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察院尊敬的白检察长——
  为复查刑事申诉案和举报贪腐窝案两年多毫无音讯请求答复

  2018年9月13日刑事申诉检察处胡映炜接了我的申诉:案涉宝安检察院郑国焕假冒被害人“申请复查”,勾结犯罪、伪造证据,炮制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为杨洪发贪腐窝案撑起保护伞。(申诉书4页,证据4份11页)
  胡拖案半年后,既不露面也不回复,直到2019年3月14我才找到她的电话 25868262。电话中她说:“那个案子2018年10月29已经办结,文件已存档!”?我找她要回复,要结论,要一个交代。
  她回答说“没有回复,没有结论,没有交代, 这个案子不归我管!”,理由是:因为申诉人提出要“公开审查”她做不到 。可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条早已明确了以下内容: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还有配套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你既然挂着刑事申诉检察处的牌子,不归你管归谁管?有最高检的《规定》,我要求公开审查没有错误。
  从那时起至今两年多过去了,胡映炜一直装聋作哑不回复也不给理由,难道这样混过去就算完了吗?我不知道这种玩忽职守深圳检察院还有没有人管?

  再有就是2019年8月5日,我实名控告杨洪发勾结犯罪、伪造证据、贪腐窝案。含举报材料3页,证据七份14页,同年11。28交补充材料1页,由监察室黎明溪经办。
  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 举报线索,承办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至今已经15个多月过去了)
  2020。1。3举报逾五个月,黎让助手李某电话通知:“经调查,杨洪发没有发现问题”。要我过去签字。我要求用证据说话并书面答复,否则去也没用,李无语挂掉电话。此后黎明溪再无回复。多次电话查询25868127 ,25868653也拒不接听。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
  我的举报材料所列问题不止一件,要求逐件答复是合法的。黎既然认定杨没有问题,又何惧逐件答复和举证?
  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六条: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 ,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
  为说明事实,现就杨勾结犯罪、伪造证据、贪腐窝案简述如下请黎明溪就“没发现问题”举证、答复:
  1)滥用检察院的监督权,勾结犯罪,非法将公诉案改成“民事调解”。
  2)半年多以“收容审查”非法取代刑拘、批捕,审查起诉,故意放纵犯罪,为非法调解拖延时间;
  3)在公安办案人王跃、叶再全,分局预审科蔡某“调解”被拒后,杨亲自上阵为罪犯当代理:先叫
  停审查起诉(起诉科陈科提供),再以刑拘、判刑胁迫受害人接受“调解”,没有证据也未经任
  何程序非法对受害人实施取保候审;
  4)为逼受害人就范,编造案情、伪造证据,伪造鉴定报告,构陷受害人。如:重伤鉴定,公检从未
  给我做过鉴定,也未依法出示过作为证据的鉴定报告。
  5)拒不执行《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
  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对证据检察院始终隐瞒不敢公开,不准律师依法查档,甚至非法
  威胁律师‘不准其参与此案’。
  6)非法为罪犯充当代理:代理“调解”;代定“调解”补偿金;代编案情经过、伪造作案工具、法
  医鉴定;代把故意重伤害改成“过失重伤害”为屠犯减刑五年;代理编造:批捕五天“归案后认
  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再减二年,做成免予起诉,无罪释放。杨洪发为罪犯做得如此精细、
  贴心,实在“难能可贵”。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其勾结犯罪的丑恶嘴脸昭然若揭;
  7)违反检察程序,杨(含公安)从未依法履行办案程序,从未向受害人查证、核实案发过程,作案
  工具,伤情鉴定的真伪;更无任何涉及被害人的办案笔录,包括:传讯、指证、质证,签字画押文
  件。
  8)为包庇罪犯, 无视党纪国法,失职、渎职,拒不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尽的职责 :
  “对于公安机关 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 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犯罪案
  件提起公诉”
  1996年12月27日受害人在公、检的“关怀”下被迫接受“调解”,转天12月28 日杨即拍板
  “公安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12月31日罪犯被杨洪发:免予起诉,无罪释放。为罪犯洗
  白迫不及待!
  从28 31日仅四天,28、29双休、31日“调解”,只剩30日一天时间,要完成对公安侦查是
  否合法进行监督、要判定案情、证据、鉴定报告的真伪,还有其他审查起诉程序 就算杨长
  着三头六臂也无法完成!还是杨早已与罪犯沆瀣一气将法定程序全部忽略,恃权乱政,无法无
  天。
  9)公然违反人民检察院应尽的职责 :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
  杨洪发借“民事调解”无视审查起诉和举证责任,故意避开公诉的法定义务,挂羊头卖狗肉,
  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检察法当成了他家的自留地肆意挥洒、践踏。
  10)炮制阴阳公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罪。
  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在本案只有权:“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对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诉”。而无权给被害人扣上“故意轻伤害”的罪名!更无
  权用伪造证据替罪犯减刑、脱罪,直至免于起诉无罪释放!
  11)用“故意轻伤害”诬陷受害人却始终不能举证(见67号文);瞒天过海、偷梁换 柱,非法扣押
  66号文22年不向受害人送达,致受害人无法申诉。直到案发22年后,宝安检察院郑国焕依然无视
  党纪国法与杨洪发狼狈为奸,涉嫌勾结犯罪、违反乱纪,用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继续伪造证
  据、颠倒黑白,为杨洪发违法犯罪撑起保护伞。

  杨洪发违法乱纪,勾结犯罪,伪造证据,用非法“调解”避开公诉是该案的主线。这对浸淫司法多年,谙熟刑律的黎明溪、胡映炜、郑国焕都是再明白不过了。连外行都能看出蹊跷的案子他们却可以这样无法无天。检察官是靠证据混饭的,可轮到他们自己就敢于不讲证据了。他们既不敢公开证据,又不敢依法质证,推诿、敷衍,压案、拖案,只能躲在角落里干些见不得人的勾当。
  我不明白,两次举报历时两年多,不管是胡映炜还是黎明溪都是向国旗、党旗宣誓过: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的检察官,却对杨洪发的贪腐窝案表现得如此不堪;再联想起宝安检察院控申科郑国焕,为给杨洪发涂脂抹粉不惜继续编造案情,伪造证据,勾结犯罪、颠倒黑白 ,是杨洪发阴魂不散、魅力无限?还是他们与杨洪发同流合污甘当犯罪的保护伞?面对贪官污吏,我不信深圳的检察官都像他们那样不堪!为此特向检察长举报,盼能体恤冤情,还宝安一片青天。

  被害人:雷宝云
  电话:13267085012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