11 月 3日 我们曾经向联勤第二十一部党委和领导提交了诉求,并受到当时分部罗平政委(现为联保中心)和管建房工作的副部长李鹏舟接见,罗平政委向大家作出了以下几点:1、建经济适用房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也是分部领导的共识。2、这次建房,分部已经全力投入,作 为党委的中心工工作来抓,并确保人力和物力的投入。3、这次建房所有事情就是要强调“快”,为大家实心实意地办实事。4、邀请一位转业干部参加分建房小组,并现场承诺每半个月向转业干部通报一次情况。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从此以后,五山经适房建设一直没有任何进展。2016年,我们从新闻中欣闻广州作为全军试点城市,已经在广州五山启动军队安置住房统建项目,有战友前去查证,发现“军队安置住房广州五山统建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已经正式挂牌。但是,保障对象却把所有原定的参建对象中的副团级全部排除在外。这是拿我们的已经审批的项目换政绩,以完成上级要求的试点任务。你要试点可以啊,另外找地块啊,怎么能这样把已经批复给我们的项目就这样粗暴地顶替掉了呢?难道就是因为我们是已经退出现役的军人已经不重要了?2014年文件,说不执行就不执行了,现在清房,却拿2007年的文件说事?这算不算是选择性执法?算不算是对上级政策、文件、指示选择性执行?对你们有利的就拿出来用,对你们不利的,就提也不提?按理说,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参照这个法治原则,2014年的文件比2007年的新,2014年的文件是针对特定项目的,2007年的文件是普遍适用的,这么说来,2014年的文件更有强制力才是啊。



  总之,牵涉到你们责任和义务的文件,你们避而不谈,却拿着一个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合理的2007年的规定来强制清房,还弄一个“霸气侧漏”的承诺书强迫转业干部来签字,还不忘记用地方纪委来吓唬转业干部,这合适吗?其实,若是你们有法治精神,应该落实2014年的文件,把经适房建起来,如果大家参建了经适房,还有谁敢不主动清退公寓住房?请你们不要找太多的客观理由,因为2014年总后勤部批复的不止21分部这个经适房项目,同时批复的还有原广州军区司令部、装备部、政治部的经适房项目。他们现在全部已经落实到位了,所以,他们根本就没有清房工作这一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