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北京A设备公司与天津B石化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结果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A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B公司应向原告A公司赔偿货物差价损失1,024,782元。结果该案最终判决双方解除销售合同。



  经过是如何呢?今天小编给大家好好理一理,请看下述分解。







  A设备公司与B石化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关于买卖美国道维施DALWORTH 40吨小时CM 9S型改型沥青胶体磨(以下简称9S设备)和DALWORTH 50吨小时MP 10S型乳化沥青站(以下简称10S设备)的。合同约定总价款一共为457。8万元,其中9S设备的价款为159。8万元,10S设备为298万元。然而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2015年9月北京A设备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下了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10S设备价值。



  2018年10月1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要求被告B公司向A公司赔偿10S设备差价损失,总计1,024,782元。这个价格是怎么来的呢?即298万(原货款) 105万(评估价) 50。0023万(关税加增值税) 14。9万(安装调试培训费)等于128。0977万,再乘以80,即为认定的差价损失。



  因对判决存有异议,案件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对赔偿的价格存在疑问,认为评估价是否含关税的问题,一审没有查清,经由鉴定人员出庭质证,二审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于是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先后经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最终判决双方解除销售合同。虽然合理的差价损失已经计算出,但由于原告北京A设备公司在诉讼中没有计算合同解除后造成的损失、主张到法院,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履行支付10S设备声誉价款的义务确实属于违约行为,判决B公司给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可另行主张。



  案件告一段落,但其中仍有一个焦点格外瞩目。价值近300万的货物,为何鉴定时不以市场流通价值折算,而是计算其残值呢?原来10S设备是专门根据被告B公司的需求而定制的产品,具有特殊性。其次,该设备的滤清产量比国内一般沥青生产企业略高一些,售价昂贵、市场份额极低、流通很少,所以目前的状态下很难在现在的市场上找到需求方,导致不容易出售。并且也难以从技术和经济角度找到合适的处理方法。



  设备已经没有了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换句话说,原价近300万、残值100多万的10S设备若以市场流通价值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则极近于0。