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辽河法院管辖范围
  依照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的公告,辽河人民法院管辖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上诉人起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属于辽河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该对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材料依法备案,在各分场进行公示,公示和审核后,确认职工身份。该文件还规定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档案人员资格认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策是否落到实处,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承办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审查,准确认定,认真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在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显示,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职能包括: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企业单位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以上足以证明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工作、对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材料依法备案,是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职责,本案属于辽河法院管辖。
  二、辽河法院不予立案应作出裁定,不属于管辖范围应依法移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2020年10月20日至30日,当事人提交起诉状,辽河法院出具书面凭证,但迟迟不予立案,也不出具驳回裁定,当事人多次向大法官留言未果。
  附:行政起诉状(共14人),案件一模一样。

  行政起诉状
  原告:马桂某(共14人,案件一模一样)
  被告: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C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何敏,该局局长。
  被告: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祝成刚,该局局长。
  第三人:盘山县甜水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盘山县甜水镇政府办公楼。电话:15904938777。
  法定代表人:李长军,该场场长。
  第三人:盘山县甜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盘山县甜水镇政府办公楼。电话:15204274555。
  法定代表人:李春贵,该镇镇长。
  第三人:盘山甜水农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0UJYN31J,住所地盘山县甜水镇政府办公楼101室。电话:0427 55669950427 5909234。
  法定代表人:郑春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属于原盘山县甜水农场大阪分场的职工,1972年参加生产队劳动至1984年分到职工责任田。符合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规定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标准。原告第一批提出申请,并向第三人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通过了第三人资格初步认定。第三人称已将原告档案原件交给被告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一直没有结果,而与原告同等条件、后申请的人都顺利通过资格认定,办理了养老保险并领取了工资。
  经过原告不断向有关部门信访,2015年11月17日被告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玉敏终于在审批表上盖章审核通过,被告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但两被告迟迟不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是两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无需原告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明显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诉求。
  此致
  辽河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 10月 20 日
  附:行政起诉状副本3份
  盘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1份
  盘锦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1份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证据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