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相全,男,1945年10月2日生人 ,汉族、
   住建三江分局铁南家属区
  事项:要求立即解除对我的非法拘留
  理由:
  2010年4月2日,建三江农垦公安局对我决定拘留十天,我认为该处罚决定为违法:
  1。 我诉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侵权一案,已经历时20年了,没有结案,当我不服农垦中院的(2005)垦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申诉到省高级法院,省高院于2005年7月8日作出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通知书,但至今没有审结,因本案长达20年,(1991年8月30日发案)因省高院已严重违法,所以我不得不对省高院的这种拖拉扯皮作风进行投诉,而省高院的上级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那么我到最高法院上访投诉是正常程序,并不是越级上访,有证据附后,依据宪法四十一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我是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投诉省高院的拖拉6年不审案的合法程序,怎能说我是扰乱单位程序呢?既法律依据错误,也没有证据证明越级上访。
  2。 我代理刘仁娜的行政案件申诉到省高院,省高院于2004年4月7日收到申诉材料,但至今不说立案或不立案,我便到省高院住京办投诉,住京办给省高院去函催办。也未见结果,所以才到省高院的上级机关最高院投诉,既不是越级上访。
  3。 我代理刘仁娜的民事案件,于2008年十月份就将起诉省财政厅,建三江交通局的材料交到农垦中院,而农垦中院至今没有说立案或不立案,现已三年了不给立案,已经违反民事诉讼法108条,我便于2009年4月24日投诉到省高院,省高院作出黑法立信字(2009)第47号来访转办单,农垦中院接到两次这样的转办单也未给立案,省高院两次催办也无效,而省高院的上级机关是最高院,依据信访条例到最高法院投诉上访是合法的正常程序。
  4。 我代理的郑文军行政执行一案,建三江法院的判决已生效,当郑文军申请执行时,建三江法院下达(2008)建立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如不服在10日内可到农垦中院上诉,当上诉到中院后,中院不予受理,让我找建三江法院,我到建三江法院后,建三江法院又下第二份裁定,裁定除十日内上诉的规定,我们又上诉到农垦中院,农垦中院至今不给答复,我们到省高院上访,省高院又作出黑法立信字(2009)第16号和黑法立信字(2009)第48号来访转办单,但农垦中院还是不给处理,省高院的上级机关是最高法院,所以到最高法院上访要求立案并不越级是正常程序。
  综上所述:在两会期间我没有进京上访,现在进京上访又符合程序,为什么要对我拘留10天哪,原因是建三江法院在对我实施报复陷害,原因是:
  我诉建三江公安局侵权一案,一审是建三江法院判决的一共10份判决裁定书,自1993年建三江法院便审理,一直到2005年5月才作出我胜诉18000元的终审判决,可见建三江法院作了一次错误判决;刘仁娜的案件建三江法院也是故意错判,导致本案到省高院申诉,还有我代理的樊克江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现中院已决定国家赔偿,并要追究有关法官的法律责任,详见中院(2008)垦法访复字第77号农垦中院函,又加郑文军的行政案件不给执行,导致我上访投诉,所以,建三江法院怀恨在心,不正确的纠正自己的错误,反而故意报复我,所以建三江公安局的对我10天行政拘留依据错误,建三江法院的报复迫害,公安机关不应支持错误司法建议,建三江公安局对我的拘留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1。 违反治安处理法第一百条:九十三条:
  如是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应当有相应的证据,因最高法院是接收公安控告,检举,申诉各级法院违法办案的最高机构,并且没有正常的接待大厅,接待人员,并进行登记,这怎么叫扰乱公共秩序哪?另外,我承认去上访,但没有证据证明我扰乱单位秩序,到底是扰乱哪个单位没有证据,但绝对没有扰乱最高法院的秩序,最高法院是排队、填表、交表、接谈,这不叫扰乱单位秩序。
  2。 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九十四条:我提出的理由,举出的证据都不接收,也不详细听取陈述和申辩,所以,该处罚决定为违反九十四条。
  3。 处罚的日期应从3月31日开始计算,因王军利和白景亮已于3月31日我已被王军利和白景亮在北京已限制了人身自由,而不是从4月2日开始计算,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应从3月31日开始计算起始日期。
  4。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因到最高院上访不能算情节较重。(就算扰乱单位秩序)应从轻处罚,只能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但该拘留决定却按情节较重,所以为违反以上第二十二条,更证明是报复迫害。
  综上所述,17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错误,特请各级有关机关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张相全
   201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